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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意见领袖"是怎样炼成的- 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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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然而,每当犯人(嫌犯)死亡等恶性事件发生时,偏偏都看不到监控录像的踪影。
  监所里的监控录像为什么总是“坏”?案发现场的监控设施真的坏了或者没有监控设施吗?外界无从知晓。在“躲猫猫”事件中,看守所开始说公众无权调阅监控录像,后来又说监控摄像头坏了。这种“前后不一”以及最终的调查结果都说明,看守所很可能撒了谎。
  道理明摆着:如果犯人(嫌犯)是因办案人员玩忽职守而死或者是刑讯逼供致死,那么羁押方或办案人提供现场录像就等于“自证其罪”——这是任何“理性”的人都不会做的。对自知难辞其咎的羁押方或办案人来说,最理性的选择就是说录像设施坏了或者说现场没有安装监控录像;如果羁押方或办案人更有“远见”,他们还可以“避开”摄像头,即选择没有监控的地方刑讯逼供。反正羁押或办案现场都是与世隔绝的,有没有监控设施、是不是“坏了”,外人即使怀疑也无法拿出证据。因此,让玩忽职守或刑讯逼供的羁押方和办案人拿出现场的监控录像,在理论上就是不可能的。
  很显然,这里存在制度上的漏洞。那么,如何弥补这个漏洞呢?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行“侦押分离”制度;二、切实落实“律师到场”和“现场监控”制度,即审讯时必须有律师在场、讯问现场必须有监控设施;三、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羁押方或办案人负举证的责任。如果羁押方或办案人拿不出证据,那就作出有利于对方的判决。
  写作心得
  这是一篇着眼于“普遍性”的选题。虽然三起非正常死亡事件都是(或曾经是)关注度很高的新闻事件,但此文不是就任何一起事件发表评论,而是从三起事件中总结出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现象并就此进行探讨。
  这种选题不是一时或偶然能够发现的。只有长期关注某一类事件,才能发现这种普遍性是否存在。那么,怎么样才能算是“普遍”呢?从来没有什么标准。不过,俗话说:“事不过三。”我认为,如果连续发生三次相同或类似的事件,那就可以认为构成了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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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的“星期五现象”
2006年12月15日,贵州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杨广生通过新华社公布了兴义县县长文建刚遭灭门案的侦查结论:犯罪嫌疑人曹辉谋财害命,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
  杨广生叙述的曹辉作案经过与上次兴义县公安局的说法并不一样。他虽然也回答了一些疑点,但显然在避重就轻,一些关键的疑点他没有解释,比如作案现场的金表和金项链等贵重财物为何没有被拿走,案发当天下午的那两个打到文建刚儿子的学校让其赶紧回家的神秘电话是谁打的(因文建刚儿子的手机没电所以未被找到所以幸免于难),等等。
  种种疑点姑且不提。看了新华社的消息,我的脑中立马闪出一个念头:又是一个星期五!
  2006年8月18日,星期五。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高莺莺案复查组有关负责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复查的结论仍然是“跳楼自杀”,并且发布了一个惊天的鉴定结果:高莺莺*上的精斑为其父高天虎所留。
  2006年9月8日,星期五。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通过《温州都市报》等当地媒体公布了警方关于女教师戴海静坠楼案的结论,也是维持此前“自杀”的说法。
  印象中还有不少舆论强烈关注的重大案件的消息发布选择在星期五。
  这是巧合吗?不是的。我相信这都是警方的特意安排。
  肯定有人要问:这样安排有什么好处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星期五是周末,大多数人到了这一天都在想怎么过双休日,既不会专心工作,也不会关注媒体。星期五发布消息,全国各地的报纸都只能在周六刊登,电视最早也只能在当天晚上播出,广播和互联网虽然快一些,但推出时也到周五下午了。从周五下午到周六直到周日,公众的关注度持续降低。这个时段,网站的流量大幅减少,报纸的广告普遍疲软,电视的收视率也会降低。一则大新闻,选择在周一至周四发布,随后可能不断升温;但如果在周五发布,“晾”过双休日,关注度就会大幅下降,至少不会像在前几天那样“舆论哗然”。因此,五个工作日中,周五是发布敏感消息的最佳时间。
  因此,“星期五现象”是符合信息传播规律的,它是政府或司法机关规避舆论、减轻压力的一种“技巧”,同时也可能是做贼心虚的表现。
  写作心得
  这篇文章在写法上非常简单,它的价值与其说体现在“角度”上,不如说体现在“发现”上。或者说:因为了全新的发现,所以有了全新的角度。
