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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说明,可以看出,法庭论辩语言具有庄重的基质,但同时更具有生动丰富的艺术表现手段。语言艺术的一切表现手段,都是其形式。论辩要具感染力、说明力、辩驳力,就必须是生动活泼,这既依赖于逻辑的严谨,也赖于修辞的生动。所不同的是,语言修饰统一于庄重的基质。庄谐结合,是一种生动的庄重。
第四,协调地运用态势语言。展开阶段,除了以上的语言形式,还应注意表情、手势、身姿动作等非语言形式与之密切配合,以追求最佳表达效果。在各种非语言的表达形式中,眼睛和手势的作用尤为重要。眼睛是心灵的窗口,眼睛可以传递十分微妙的信息,可以表达或激励,或批评,或赞赏,或同情等细腻情感。因此,在展开过程中要围绕主旨善于让眼睛参与辩论,用来传递信息。其次是手势。手势的表义性很丰富,得体和谐的手势,对要表达的内容具有加强、补充或渲染的作用,有很强的感染力。总之,手势、眼睛及面部表情等非语言手段,都能增加演说的表达力和激情。它们能增加辩论的动感和直观性,常常是自然而然地、无意识地强化和加深演说的内容。无论是手势还是面部表情,都具有多层次的功能,都有一定的内容、情感和专门目的及自己的特点。在演说中,不允许出现与演说内容不合拍的、模棱两可的手势或表情。当然,演说者的同一个手势可用于多种意思的表达:有时用来强调演说重点;有时用来直观地表现演说者的某种意图,更深刻地揭示它的实质内容;有时还可用来暗示前一句的潜台词,等等。无论是手势还是表情,其意思都应该真正为听众所理解。总之,在展开阶段,切不可只埋头讲话,要根据内容的需要,把各种手段调动起来,利用手势,利用脸部表情,协调一致,以形成表达的全力,把事、理、情有机地交融在一起,这些与语言形式配合得越协调、越默契,表达的内容就越丰富、越有力,就越能产生积极效果。但是一定要注意,无论是手势还是表情,只能被用来强化有声语言。与文学朗颂者和戏剧演员相比,法庭演说者的手势应该少一些,更有节制和讲究采用手势的条件。一般来说,手势也是一种演说风格,它是特别具有个性特征的现象,但同时又具有一定必须遵循的规则。因此,不得滥用手势,手势过多不仅于演说者无助,而且有碍,会招致听众嘲笑,转移他们对辩论内容的注意。
第五,有机地衔接内容层次。表达内容的展开,不管是横向还是纵向结构,各个层次之间衔接十分重要。越是庞大的体系越是显得重要。因为我们表达的内容不管多复杂,都必须纳入表达者特定的表达时间顺序之内。时间的一维性,使得内容的立体性发生改变,而内容的立体结构是无法凭借视觉加以把握的,听觉则对此把握,又限于时间的一维性。因此,有声语言中一些特定
处可用不同形式加以表达,如用大小不同的序号引导,介绍层次衔接关系;或者用连接词名表现内容的逻辑层次相互承接,以此起到特殊的思维串联作用,使听众头脑中能形成清晰完整的印象。
最后,调动控场手段,强化表达效果。成功的表达都离不开对交谈场合的控制。只有牢牢地抓住听众,才能产生良好的表达效果。有效的控场对时间较长的发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当然,控场方法之一,就是运用内容和气势吸引听众。一方面,律师在表述的内容的新颖程度上下功夫,用最新的信息抓住听众;另一方面根据这些内容,想方设法的赋予对方一种慑人心魄的气势,牢牢地粘住对方,列宁在发表演说、参与辩论时,就非常善于用鼓动性的言词、无懈可击的逻辑力量、雄鹰般矫健的姿态,使整个场面激情昂扬,使听者为之折服。
法庭辩论者在法庭上的仪表及其运用的态势语言,构成其视觉形象。这种视觉形象是律师与听众的无声交流,对论辩效果具有不容轻视的影响。论辩的姿势仪表是视觉形象的开端,法庭雄辩家的风姿勃勃,赋予其论辩以雄厚的力量。严肃的法庭要求律师着装整洁,仪态大方,以健美而充满活力的体态,沉稳而庄重的面容,给人以舒适的愉悦和信任感。人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表情是心灵的镜子”,在法庭论辩中,一方面需要律师具有灵敏丰富的眼神表情;另一方面又不可过分放纵。
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律师都善于运用语音、语调、手势等来作为补充演说表达力的手段。他们只是追求四平八稳的、一般化的演说。对于重点,既不用语音语调加以突出,也不用手势和表情加以强化。有些律师发言时甚至不注视审判员或其他听众,而是瞅着旁边的某些地方或一味地盯着文件。这样只能对听众产生不良印象,绝对无助于影响他们的意识和情感。
