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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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演义- 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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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俄国银行,得在蒙古开设分行,与各个人、各处所、各公司会社,办理各项款目事项。

  第四条 俄人可用现钱买卖货物或互换货物,并可商明赊欠。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担负私人借款。

  第五条 蒙古政府不得阻止蒙人、华人与俄人往来,约定办理各种商业;并不得阻止其在俄人处服役。又蒙古域内,无论何种公私公司、会社或各处所、各个人均不得有商务制作专卖权。惟未定此约前,已得蒙古政府许可,于定限未满前,仍得保持其权利。

  第六条 俄人得在蒙古境内约定期限租买地段,建造商务制作局厂,或修建房屋铺户货栈,并租用闲地开垦耕种,惟不得以之作谋利之举。此种地段,必须按照蒙古现有规例,与蒙古政府妥商拨给。其教务牧场地段不在此例。

  第七条 俄人得与蒙古政府协商,关于享用矿产森林渔业及其他各事业。

  第八条 俄国政府得与蒙古政府协商,向须设领事之处,派设领事。

  第九条 凡有俄国领事之处,及有关俄国商务之地,均可由俄国领事与蒙古政府协商,设立贸易圈,以便俄人营业居住且专归领事管辖。无领事之处归俄国各商务公司会社之领袖管辖。

  第十条 俄人得自行出款,于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国边境各地设立邮政,运送邮件货物。此事与蒙古政府协商办理,如需在各地设立邮站以及别项需用房屋均须遵照此约第六条定章办理。

  第十一条 俄国驻蒙古各领事,如须传递公件、遣派信差或别项公事需用时,可用蒙古台站,惟一月所用马匹不过百只,骆驼不过三十只,可勿给费。俄领事及其他办公人员,亦可由蒙古台站行走,偿给费用。其办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应偿费用,须与蒙古政府商定。

  第十二条 凡自蒙古域内流至俄国境内各河,及此诸河所受之河流,均准俄人航行,与沿岸居民贸易。俄政府且帮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设置各项需用标识等事。蒙古政府当遵照此约定章,于此河沿岸,拨给停船需用地段,以为建筑码头货栈,及预备柴木之用。

  第十三条 俄人于运送货物,驱送牲只,得由水陆各路行走,并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筑桥梁渡口,且准其向经过桥梁渡口之人,索取费用。

  第十四条 俄人牲只,于行路时,得停息喂养,如停留多日,地方官并需于牲只经过路程,及有关牲只买卖地点,拨给足用地段,以作牧场。如用牧场过三月之久,即需偿费。

  第十五条 俄人沿界居民,向在蒙古地方,割草渔猎,业经相沿成习。嗣后仍照旧办理,不得稍有变更。

  第十六条 俄人与蒙人、华人往来,约定办理之事可用口定,或立字据,其立约之人,应将契约送至地方官查验,地方官见有窒碍,当从速通知俄领事,互商公判。总之关于不动产事件,务当成立约据,送往蒙古该管官吏及俄国领事处,呈验批准,始生效力。如遇有争议,先由两方推举中人,和平解决,否则由会审委员会判决。会审委员会,分常设、临时两项,常设会审委员会于俄领事驻在地设置之,以领事或领事代表及外蒙古政府之代表,有相当阶级者组织之。临时委员会,于未设领事之处,酌量事件之紧要,始暂开之。以俄领事代表及被告居留或所属蒙旗之蒙古代表组织之。会审委员会可招致蒙人、华人、俄人为会审委员会鉴定之人。会审委员会之判决,如关于俄人者即由俄领事执行,其关于蒙人,华人者,由被告所属或所居留之蒙王执行。

  第十七条 本约自盖印日起,即发生效力,约章用俄、蒙两文作成两份,互行盖印,在库伦互行交换。

  (一百零五)

  列位看官看了如此条款心头感受,我想定然是不问而知。自古道,两国交往应本着睦邻友好之正常邦交,使最终达到互利互惠,而绝不是将一方利、权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更不是为实现己一方之利而剥夺另一方之权。纵观俄蒙协约从上至下四款一十七条,不仅是要彻底排除中国对蒙古的宗主权,而且连蒙古人也无一点儿主权,简直就是把一个百余万平方公里的土地纳入俄人的治下,任从俄人施为,而华人、蒙人也绝无权力干涉了。

