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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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 第6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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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选举篇

    考试为中国固有之良法,然历代任官,由于考试者,实仅科举一途而已,犹未尽其用也。及孙文乃大昌,其义列为五权宪法之一焉。案自国民『政府』成立以前,各省已有举行考试者,以县长佐治员,教育、警察、卫生各行政人员,会计人员,司法员吏(管狱员、承审员、承发吏等)为多。使领馆职员,外交部亦曾举行考试,然非定法也。十八年(1929)一月一日,国民『政府』乃公布考试法,分考试为普通、高等、特别三种。普通考试在各省区举行,高等考试在首都或考试院指定之区域举行,每年或间年一举。初试国文、党义,次分科试其所学。其事由典试委员会任之,以主考官为委员长(普通考试,主考官由国民『政府』简派,高等考试特派)。监察院派员监试。应试及格者,由考试院发给证书予以登记。举行考试之前,先之以检定考试,在各省举行。二十年(1931)三月分布特种考试法,以试候选及任命人员及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而定其资格。定以是年四月至六月为检定考试之期,七月十五日举行高等考试,其普通考试分区巡回举行。分全国为九区,区设典试委员会,以次分赴各省。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为第一区,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察哈尔、绥远六省为第二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四省为第三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四省为第四区,四川、西康、云南、贵州四省为第五区,广东、广西、福建三省为第六区,新疆为第七区,蒙古为第八区,西藏为第九区。第一次甘肃、宁夏、青海三省,四川、西康两省皆合并举行,新疆暂行委托考试,蒙古西藏则暂缓。定于是年九月十五日举行,高等考试既毕,大水为灾,交通艰阻,展期至次年一月至六月间,因国难又未果,展至七月至十二月间,至十二月乃有山西省举行。明年河北、绥远、河南继之。二十三年(1934)首都及浙江乃又行之焉。军兴以来,需才孔亟,而平时典试等法,至此或难尽行。二十八年(1939)十月二十八日,乃公布非常时期特种考试暂行条例,规定特种考试由考试院视需要随时举行,分类分科及应考资格亦由院规定。其试法得分初试再试,而二者又各得分为若干试,亦有院定之。得不设典试委员会,由院派员办理。与普通考试相当者,得委托任用机关行之。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亦颇得援用其法。考试院又拟订战地任用人才考试办法,先分地调查,次分类筹备,乃指定后方地点,派员巡回举行。又制定全国人才登记规程,有应高等、普通考试资格者,或由调查,或因申请,予以登记其学历经验,优者或介绍工作,或举行奖学考试,以资鼓励。其特种公务员(邮电、路航、关盐等)及专门职业技术人员考试之法,亦在拟订之中(前此数尝举行,惟未有定法)。高等考试是年十月一日分在重庆、成都、昆明、桂林、皋兰、城固、永康七处举行,先是中央政治会议议决,此后高等考试分初试及再试,合格者一律入中央政治学校训练,期满后举行再试,及格乃依法任用。及是依以举行初试及格者,皆送中央政治学校训练,训练之期定为一年,期满由院再试及格,则发给证书,依法任用。不及格者得再试一次,训练期内,膳食、服装、讲义均由学校供给,并月给津贴30元焉。其普通考试,战后广西、云南、陕西,皆尝举行。二十九年(1940)十二月十六日公布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分试验、检讨二项,试验科目由考试院定之,检讨除审查资格外,得举行测验或口试,其办法亦由考试院订定。

    高等考试之分科,有外交官、领事官、教育、卫生、财务、行政人员,有会计统计人员,有司法官、监狱官、律师,有西医师、『药』师,其条例皆十九年(1930)公布;有警察行政人员、工业、农业、农林技术人员,其条例皆二十年(1931)公布;后又有建设人员普通考试,科目有普通行政人员、教育卫生行政人员、监狱官、书记官,其条例皆十九年(1930)公布;警察、农林行政人员,工业、农业技术人员,其条例皆二十年(1931)公布。后又有审计人员。二十八年(1939)高等考试分(一)普通行政。(二)财务行政。(三)经济行政。(四)土地行政。(五)教育行政。(六)司法官。(七)外交官、领事官。(八)统计人员。(九)会计、审计人员九项,后又加合作行政人员一项。特种考试,有监所看守,有图书管理员,有助产士,有牙医,有商品检验技术人员,有邮务人员,有中小学教师(检定),有引水人,其条例皆二十年(1931)公布,战后财务、交通、电信、路政、邮务、会计、工程、地方行政、农业推广、土地呈报、教育视察、气象测候,皆尝举行考试。盖有所求,则试之无定限,已公布之条例,或亦不能改废也。

