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
英约第九条,许英人持照往内地游历、通商。照由领事发给地方官盖印。《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京都不许通商。法约第七条,商人持执照可在各口往来,而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买私卖,否则船货入官。
英约第十条,沿江自汉口以下,开放三口(后开汉口、九江、镇江)。第十一条,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五口。法第六条多淡水、江宁而无牛庄,然既均有最惠国条款,则此等异同,亦不足较也。
英约规定领事裁判权者,为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三条;法约为第二十八、第三十五、第三十九三条;美约为第十一、第二十七、第二十八三条。其词句互有异同,然既皆有最惠国条款,则此等同异,亦不足较矣。
英约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税则为值百抽五,又因前所定税则,物价低落,暗中加重,规定派员赴沪会议,以后满十年一改,惟须于六个月前知照,否则再行十年。法约第二十六条,规定七年一改。后在上海以另款改,与英同。
英约第二十八条,规定英商运货往来于内地及口岸之间,应输税项,总数由领事备文询问各关监督,关监督应即照复,彼此出示晓谕,英商愿在首经子口及海口,一次完纳者,应给票,以为不另征之据,其额为值百抽二有五。后来《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确定在首经子口及海口完纳,用照会将移文询问,照复出示办法撤销。
英约第五十条,规定中、英文字以英文为准,法约第三条规定以法文为准。英约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文不得称英为夷。
最惠国条款英约在五十四条,法约在第四十条,美约在第三十条,而法约第九,美约第六、第十四、第十五各条,亦有涉及。
英另立专条,订明中国偿英商亏200万,军费200万,由粤省督抚设措交清,乃还粤城。法补遗第四条,规定赔款及军费总额为200万两。
以上乃英、法咸丰八年(1858)条约也。上海所定《通商章程善后条约》除规定子口税外,又定洋『药』每百斤税30两,第九条所谓许英人持照往内地通商,第二十八条所定税法,均与洋『药』无涉,嗣后修改税则,亦不得按照别货完税(第五条)。又裁向来缴费每百两加一两二钱之倾镕费(所谓火耗也),并得邀英人帮办税务。按此项规定,盖为中国人不谙税法及海口事务而设。故其条文云: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条约业已载明。又云任凭总理大臣(总理各国通商事宜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并严查漏税,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毋庸英官指荐干预。法、美二约皆同,亦非英人独有之权利也(第十条)。
咸丰十年(1860)英约续增九款,废八年(1858)约之专条,改商欠为200万,军费为600万,共800万两(第三条),增开天津为通商口岸(第四条,法约第七条),许华民出洋做工(第五条,法约第九条。此事至同治五年〈1866〉,恭亲王乃与英、法使臣订立章程),割九龙司(第六条)。法约亦改赔款为800万,以700万为军费,100万赔偿法人在粤损失(第四条)。
美约与英、法二约颇异。当咸丰八年(1858)谭廷襄奏陈美国所求条款时,奉谕添设贸易口岸,准于闽、粤两省酌添小口各一处,至于大臣驻扎京师,文移直达内阁礼部,赔偿焚劫船货等条,不能准行。桂良、花沙纳至津议约,美遂照此删改,故美约无赔款。第十四条订开广州、『潮』州、厦门、福州、台湾、宁波、上海、『潮』州,台湾即所谓酌添之小口。第四款规定驻使与内阁、两广、闽浙、两江督抚均属平行。而第五款规定,遇有要事,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派出平行大宪酌议,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后迅速定议,不得耽延,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第四款又规定照会内阁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抚(两广、闽浙、两江)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递。清廷当日最忌外人进京,及与中枢直接交涉,故于此曾再三饬桂良等与英使磋议,欲令照美约办理。又九年(1859)许美使换约,谕云:换约本应回至上海,念其航海远来,特将和约用宝发交恒福,即在北塘海口,与该国使臣互换,以示怀柔远人,敦崇信义。