庵苯又淦湮铮比灰驳弥苯酉硎芷湮镏妗;谎灾山澄锕槭粲谀橙耍谟谑蛊淇傻孟硎芨梦镏妗N锶ㄓ兴腥ā⒂靡嫖锶暗1N锶ㄖ直稹T谒腥ǎɡ怂硎艿睦嫖镏坷姘ㄊ褂眉壑岛徒换患壑担辉谟靡嫖锶ǎɡ丝芍苯酉硎芪镏娴哪谌萦卸阂晃苯永梦镏妫晕锕┧死茫苯酉硎苋〉枚约鄣睦妫辉诘1N锶ǎ苯酉硎芪镏娴姆绞剑扌胨耍ㄕ袢嘶虻谌耍┬形槿耄畔热〉帽甑奈锏慕换患壑担ǎ眨邵嘧粢唬好穹ㄌ嵋ㄎ锶ǚǎ徐掣�1980年版,第4页;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3页。)。
第四,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物权作为一种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任何人均有其效力。于受他人侵害时,物权人得主张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侵害,以回复物权应有的圆满状态。因之,物权又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1992年版,第32页。)。
第五,物权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之利益的权利
物权既然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则当然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让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性质或内容不相两立的物权。例如某一房屋既然属于a所有,则当然就不能再属于b所有('日'三和一博、平井一雄:物权法要说,青林书院1989年版,第3页。)。
二、物权的性质
物权的性质,近世学说多称为物权的特性((日'于保不二雄:物权法,有斐阁1956年版,第10页。)。物权的性质,主要是用来判明某种权利是否物权,以及该种权利具体属于何种类型的物权的一项重要概念(晚近以来的民法学说常谈及所谓物权的本质问题。物权的本质与物权的性质,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关于物权的本质,学说甚有争论。有的认为在于对物之直接支配性;有的认为在于诉之保护的绝对性。德国著名的物权法学者韦斯特曼weatennann认为,二者均不足以说明物权的本质,于是提出权利归属理论,认为物权之直接支配性与保护的绝对性,皆源于物权的财货归属功能。此项见锯已成为德国现今之通说。按照这一通说,物权既然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则当然具有排他的绝对的效力。归纳言之,计有两点:一为对物之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二为排他的保护的绝对性。而且此两者皆源出于物之归属,即法律将特定之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侵害或干预。关于此,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第31页。)。与物权的概念相同,物权的性质,不仅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而且也是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物权的性质,既是物权的固有的特性,也是物权的静的属性。物权的动的属性,学说上称为物权的效力。关于物权的动的属性即物权的效力,论者将于物权的效力一章中述及。以下仅论述物权的静的属性,即物权的性质问题。
(一)直接支配性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为物权的本来的性质('日)于保不二雄:物权法,有斐阁1956年版,第10页。)。所谓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行为或意思的介入,而对标的物为管领(“管领”beherrog…词,系近世民法学者专门用来描述物权的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一个术语,其涵义界说不一。学者王翰芳谓:管领系指“施实力于一定之物上”;王云五说:“管领就是支配,或是调度”,因而“物的管领,不外是指支配或调度其标的物”:,综合这两项见解,论者认为,对物施予一定之实力,进而对之予以全部的直接支配者,即是“管领”。)处分,以实现其权利内容的特性。因物权系权利人对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此称为物权的排他性;因物权为权利人对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故其权利内容之实现单依权利人的行为即可直接达成。另外,由物权为权利人对物为直接支配的性质所决定,物权人处分其物权也可不须经义务人之介入或同意而迳直为之。此与债权亦有不同。
(二)独占性或排他性
物权因系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故物权在对外关系上必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物权人独占的享受其利益的性质或效力。物权的独占性或排他性,为物权的本来性质,其与直接支配性,为互为表里的关系。物权的独占性或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而形成的性质(日)舟桥谆一编辑:注释民法&;6,有斐周1967年版,第6页;(日)于保不二雄:
第3章 物权的意义(3)()
物权与债权,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恒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债权则不同,它通常涉及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基于此种差异,自罗马法以来,物权遂实行法定主义,而债权则实行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以通过合意创设债权。须说明的是,此所谓任意创设债权,仅指契约之债,此外的法定债权如侵权行为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及无因管理债权,仍受法律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关于物权法定主义,将在后面论及。
(六)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可得对抗世间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妨害物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义务。因此,物权的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性质上属于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为相对权,其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给付。因而,债权性质上属于对人权。
(七)权利效力的区别
物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基于物权的这一支配力,物权遂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因债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于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债权相互平等,皆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同时,债权也无所谓追及效力,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对于标的物之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通常均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八)在权利有无存在期限上的区别
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所有权,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即存在。所有物转让时,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所有人死亡,其所有权作为遗产移转于其继承人。债权性质上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任意债权或法定债权,均有其存续期限。期限性,为债权的一项重要特质。当然,物权中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也通常都有期限性。
三、物权机能的变迁及物权与债权的交错
我们已经看到,在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上,是先有反映物的占有关系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后有反映交换关系的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债法)。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法律制度,其本来的目的仅在于保障权利人对动产、不动产的现实的确实支配,以使权利人得对标的物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因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其本来的意义是对物为现实支配的实体权,亦即是以对于物的所有为中心的静态的权利。这一点正是物权,尤某是所有权所固有的、原始的机能。那么,所有权的这一固有的、原始的机能在近代开始以后的社会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变迁呢?如果发生了变迁,那么这种变迁又是依循什么样的轨迹而展开的呢?以及这一变迁现今又有什么新的动向呢?所有这些,我们均有必要逐一加以探讨。
如所周知,人类的前资本主义时代,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代。在这漫长的历史时代里,社会经济总体上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正是这种自然经济形态,使得这一时期的社会生活,全面地成为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学说称为“物权君临时代”。物之占有、使用、收益关系,与所有关系原则上属于一致。劳动者既是生产手段,同时也是劳动生产物的所有人。纵使将物交由他人利用抑或利用他人进行生产劳动,也是建立于二者之间的身份关系,如领主与农奴、主人与奴仆、家长与家属,以及师傅与学徒之上的。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太革命,于迄今为止的人类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由于大革命的结果,“人”从各种身份关系的束缚中被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拥有独立人格的自由平等之人。以此为基础,法国社会建立了支撑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三大原则。继之,欧洲大陆、北美及东方国家(如日本)也发生了类似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解放运动,其结果使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跨进了资本主义时代的门槛,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代。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建立,使此前人类社会死水般的以物权为中心的静态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追逐剩余价值和超额利润,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唯一和根本的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目的,非加速资本的周转与循环,并借助于保障财产流通关系的契约制度,及使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不可,否则这一目的之实现无异于空中楼阁,海市蜃楼。在这种历史机缘下,人类的法律生活于是随之一变,出现了物权与债权相互交错,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