    十九年(1930)十一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考试复核条例,京内外各官署,在考试院举行考试以前,遵照中央法令所举行之考试,均依该条例加以复核,如考试章程是否根据中央法令,或经中央核准考试方法,是否依照考试章程考试科目,是否与所任职务相当,成绩是否及格是也。二十年(1931)一月乃呈请,嗣后各省请举行考试者,一律停止。各项考试概归考选委员会呈院核准施行焉。惟仍有由各机关自办而呈院核准备案者,建设委员会于普通工程及事务人员,即尝行之。

    铨叙部设登记、甄核、育才三司及铨叙审查委员会,以审查公务员资格成绩,任免升降转调俸给年金奖恤(抚恤本属内政及司法行政部)及规划公务员补习教育及公益之事。十九年(1930)四月公布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印就表格及证明书发交中央各院部会及各省市『政府』,请转发所属各机关,限期填送。是年六月开始审查,分资格、成绩两项,资格分革命功勋、学历、经历、考试及格四项,成绩由长官加具考语,分甲、乙、丙、丁四等。报部之期本定是年十二月,后展期五次,至二十二年(1933)乃截止,然未填送者,实尚十之六七也。审查既竣,乃行登记,举审查合格者而籍录之,是曰初次登记。其后升降调免及其他事项(如死亡等)一一籍录,谓之动态登记焉。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八日公布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分工作、『操』行、学识为三项,工作占50分,『操』行、学识乃各占25分,总计满60分为及格留任(惟工作不及30分,『操』行、学识不及15分者,仍以不及格论)。不及格者降级或免职,在80分以上者晋级。二十九年(1940)十二月二十日公布各机关人事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机关就原有经费及人员中,设置人事处司科股或指定专任人员办理送请铨叙、进退迁调、考核奖惩,其他人事登记、训练补习、抚恤公益等事项焉。

    法不难于立而难于行。二十二年(1933)考试院秘书处致考选委员会公函,内附周邦道等条陈云:两年来第一届高考及格,依法任用,呈荐试署实授者,只34人,内已遭罢免者10人,现在任用者,不过24人,皆有备员之名,而无得官之实。公务员任用法虽已施行,能否推行尽致,尚不可知。且依该法施行条例,有轮班选补3名叙一之法则,如教育部分发,尚未任用者有6人,即令今后历任长官均能守法不渝,亦须候至第十六个缺,第六人始能进叙,实非一二年所能,其他机关情形,亦多类是云云。考试及格者,任用之难可以想见。二十七年(1938)二月四日《译报》载《字林西报》云,中国目前引用私人非常普遍,文官考试实已不存。六月二十八日《文汇报》转载《新华日报》“保卫武汉与第三期抗战问题意见”一文,其第五节,“解决一切问题之中心枢纽”云:一是党派门户成见未能全泯。二是个人亲故私情时常发生作用,抗战之时如此,平时可知。今之所谓公务员任用法者,核其实,已难尽如人意,而其行之之难,犹如是。昔人所谓去河北贼易,去朝中朋党难,其理亦不外是也。

第53章 中国近世文化史补编(6)() 
第六章刑法篇

    宣统元年(1913)定法院编制法。预备立宪案定光绪三十六年(1910)颁布新刑律,三十九年实行。是年颁布民商律、刑民事诉讼律。四十一年(1915)实行同时编订法律。民国成立,因而改良之,仍设修订法律馆,颁布单行法多种(如国籍法、商会法、商标法、商业注册条例、公司注册条例、商事公断处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物品交易所章程、会计师暂行章程、森林法、狩猎法、矿业条例、著作权法等)。然根本大法未立(吾国之根本大法,萌芽于民军起义时,各省都督府代表所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参议院成,修改之为临时约法,其五十四条,规定宪法由国会制定。逮国会开,而赣宁之役起,于是有先选总统,后定宪法之议。总统选出,而国会解散。袁世凯召集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名之曰中华民国约法,世称之曰新约法。黎元洪为总统,恢复临时约法,召集国会,宪法会议亦续开。未几张勋胁元洪,解散国会,议员自行集会于广州,又开宪法会议,迄亦未成。直奉战后,徐世昌去位,黎元洪复职,撤销解散国会之令,国会再开,至十二年〈1923〉十月一日而宪法乃成。时直系曹锟为总统,南方诸省拒之,曹锟败后,段祺瑞为执政,召集国民代表会议。其条例第一条云:临时『政府』为制定宪法及其施行附则,召集国民代表会议云云。则亦未承认国会所定之宪法也),民刑商法亦未完善(新刑律草案系清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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