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认识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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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认识论原理- 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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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放在一个可能性的系统之内)而使它们丰富起来。换言之,所有认识都包含有新东西的加工制作的一面,而认识论的重要问题就是使这一新材料的创造和下述的双重性事实符合一致,即在形式水平上,新项目一经加工制作出来就立即被必然的关系连结起来;在现实水平上,新项目,而且仅仅是新项目,才使客观性成为可能。
  非预成结构的建构所产生的问题公认为不是一个新近才提出来的问题,虽然大多数认识论学者提出的看法仍然不是先验论的(实际上目前在某些情况下已回到了天赋论)就是经验论的,认为认识从属于预先存在于主体或客体中的一些形式。所有的辩证观点都强调新异性概念,并力图用由正题和反题的相互作用而不断地发展出来的“新的合题”来加以说明。科学思想史不可避免地提出视界的改变问题,甚至还提出了“范型”的“变革”问题(库恩);例如,布隆施维克就提出了一个关于推理本质上是动态的认识论。在较为专门的心理学领域内鲍德温的“发生逻辑学”对认识结构的建构提出了深刻的见解。还可以引证诸如此类的一些其它尝试。
  我们之所以关心这个问题是怀有双重意图的:(1)建立一个可以提供经验验证的方法;(2)追溯认识本身的起源;传统的认识论只顾到高级水平的认识,换言之,即只顾到认识的某些最后结果。因此,发生认识论的目的就在于研究各种认识的起源,从最低级形式的认识开始,并追踪这种认识向以后各个水平的发展情况,一直追踪到科学思维并包括科学思维。虽然这种分析本质上包含有心理学实验的成分,但也一定不要把它跟纯粹心理学的研究混同起来。心理学家本身在这一点上并没有受骗:在美国心理学会送给我的一个奖状中有这样一段重要的话:“他使用坚定地依赖经验事实的手法研究了一些迄今还是纯哲学的问题,使认识论成为一门与哲学分开、与所有人类科学都有关系的科学”,当然在这些人类科学中没有忘掉生物学。换言之,这个美国学会承认我们的研究包含有心理学的方面——但正如这段话所说的那样,这方面是作为一种副产品出现的;它同时承认我们的研究目的在本质上是认识论的。
  正如“发生认识论”这个名词本身所表明的那样,我们认为有必要研究认识的起源;但是在这里我们从一开始就必须消除一种可能的误解,这种误解如果导致把关于起源的研究跟认识的不断建构的其它阶段对立起来则将是严重的。相反,从研究起源引出来的重要教训是:从来就没有什么绝对的开端。换言之,我们或者必须说,每一件事情,包括现代科学最新理论的建立在内,都有一个起源的问题,或者必须说这样一些起源是无限地往回延伸的,因为一些最原始的阶段本身也总是以多少属于机体发生的一些阶段为其先导的,如此等等。所以,坚持需要一个发生学的探讨,并不意味着我们给予这个或那个被认为是绝对起点的阶段以一种特权地位:这倒不如说是注意到存在着一个未经清楚界定的建构,并强调我们要了解这种建构的原因和机制就必须了解它的所有的或至少是尽可能多的阶段。如果我们已经集中注意于认识在儿童心理学和生物学方面的开端,这并不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们有几乎是绝对的重要性,而仅仅是因为总的说来它们没有受到认识论学者们的注意。
  因此,认识的所有其它的科学来源仍然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想要着重提出的发生认识论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它的跨专业性质。但是一般说来,发生认识论的特有问题是认识的成长问题:从一种不充分的、比较贫乏的认识向在深度、广度上都较为丰富的认识的过渡。而科学是一直在发展着的;所以,它的现状绝对不是固定不变的——虽然在这一点上过去曾有过幻想,例子是伽利略的反对者的亚里士多德主义,或某些现代物理学家所接受的牛顿主义。广义的发生学问题包括所有科学认识的进展问题,并且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事实问题(在某一特定阶段上的认识水平问题,和从一个阶段到下一个阶段的过渡问题),另一方面是认识的有效性问题(用进步或退步来评价认识问题,认识的形式结构问题)。所以很清楚,发生认识论的任何研究,不论它所涉及的是儿童某一方面的认识(数、速度、物理、因果性等)的发展,还是科学思想的一些相应分枝中某一分枝的某种演变,都以所研究的科学认识论中的专家们的合作为先决条件,即以心理学家、科学史家、逻辑学家、数学家、控制论专家、语言学家等的合作为先决条件。集体合作的方法已经是我们这个研究中心——日内瓦国际发生认识论中心所遵循的一种方法。所以这本书在许多方面都是一本集体著作。