则在津换约,尚出特许,而入京无论矣。十年(1860),英约第二款诏英使在何处居住一节,戊午年(1858)九月在沪会商所定之议,作为罢论。将来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则当时在沪磋商,不为不力,然至此则皆成画饼矣。又法约第二款规定法使进京换约时,宜以优礼接待。则入京换约一节,前此竭力争持者,至此亦皆无效。美约第六条规定他国使臣驻京,美国即无庸更议,一律办理。第十四条规定他国条约更开他口,美人亦得居住贸易,则英、法以干戈得之者,美使并不费笔舌之争,而于暗中得之,相形之下,劳逸巧拙,可谓悬殊矣。中国当时甚以美国为恭顺,故八年(1858)条约第一条云,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盖以美为易与,而不知其所取权利却未尝后于他国也,亦可笑矣。
以上述英、法、美三约,其俄约则受损,尤属不可思议,于下章详之。
第9章 讲义(8)()
第十四章中俄咸丰戊午、庚申两约
凡事不进则退,中国自尼布楚、恰克图两约订后,于边防之地,仍恝然置之,俄人则逐渐经营,此其所以卒有咸丰八年、十年(1858、1860)割地数百万方里之事也。当尼布楚、恰克图两约订时,俄人于东方情形,亦属茫昧。道光二十七年(1847),尼古拉一世以穆拉维约夫为东部西伯利亚总督,穆拉维约夫使尼伯尔斯探察鄂霍次克海、堪察加半岛及黑龙江,始知库页之为岛。初,俄人以库页为半岛,则入黑龙江口,必航鄂霍次克海。鄂霍次克海冰冻之期甚长。今知库页为岛,则可航鞑靼海峡,鞑靼海峡不冰,且可容吃水十五英尺之汽船,则黑龙江之利益大矣。三十年(1850),俄遂定尼科来伊佛斯克为军港。咸丰二年(1852)占德克斯勒湾,遂占库页,而东北之危机至矣。
道光三十年(1850),俄人请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通商。理藩院议许伊犁、塔尔巴哈台,而拒喀什噶尔。文宗立,命伊犁将军萨迎阿与议,旋召入京,以奕山为将军(本参赞大臣)、布彦泰为参赞大臣(本塔尔巴哈台大臣)。八月,定“通商章程”十七条,两国贸易皆免税(第二条);我由伊犁营务处派员,彼派匡苏勒管理(第三条);俄商来者,清明后入卡,冬至停止(第八条);居住之地,由我指定;入市,必持执照(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禁止赊欠(第十二条)。而严缉失物(第六条),交逃人之约(第十条),犹是乾隆以前之旧眼光也。
咸丰二年(1852),俄、土开战,英、法将援土。穆拉维约夫西归,见俄皇,极陈当占据黑龙江,于是决议与中国重行议界,而俄外务大臣尼塞劳原不以为然,乘穆拉维约夫卧病,致书中国请协定格尔必齐河上流界标。明年,吉林将军景淳奏闻,诏派员查办,于是吉、黑、库伦同时派员会勘,此时若能迅速定议,自是中国之利,而或以冰冻难行,或以期会相左,辗转经年,事迄不行,而俄与英、法开战,尼古拉畀穆拉维约夫以极东全权,得径与中国交涉矣。
于是穆拉维约夫致书中国『政府』,言为防守太平洋岸起见,由黑龙江运兵及饷,须与中国定界,请派员会议。使至恰克图,中国不许其入京。穆拉维约夫虑迟延,径航黑龙江,赴尼科来伊佛斯克等处布防。瑷珲副都统以其兵多不敢拒。咸丰五年(1855),穆拉维约夫与黑龙江委员台恒会,借口为防英、法计,黑龙江口与内地必须联络,请划江为界。台恒以咸丰三年(1853)萨那特来文示之,诏该文明认黑龙江左岸为我地,何得翻议。穆拉维约夫不能答,乃要求航行黑龙江,而境界诸缓议。时朝命景淳及黑龙江将军奕格、库伦办事大臣德勒克、多尔济照会俄人,言此次划界,止以未设界牌之地为限。会尼古拉一世卒,亚历山大二世立,俄外务部仍不以穆拉维约夫举动为然,穆拉维约夫乃再西归,觐见新皇,自请为中俄划界大使,代主东方之将,仍航行黑龙江,且在江左岸置戍,时咸丰六年(1856)四月间也。穆拉维约夫在俄都遂请合堪察加半岛、鄂霍次克海岸及黑龙江口之地,置东海滨省,江以外殆尽所占。朝廷但命景淳及黑龙江将军奕山据理折辩,并命理藩院行文萨那特衙门,请其查办而已。
咸丰七年(1857)七月,普提雅廷至天津,投文以划界为请,奉谕中俄接壤,惟乌特河一处未曾分界,从前委员会议,因该国持论未能公允,是以日久无成。今该使既系该国大臣,正可秉公查清界限,饬令折回黑龙江会办。未几,萨那特衙门来文,援恰克图约第九条,请仍令普提雅廷进京议事。廷议以所行条约,系指使臣到边界而言,并无进京明文,驳之。十二月,英、法犯广东,俄、美以调停为名,赴沪赴津,文书杂沓。理藩院行文萨那特衙门,令其毋庸干预,仍照前议,将乌特河地方会同勘定,江岸居人,速行撤去。又命普提雅廷回黑龙江,普提雅廷又投文声称实为英、法说合而来,请加沿海通商口岸。其勘界一事,穆拉维约夫已前往经理。奉旨该国既以界务为重,自应先办,其余通商各事,俟粤事了结,再行商议。八年(1858),英、法陷大沽,时局益亟。穆拉维约夫以兵万二千赴黑龙江口,使告奕山,将过瑷珲,可以就便开议。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