  新闻评论重在发现新闻事件以及各种信息之间的联系,如果能在纷繁的新闻事件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那是最难得的。实际上,规律也都是在各种事物的联系中发现的,只不过它是“联系”的最高形式。本文的“星期五现象”就是一种规律性的总结。在此后的一些评论中,我又论及了“长假前现象”,比如有些机关选择在国庆长假或春节长假前宣布一些敏感的决定,其实质与“星期五现象”是一样的。
  从逻辑上讲,这是一种不完全归纳法。要发现这样的规律,先是要熟悉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最重要的还是要善于观察。发现“星期五规律”,我大致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认识过程:在2006年8月18日,襄樊市公安局宣布“复查结论”的时候,我就意识到这个特殊时间非常不利于舆论保持很高的关注度,比如第二天(星期六),大多数报纸没有评论版,博客的点击量也比平时大幅下降,这当然有利于减轻警方的压力,当时我就产生了这样一个念头:警方会不会是专门选择“星期五”呢?20天后,温州市公安局也在星期五宣布举国关注的“戴海静案”调查结论,这就验证了20天前我产生的那个念头。不过,我觉得只有两个实例,还不足以说明问题,所以没有动笔。3个月后,当“县长灭门案”的侦查结论又一次在星期五宣布时,我觉得动笔的时机成熟了。俗话说,“事不过三”嘛——不到半年的时候,三起全国关注的大案,都选择星期五宣布调查结论,这应然不是偶然的。这个事例也说明,时评虽然都是某一新闻事件诱发的,但借以阐述的道理往往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写评论贵在“有感而发”,但也不是一有“感”就“发”,有时候也需要长期的积累。尤其是规律性的认识,绝不是一下子迸发出来的。
  此文发表后,在网上得到了众多网友的普遍认同。搜狐网友“雪之羽”在文后评论说:“观察和分析得很细!佩服!”新浪网友“不再放手”则说:“原来如此。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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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反腐利剑何以成了腐败工具
湖南省纪委透露:经初步调查,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3000余万元,不明财产5000万元。为了敛财,曾锦春插手各种经营活动,而“双规”是他手中的“利器”。凡是不买他账的企业主,双规;凡是不听他话的干部,双规……不管对方是不是党员,也不管对方是不是干部,什么人都可以“双规”。曾锦春借双规的名义,把非法拘禁用到了极致。(据2007年4月14日《羊城晚报》)
  提起“双规”,百姓都会肃然,贪者无不胆寒。的确,中国贪官的倒台基本上都是从“双规”开始的,其中就包括这个惯用“双规”的纪委书记曾锦春。但谁能想到:“双规”这个反腐的利剑竟然成了*的工具呢?
  “双规”,是指“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项规定出自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作为一个党内的监督条例,当然只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有约束力。中纪委办公厅也曾明确规定“‘双规’的对象是党员”。但曾锦春竟然连既非党员也非干部的私企老板也“双规”,实在有些“疯狂”。
  《条例》没有对“双规”的时间作具体的规定,但《宪法》规定:“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不得限制和剥夺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不然,即为“非法拘禁”。根据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就可立案。但曾锦春竟把一名私企老板“双规”了 49天!
  “双规”何以被滥用?曾锦春为何如此肆无忌惮?这既有曾锦春个人的原因,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
  首先,“双规”缺少严格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足够的证据,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但纪委仅凭一封举报信甚至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双规”。曾锦春就把这种随意性发挥到了极致。
  其次,“双规”缺乏有力的监督。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之间是互相监督的关系,三者还都要接受人大的监督,此外,还有上诉、抗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但纪委没有任何体外的监督。如果被“双规”了,就只能服从;即使是被“非法拘禁”,也没有申辩的机会。曾锦春几乎一手遮天,这也是主要原因。
  再者,“双规”没有问责的机制。行政或司法机关办案都有责任追究制度,受害者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纪委“双规”无此一说,错了就错了,甚至没有过错之说。在以前的很多案件中,“双规”数天甚至数月的事情屡见不鲜,但从来没有人计较过。贪污受贿与非法拘禁本是两码事,但如果不是因为贪污受贿而倒台,会有人追究曾锦春的非法拘禁吗?其实早在3年前,就有媒体报道了曾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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