桩,它不过是轻微挫折者的一种解脱手段,一种在某一部落中常常发生的行为,这也许是明智者所能采取的最高尚最体面的行为。另一方面,自杀的传说可能是一种使人满足怀疑的高兴的事情,但却不会把自杀行为本身设想为人人会去做的事情。或者自杀是一种可由法律制裁的罪行,或被视为一种反对神明的罪恶。”②
原始时期人类的自杀多是习俗性的,是图腾或禁忌的表现形式之一。例如,夸库特耳(Kwakiutl)人的自杀多由羞辱所致。“一个女人因不忠而被丈夫打发回家,她的母亲会感到羞辱难堪便自勒而死;一个儿子在成年礼舞中绊倒在地,他的父亲如无力举办一次冬季仪式,就算一败涂地,只好射杀自己。”③“在实际的自杀中,即使死亡并不起于羞辱,但也常常被看成是由耻辱造成。骗术泻露的巫师,在打碎铜器中败于对手的首领,在竞赛中输给敌手的小伙子,据说都将因羞辱而死。”④美洲的另一个印地安人部落——普韦布洛人,尽管存在着自杀现象,却有着种种自杀禁忌,在那里“自杀是被完全排除在外的,即使从极偶然的形式来看,自杀也都是普韦布洛人不期望的一种过于暴烈的行为,他们不知道自杀是什么”,“与现代自杀观念相类似的情形只是出现在民间传说中。”⑤
① 杜尔海姆《自杀论》,钟旭辉、马磊、林庆新译,浙江人民出版报社,1988。
② 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何锡章,黄欢译,华夏出版社,1987。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同上
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自杀现象的大量增加是与政治、经济、军事斗争紧密相连的。历史上,由于政治角逐的失利、军事斗争的失败和经济势力的颓败而引起的自杀不胜枚举;被统治者由于统治者的剥削、压迫而不堪忍受的自杀,统治者由于被统治者的奋起反抗走向穷途末路的自杀也十分常见。这实际上也是一定文化背景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一定社会或时代的文化背景演变为固定的文化模式,它详细规定了人们的思想、行动,哪些是符合社会要求的,哪些不是提倡的,哪些是社会所禁止的。在这种标准的衡量下,人们的行为就产生了不同的后果。例如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之一的封建礼教曾经使无数中国妇女死于非命。妇女要为男人守节,在丈夫死后,不能再嫁而宁肯自杀。在汉代,统治阶级开始公开褒奖贞节,班昭鼓吹“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夫”的贞节观,从此,“烈女”、“节妇”因贞节观而自杀的人数越来越多。元代有“节妇乳疡不医,宁死”的故事。明清两代则愈演愈烈,有新婚之夜,夫暴毙,新娘因衰痛而投江死的戚烈妇;有夫病,夫劝妇改嫁,而妻竟刎颈死的蔡烈夫。夫死守节,被认为当然;未婚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以死明节。
国外也存在着与自杀有关的文化背景。例如日本文化,特别是幕府时期的文化认为: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的自杀是一种道义行为。新渡户在谈到日本典型的自杀方式——剖腹自杀时评论道:“剖腹自杀并非简单的自杀过程,而是一种法治和仪式惯例。它产生于中世纪,武士们可以用自杀剖腹赎清自己的罪恶,谅解自己的过失,避免遭受耻辱,报答自己的朋友,表明自己的心意。”至今,与剖腹自杀有关的观念仍是日本文化的一部分。①
构成文化背景的诸因素如宗教、哲学、社会思潮、文艺作品等均对自杀现象产生着影响。叔本华发现:“在所有的宗教中,认为信徒自杀是一种罪恶的只有一神教,即犹太人的诸宗教。而且,翻遍新旧约全书,也不曾发现对自杀的行为有任何的禁止,或者予以责难”。②在欧洲,基督教初期曾有不少人主动寻求死亡,以为殉教和归天的途径。古今中外的哲人们也曾对自杀发表过种种看法,亚里士多德曾说:“自杀在他个人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对,但对国家来说则是不正当的。”③斯塔巴欧斯(stabaos,约纪元前500年左右的希腊学者)在其关于亚里士多德派伦理的解说中,曾引用下列几句话:“自杀是最不幸的善人和最幸福的恶人的一个义务。”④古罗马博物学家普利尼(Pling,23~79)说:“并不是人人都希望把人生拖到最后,你,纵有此心,也难逃一死。不管你是王侯将相,或罪恶滔天的混世魔王,同样非死不可。所以,自然所赋予人类最优厚的财宝是在适当的时机而死尤其是得以自杀。”⑤斯多葛学派认为自杀是勇敢的人们为自由和尊严而奋斗的最后堡垒。⑥经过中世纪漫长的禁锢以后,17~19世纪,欧洲某些浪漫派作家在其小说、诗歌、剧本中公开描写自杀者的勇敢行为,自杀现象也随之增多。例如歌德的著名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发表以后,许多青年人纷纷自杀,而且身穿维特式服装,自杀方式也与维特一样。
自杀现象,实际上都是某种文化背景的产物。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文化背景造就了不同特点的自杀现象以及人们对自杀现象的不同看法。正如杰克﹒D﹒道格拉斯和富兰西斯﹒C﹒瓦克斯勒在研究美国的自杀问题时所言:“我们在此讨论的自杀原因,与美国的文化,特别是这种文化强调的个人主义直接有关。这些原因用日本的传统是无法解释的,在早期的基督教看来,这也是错误,而应加以摒弃”。⑦
