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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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 第8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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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以此攻诸侯,诸侯亦以此拒秦。必封锁之,世界乃可无俄患。今中日之战,容俄干与朝鲜、辽东之事,则此藩篱撤矣。影响所及,虽美国或且因太平洋之风云,不能保守其门罗主义之旧,安稳独立于西半球;况欧亚诸国,与俄邻近者乎?”此两论刊于乙未(1895)及丁酉(1897)之《时务报》。一时士林传诵,对俄皆觉其惴惴。至日俄战时,此等见解,犹尚未变。以为日虽可惮,终不若俄,我可先击却其最强者,然后徐图其次强者也。此亦冀日人战胜之一因也(当日俄战前,以俄人为不足畏者,惟一严复而已。以当时之人,真知世界情形者甚少,大抵以旧时读史眼光,推测今日事也)。

    日俄战前,俄人之所攘夺者,我之权利也。“我纵不能独力御之。然当日俄战时,我以攘斥俄人故,而加入日方。既可表示我非蓄缩受侮者流;而日若胜俄,我国亦不致全受日人之指使;若日为俄败,则我即不加入,东三省亦必非我有也。”此等议论,在当日亦有少数人主张之。然其不能成为事实,则初无待事后而始知。何也?我国之『政府』,久无实力,焉能为此一鸣惊人之举?至民间之议论,非不虎虎有生气。然亦处士之大言而已。使任规划,即未必有具体之方案。况即有方案,而当时舆论,势力极薄,亦必不动『政府』之听乎!不宁惟是,我国之外交,处于受动之地位久矣;庚子以后尤甚。苟欲与俄开战,岂能无与他国协商。而当时我国之情形何如乎?以日本言,多一助战之国,似当为其所欢迎。然此特全不知世事之说耳。作战须有作战之实力;当时我之兵力,能助日者几何?至粮食物品之资助,则彼既入我境,固可自由征发矣。一经共同作战,则停战讲和,皆须以两国之同意为之,是日受我牵制而不得自由也。中为俄弱旧矣!沿边数千里,处处可以侵入;海疆数千里,亦处处可以攻击;是无端将战线扩张万余里也。日将分兵助我邪?姑无论无此情理;即彼愿为之,亦势所不及。我无日本为助,则势必败。我败,日即胜,亦变为半胜而非全胜;况乎既曰共同作战,终不能不稍分其力以顾我;则备多而力分;日人本可『操』胜算者,至此亦将不可保乎?种族之同异,虽非是时国交离合之主因;然感情因此而分厚薄,则终不能免。中日联合以战俄,难保不引起黄人联合以战白人之感想。日人是时,方亟求世界之同情,尤非其所敢出也。职是故,当时不愿我加入者,实以日人为最。至于欧美诸国,虽无此等关系,然其所求于我者,赔款耳,通商之利益耳。战事既兴,我财政必竭蹶,赔款或致不能照付。又我加入,则战争之范围扩大,商务必致大为减『色』。对俄宣战,固与一概之排外不同。然外人不知我内情,又虑因此而引起我国之盲目地排外;于彼之生命财产皆有妨碍。此其所以亦不愿我加入也。内政及外交上,当时之情势如此。

    于是日本公使内田康哉,首先向我国劝告:“于日俄战时,守局外中立之例。”又通牒英、美、德、法、奥、意,要求其保证俄国不破坏中国之中立。各国皆赞同之。我遂于光绪三十年正月二日1904年3月13日,向日、俄两国,发出如下之文书:

    日俄失和,朝廷均以友邦之故,特重邦交,奉上谕守局外中立之例。所议办理方法,已通饬各省,使之一律遵守。且严命各处地方,监视一切,使保护商民教徒。盛京及兴京,因为陵寝、宫阙所在之地,责成该将军严重守护。东三省所在之城池、官衙、民命、财产,两国均不得损伤。原有之中国军队,彼此不相侵犯。辽河以西,凡俄兵撤退之地,由北洋大臣派兵驻扎。各省边境及外蒙古,均照局外中立之例办理。不使两国军队,稍为侵越。如有闯入界内者,中国自当竭力拦阻,不得视为有乖平和。但满洲外国驻扎军队,尚未撤退各地方,中国因力所不及,恐难实行局外中立之例。然东三省疆土权利,两国无论孰胜孰败,仍归中国自主,不得占据。

    两国皆覆牒承认。美国又向日俄两国劝告:“划定交战之地,不侵犯满洲行政。”于是三国公认交战之地限于辽河以东,以其西为中立区域。

    当国际法未发达时,学者之论,有所谓完全中立、不完全中立者。今则无复此说。既为中立,即须完全。而中立条件中,“不以土地供给两交战国之利用”,实其尤要者也。今也,日俄两国之作战,皆在我国之地,则我国果得谓之中立矣乎?或引英国国际学者之说,谓“弱小中立国之地,时亦有为交战国所占据者。如英俄开战,丹麦中立。英俄或占据其土地,以资利用,丹麦固无可如何。以其无维持中立之实力也”。然彼乃事后之占据,此则划定于事先;彼之占据,纯出强力;我之划地,则由自认,实不得援以为例也。无已,则曰:“彼之据我土地而作战,实为我所无可如何;而我对于两国,实未尝有偏袒一国之意思。”以是为中立云尔。虽然,此实为后来开一恶例。日攻青岛之役,即其显著者也。