  *外交总长梁如浩将俄蒙协约从头至尾仔细看阅后,思忖道:“这叫什么协约,分明是讹诈勒索文书,可恨中华民族竟然出了如此卖国之徒,为一己之利盗卖国家主权,还鼓吹什么独立,真是可杀可恨。”又思自己才智平庸,如此复杂的内政外交实属万分棘手之事,倘因自己处理不当,酿成更大的国际争端,我岂不更成一大罪人,何必尸位素餐,祸国殃民,贻骂名于后世,不如退位让贤。当即写下辞职书云:“偶患重疾,不能任事,请改命妥员继任。”派人送往总统府遂悬印挂冠而去。袁世凯接梁如浩辞职书后遂命前任国务总理陆征祥继任外交总长办理俄蒙交涉。陆征祥主政外交部,坚不承认俄蒙协约,恼得俄人性起,挑唆蒙人兴兵南犯,蒙军分兵四路,兵力不足便以部分俄兵充入。第一路,沿科布多尔泰山南下直犯新疆;第二路由东蒙廓尔洛斯直犯吉林黑龙江;第三路犯绥远、归化,兵峰直指山西;第四路向热河进军,直冲北京。袁世凯遂派毅军北征,复命参谋部、陆军部筹划防守,又命东三省及西域边防及东蒙、西蒙、中蒙各地认真防守,务求击退俄蒙联军。不久边报来到,我军坚守强攻,,我军斩杀颇多,俄蒙军伤亡甚巨败退,所占域地并皆克复。袁世凯道,如此一来外蒙问题可能容易办理。恰在此时,外交总长陆征祥广集众议,也拟好对于俄蒙外交方案,方案分为甲乙两项:

  甲案分为四条:

  <;一>;蒙古为中国领土,无与外国缔结条约之权。

  <;二>;库伦为外蒙之一部分,不能代表全蒙。

  <;三>;活佛专掌宗教,无与外人交涉之权。

  <;四>;取消俄蒙协约,另订中俄条约。

  乙案共分八条:

  一、 蒙古之领土权完全属于*。

  二、 除前清时代已有之大员三人外民国不再添派官吏。

  三、 民国得屯兵若干,保护该处官吏。

  四、 民国为保护侨居该处华人起见,得酌置警察队于该处。

  五、 将蒙古各官有之牧场,分赠蒙古王公,以示优待之意。

  六、 各国不得在蒙古驻屯各种团体,且不得移民。

  七、 蒙古若未经民国许可,不得自由开垦,开矿筑路。

  八、 蒙古与他国所订协约,一概作为无效。此后蒙古若未得民国政府同意,所缔之约,亦皆不能发生效力。

  时有慷慨激昂之将官要求通电全国,征兵募饷乘一胜之威,征剿外蒙。袁世凯驳道:“民国初建,百业凋零,国困民弱,举步维艰。政府用款,尚需借债,方勉强度日,哪有闲钱可供军饷。为今之计,也只好施行羁縻政策,往后拖之,到适当时候再行解决罢了。”

  (一百零六)

  自古道:屋漏偏遇连阴雨,船破又遭顶头风。又道: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北边外蒙受俄国唆使,称帝独立,尚未平息,从国之西南西藏又传来噩耗。却原来是英吉利公使朱尔典奉英国政府训令送来有关西藏照会一份。陆征祥接过照会一看,内开五大条件:

  一、 中国不得干涉西藏之行政,并不得于西藏改设行省。

  二、 中国政府不得派无制限之兵队驻扎西藏各处。

  三、 英国现已认定中国对西藏有宗主权,应要求中国改定新约。

  四、 英政府曾遵据条约,特设通信机关,后经中国军队擅行截断,以杜绝印藏之交通。

  五、 如中国政府不承认以上各条件,英国政府亦绝不承认*之新共和政府。

  陆征祥看完照会当即驳斥朱尔典道:“西藏问题属于中国内政,至于将西藏改为行省,乃我国之政务,中国认定其他一切外国皆不许干涉西藏之领土权及其内政。至于中国在西藏驻兵,及驻兵之多寡也是中国政府之权利。莫非英吉利国在其国土驻兵及驻兵之多寡向来是征得别国同意的么,倘若不是,又缘何干涉我国在西藏驻兵呢,难道中国的军队驻扎在中国的国土上得征得别国同意吗?再说我国也并未在西藏无限制的派兵嘛。”一席话驳得朱尔典面红耳赤,木呐无语。次日,陆征祥将英国所发照会及照会内容报告给总统袁世凯及国会。袁世凯说道:“英政府因见俄国怂恿外蒙所谓独立,也想实现其久欲占我西藏,将西藏变为英国的殖民地的野心!为今之计,你与国会议员慎重研究,本不卑不亢之宗旨拟定一文,回复英国使馆。”

  陆征祥与国会议员研究了半日,复文最后也定为五条:

  <;一>;中国按照一九零六年之中英西藏条约,除中国外,其他国皆无干涉西藏内政之权。今日英国政府谓中国无干涉西藏内政之权,理由甚无依据。至于改设行省一事,为民国必要之政务,各国既承认*,即不得不承认中国改西藏为行省,况中国对西藏,并无即时改行省之意,此中颇有误会。惟现在中国认定,不许其他一切外国,干涉西藏之领土权及其内政。

  <;二>;查中国并无派遣无制限军队驻扎西藏之事。惟按照一九零八年之通商条约,英国以市场之警察权及保护印藏交通委任于中国,故中国于西藏紧要各处,当然派遣军队。

  <;三>;中英关于西藏之交涉,已经两次订立条约,一切皆已规定明确,近日并无改定新约之必要。

  <;四>;中国政府从前并无有意断阻英藏交通之事。以后更当加意保护,断不阻碍英藏交通。

  <;五>;承认*是另一个问题,不能与西藏问题并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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