① 杰克﹒D﹒道格拉斯,富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 叔本华《生存空虚说,论自杀》;作家出版社,1987。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⑤ 同上
⑥ 杰克﹒D﹒道格拉斯,富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⑦ 同上
第一章<;三>;
〈三〉自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
在人类历史上,很少有几种现象像自杀那样,带给人们如此烦人的困惑。自杀一经出现,人们就怀着一种十分矛盾的心理来看待这一现象。最感迷惑不解的是,一方面,在人类社会的大多数时期,绝大多数人都藐视自杀;另一方面,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大多数人又都或多或少地产生过自杀轻生的念头。理智上视自杀为非理性行为,感情上对具体的自杀行为却又存在有恻隐之心,这是绝大多数人的通病。正因为如此,围绕自杀现象,人们的看法各式各样,褒贬不一。回顾历史,大致有这样几种看法。
1、 早期人类朴素而又实际的念头
从现有资料来看,在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对自杀持一种相当实际观点。青壮年自杀被认为是一种“犯罪”,因为青壮年强健的体魄可以创建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延续的物质财富,这时的自毁对人类社会的繁衍、生存无疑是一大损失。但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老体衰者自杀的看法却恰恰相反。至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一观念的影响,人类学家对当今仅存的少数原始部落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
此种观念,是当时社会的具体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经不需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延续过多的操心,并逐渐学会了理智地思考各种问题。对于自杀现象,人们开始将其置于具体的社会背景条件下进行研究。因此,对自杀现象的看法开始复杂起来。
2、 视自杀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
从古代希腊、罗马开始,许多人对自杀持赞同的观点。尽管人们的态度似乎取决于产生自杀的具体环境、自杀者的目的和对他人的影响,但自杀行为是极少 受到谴责的。对于自杀的观点,体会一种“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精神。在公众心目中,自杀总的讲是受到贬斥的,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性。如在雅典,若事先向*院提出申请,讲明不能忍受生活的原因,并得到正式批准,自杀就是合法的。当时的法律有这样一个条款:“任何不想活下去的人,都应向*院陈述理由,得到许可后便抛弃生命。如果你厌恶生存,就去死;如果你被命运压垮,就服毒;如果你痛不欲生,就自杀。”①基督教早期的欧洲,有的基督教徒就认为某些自杀行为是合乎道德、值得赞扬的,如女子为免遭*受辱就该自杀。东方的中国、日本至今仍存在着这种观念。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一些新教知识分子公开为自杀翻案,他们从“天赋*论”出发,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与死,自杀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之一。19世纪,谈论自杀的人越来越多,日益主张个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有一些学者也从理论上对自杀权利进行解释和宣扬。如英国的大卫﹒休谟和法国的叔本华针对某些法律将自杀视为犯罪而严加处罚时说:“试想,连死都不怕的人,他还会恐惧其他的惩罚吗?——罚自杀之未遂,只不过是处罚他自杀方法笨拙而已。”他还借用古罗马学者普利尼的名言来为自杀辩护:“自然所赋予人类最优厚的财宝是在‘适当的时机而死’,尤其是‘得以自杀’。神并不是万能的,因为神即使想自杀也办不到,但人能够自杀,这是人类在诸多的不快中,神给予我们最大的恩赐。”并嘲笑英国人冥顽不灵,“法官对于自杀者都是以‘疯狂’两个字来判决。”②尼采也认为:“自杀的念头是个极大的安慰,借此,一个人可以成功地度过许多令人不愉快的夜晚”。③伏尔泰则认为自杀是人类的最后自由。
3、 视自杀行为是非理性行为,自杀现象是病态现象
这是人类历史中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欧洲中世纪,大多数占统治地位的宗教都绝对地禁止自杀,视自杀为罪恶。公元452年阿莱斯的宗教议会宣布自杀是犯罪,只有中了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