    战事既起,我国沿交战区域之地,屯兵以防两国之侵入。两国侵轶之事,虽时或不免(以俄人为多),幸未有大问题发生。及俄人反攻辽阳失败后,出奇兵自辽西中立地侵日。我国不能御。遂以自沟邦子至新民屯之铁道,为中立地与交战地之界。

    至于两国战时,或征发我国人民,使服劳役;或则征收其器物,此为无可如何之事。我国民且因此受有损失,外人断不得指此为破坏中立而责我也。当我国宣告中立时,日外部之覆文云:

    除俄占领地方之外,日本当与俄国出同样之举措,以尊重贵国之中立。帝国与俄国,以干戈相见,本非出于侵略。若当战局告终,牺牲贵国,借以获得领土,殊非帝国本意。至在贵国领域中,兵马冲要之区,临时有所措置,则一以军事上必要之原因,非敢有损于贵国之主权也。

    此所谓无损我国之主权者,衡以纯正之法理,疑问自然甚多。然既许他人作战于我土地,事实上即无可如何。要之许他人作战于我土地,终不免在国际法上,开一极恶之先例耳。

    日俄之胜负,既已判明,交战之事实,遂成过去。我国所当汲汲者,则日俄战后,我国当如何措置应付之问题耳。当时国内有力之舆论,凡得三说:

    (一)谓日俄战事将毕时,我国宜乘机将《中俄条约》宣告废弃。同时与英交涉,将威海卫收回。俄既战败,其在满洲之权利,终已不能维持,与其转移于日,毋宁交还于中。英据威海,本以防俄旅顺。旅顺既由我收回,威海之占据,即失其目的。况当时威海租借之约,本云与旅顺借约年限相同。在法理上,英实无以为难也。日英方睦,庸不免于联合把持。然俄人嫉妒日英之心,未尝不可利用。至于日本,牺牲数十万人之生命,十余万万之金钱,诚不能令其一无所获。然当由我自主,就无损主权之范围内,与以相当之权利。不可太阿倒持,由彼为政也。此主以机速之外交手段谋解决者。

第65章 日俄战争(10)() 
(二)为中国速与日本交涉之说。此说谓满洲之地,既由日人夺之于俄,断不能无条件还我。既曰有条件,与其俟彼提出,或竟由彼与俄处分,尚不如由我提出之为得。彼之所愿欲,无损于我者,不妨开诚布公,与之协商。与之争持于前,而仍不免放弃于后,尚不如自始即开诚布公之为得也。此主以光明正大之外交手段谋解决者(主此说者,多欲援中俄伊犁交涉为前例)。

    (三)则欲以满洲为一立宪王国,由中国之皇帝兼王之,如奥、匈、瑞、挪之例。此说实受外论之影响。当时外论,有欲以满洲为永世中立地者。“盖满洲之地,利权无限;我国既不能自保,又不克以独力开发,则终不免于各国之攘夺。而以满洲地域之广大,种族之错杂,各种问题之纠纷,设使一听各国自由竞争于其间,将不免成为远东之巴尔干半岛。莫如先由有关系之国,以条约明确保障,使为永世中立之地,庶可化干戈为玉帛也。”外人之论如此。我国人士,采择其意。又以(1)满洲之形势,本可独成一区,欲使之独立发达。(2)我国是时,立宪之论方盛。全国同时举办,势或有所为难,清朝又不免于深闭而固拒。欲先推行之于满洲,观其利弊,而中原可资为借鉴;且先推行之于清朝之故乡,亦可以减少满人之阻力也。此说谋在内政上为一大改革,而在外交上,兼可博得国际之同情,以阻一二国鲸吞蚕食之志者。

    以上三说,各有理由。当时『政府』而有精神,外交而有手段,固亦未尝不可采用。然尸居余气之满洲『政府』,则何足以语此?亦惟束手以待人之处分而已。迨日俄之和议既开,而外人处分我之时期乃至。

    日俄议和时,我国曾以公文照会两国,谓“和约条件,有涉及中国者,非得中国之承认,不能有效”云。日本报纸,颇议我为好强硬之言;又责我不知彼之好意。我国报纸,则反唇讥之曰:“我国之权利,皆以软弱而丧失;驯致贻友邦之忧。苟使事事皆守强硬之宗旨,非以赤血、黑铁来者,必不放弃,则所丧失之权利,必不致如今日之多;贻友邦之忧,亦不必如今日之甚也。”又曰:“涉及我之条件,当得我之承认,非关好意恶意也。假使日本今日,以好意割让东京于我,不得我之承认,能有效乎?”此等议论,非不言语妙天下,然空言抗议,究何裨于实事哉?日俄条约既成,小村全权,乃更来我国。以十一月二十六日(阳历12月10日)与我订结《满洲善后协约》如下:

    中国『政府』承认日俄讲和条约第五条、第六条俄国让与日本各项。

    日本『政府』,承认遵行中俄两国缔结之租借地及筑造铁路诸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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