  然而本书的目的并不是去追溯这个中心的历史,甚至也不是去详细总结这个中心已出版的《发生认识论研究报告》。①在这些《研究报告》中可以找到已经完成的研究结果,以及每年学术讨论会中所举行的、并与目前正在继续进行的研究有关的讨论的报导。我们这里的目的仅仅是将发生认识论的一些总的趋势抽取出来,并提出那些证明这些趋向的主要事实。所以这个工作的计划是很简单的:首先是分析心理发生的资料,其次是分析这些资料的生物学前提,最后是考查古典的认识论问题。对这个计划也还必须作一些说明,因为这三章中的头两章可能从表面上看来是不必要的。
  ①这些研究报告将在《研究报告》这个总标题下连带其卷数予以引证。参看本书书末的文献目录。
  我们时常用心理学术语来描述认识的心理发生的一些特点(本书第一章)。然而认识论学者们很少去读心理学的研究报告,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心理学研究并不特别与他们感兴趣的问题发生关联。所以在我们的论述中我们只集中叙述那些有认识论意义的事实:所以这部分地说是一种新的办法,特别是当它论及大量未发表的有关因果性的研究报告时是如此。至于认识的生物学根源(本书第二章),自从《生物学与认识》(伽利玛德出版,一九六七年)问世之后,我们几乎没有改变我们的观点,但既然我们能够在这里用不到二十页的篇幅来概述这本四百三十页的书的内容,我们就希望读者原谅我们在这里再一次提到认识在有机体方面的起源——为了证明发生认识论对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所作出的解释是正确的,这是必须要提到的。
  总之,这本书的内容是叙述一种认识论理论,这种认识论是自然主义的但又不是实证主义的;这种认识论引起我们对主体活动的注意但又不流于唯心论;这种认识论同样地以客体作为自己的依据,把客体看作一个极限(因此客体是不依赖于我们而存在的,但我们永远也不能完全达到它);这种认识论首先是把认识看作是一种继续不断的建构:正是发生认识论的这后一个方面引起了最多的问题,也就是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作出适当的叙述和充分的讨论。
  作者
  一九七○年一月

第一章 认识的形成(认识的心理发生)





  任何关于认识发展的研究,凡追溯到其根源的(暂不论它的生物前提),都会有助于对认识最初是如何发展的这个尚未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如果局限于对这个问题的古典论述,人们就只能问:是否所有的认识信息都来源于客体,以致如传统经验主义所假定的那样,主体是受教于在他以外之物的;或者相反,是否如各式各样的先验主义或天赋论所坚持的那样,主体一开始就具有一些内部生成的结构,并把这些结构强加于客体。但是,即使我们承认在这样两个极端之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思想史清楚地告诉我们有多少种看法),似乎还是存在着一个为大家承认的一些认识论理论所共有的公设,即假定:在所有认识水平上,都存在着一个在不同程度上知道自己的能力(即使这些能力被归结为只是对客体的知觉)的主体;存在着对主体而言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客体(即使这些客体被归结为“现象”);而首先是存在着在主体到客体、客体到主体之间起着中介作用的一些中介物(知觉或概念)。
  然而心理发生学分析的初步结果,似乎是与上述这些假定相矛盾的。一方面,认识既不是起因于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主体,也不是起因于业已形成的(从主体的角度来看)、会把自己烙印在主体之上的客体;认识起因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发生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途,因而同时既包含着主体又包含着客体,但这是由于主客体之间的完全没有分化,而不是由于不同种类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从一开始就既不存在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也不存在作为客体而存在的客体,又不存在固定不变的中介物,那么,关于认识的头一个问题就将是关于这些中介物的建构问题:这些中介物从作为身体本身和外界事物之间的接触点开始,循着由外部和内部所给予的两个互相补充的方向发展,对主客体的任何妥当的详细说明正是依赖于中介物的这种双重的逐步建构。
  一开始起中介作用的并不是知觉,有如唯理论者太轻率地向经验主义所作的让步那样,而是可塑性要大得多的活动本身。知觉确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知觉是部分地依赖于整个活动的,一些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或者是很原始的知觉机制(如米肖特的“隧道效应”)也只是在客体建构的某种水平上才形成的。用一般的方式,每一种知觉都会赋予被知觉到的要素以一些同活动有联系的意义(布鲁纳就在这方面说到“自居作用”,见《研究报告》,第六卷第一章),所以我们的研究需要从活动开始。我们将区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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