论辩态势与形象是论辩内在气质的流露。沉稳有力,仪态大方,庸洒气度只能来源于长期的修养,而且是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丰富内容和形式的过程。总之,在展开阶段,律师要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风度,得体的谈吐,把已经准备或临场准备的内容恰到好处地表现出来。同时还要调动各种技巧,使表达有起有伏,高潮迭起,引人入胜,达成有效的沟通。还要充分展示自己与众不同的表达风格,最大限度地影响听众的思想和情绪。第四节交叉询问的艺术
一、交叉询问——律师与证人的心理决斗
证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间接的关系,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它却可以是发现直接证据的先导,是审查直接证据不可缺少的手段,而且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否,正确性、准确性与否都直接影响着审理活动的进程。交叉询问则是起着审查证人证言真实准确合法的重要手段。人们常说交叉询问是律师与证人的心理决斗,而且说,审判中的首要问题就在于以戏剧性的令人无可置疑的姿态赢得这场决斗。把握得当,交叉询问可以成为最锐利的法庭武器,使自己的论点更加具有说服力而一举挫败对手的论辩。
要置证人于狼狈不堪无以服人的境地,最厉害的一手莫过于点出其证言的前后矛盾性。这就需要律师提出适当的问题,直到你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奠定了雄厚的基础以后,才能提此问题,否则就只是一种冒险,因为先前问题作为基础,才会当问题触及不实时,证人既无法否认,又无法做出解释。运用一封信的正确方法,就应该首先让证人平静地重述他在直接证言中所作的陈述,而这一陈述与他的信的内容却是互相矛盾的。然后突然改变你对他的整个态度,把信出乎意料地展示在他面前。一般情况下,律师对证人询问的重点,应当是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人员、公诉人没有问及,或者虽已问及但问得笼统,回答也含糊不清,而且对于辩护意见又具有意义的问题;
2。证人证言说得不清、不全的问题;
3。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需要明确的问题;
4。需要以发问查清证人与被告人、被审人之间有无利害恩怨关系,证人是否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证人是否受外力影响或者屈从某种压力等的问题;
5。证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亲眼所见,还是道听途说,以及证人本身的感觉能力、识别能力、记忆能力的可靠性程度,当时的客观情况对证人的视听有无影响;
6。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有矛盾的问题,等等。
二、交叉询问的技巧
交叉询问要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还要注意一些细节性问题。首先,要做一些细致的准备工作。不管审理前你收到的是不是书面证言,在准备交叉询问之前,对方案件各个方面的情况,你都应有起码的了解,也就是说,必须全面了解证人证言所固有的假设、估算乃至研究。一般来说,这些情况在证言中是不会得到解释的。这些基本材料往往是证人陈述中引起争议的部分。为了在交叉询问中对这些基本情况进行攻击,你得在审理开始前,早就找到它们,并对之进行评析。如果在交叉询问中第一次发现它们,则将设法考察。针对证人证言的要点,可申请专家鉴定其正确性,如在折旧率诉讼中,一个财会专家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具体的模式来为公司预测应获的利益。以此,你即可决定是否将该要点归为你将询问的内容。一旦所有的要点都得到透彻的理解,就能设立交叉询问的目标。大多数证言是由个人提供的,这些人不仅可在其学术领域独挡一面,而且在出庭作证方面,也有一技之长。在为交叉询问确立目标时,必须评估每一证人的相对能力。同一个询问,对一个证人进行,可能硕果累累,而对另一个证人进行,则可能有害无益。大多数证言中是以理性分析或者间接经验为基础的。交叉询问所能取得的成就主要取决于分析或者研究的价值。由一个务实的专家进行的客观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对期望很高的交叉询问是不利的。但是,如果证言是以判断为基础的,尽管这一证言非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