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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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 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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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拓市场的利器
  律师口才作为开拓市场的利器体现在律师任务的完成和律师业务的实施过程当中。律师的任务是由其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所决定,并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的。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的任务就是通过业务活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法定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进一步达到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维护各种法定的权利和各类合法的利益,或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检验律师是否尽职尽责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行为的表现方式。关于我国律师的业务范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日趋健全,律师的业务也随之在不断地变化,扩大到社会生活的越来越广泛的领域。
  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以及市场经济正在或者将要构成多样、复杂的经济关系的网络,从而强制性地要求有与相适应的管理方式,主要是把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把管理上的经济方法、行政方法最大限度地上升为法律手段。这在客观上为律师承担法律顾问的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同时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口才的重要性也随之日益显著。沈阳市律师事务所应沈阳汽车工业公司的聘请,由18位能言善辩的律师组成律师顾问团,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18位律师除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法律事务外,还为聘方所属的15家中型企业建立了顾问室,与之配合,进行工作,从而组成了律师顾问工作机构网,通过宣讲法律、代理诉讼、谈判、会见等有效而及时地逐个解决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从而开拓了市场,提高了效益,为企业的良好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具体地说人民政府以及它的行政管理机构,对经济、建设、文化、科学、文艺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国家管理,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以法治国,克服多年来形成的政企不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反复无常,统得过死,把企业、事业单位变成自己附属物的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为此,政府法律顾问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口辩技巧积极促使政府官员增强法律观念,帮助政府职能部门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理顺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信于民,帮助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和健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和人才市场等。实践证明:凡是聘请了法律顾问并积极发挥作用的地方,无不取得了好的效果。上海市律师为聘方起草的《上海港口货物疏运暂行条例》,湖南岳阳律师的《岳阳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劳务市场、人才市场、金融市场、土地市场以及知识产权市场等都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发展而兴起或正在组建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在其本质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是离不开律师的铮铮法口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通过咨询、代理、调解和参加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却非法侵害,从而规范上述市场的有序运作和良好秩序并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完善我国统一的开放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关于出国劳务的纠纷案件,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类型的案件。在1993年申红雨诉牡丹江劳务输出服务处、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律师在辩论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口才和敏捷的思维,或答问、或辩驳、婉转论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务输出项目是建筑劳务,而被告派遣的是服务项目,超越了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被告在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手续之前,即将原告用因私护照派出国外从事劳务输出,均是违法行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中国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作为被告的代理,对合同无效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为达出国目的,报假户口、填假学历,对协议未认真审查,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律师的发言观点明确全面,论据具体,可信可靠,据此援引法律提出请求很有说服力,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付给原告经济损失费45000元,于1994年10月24日一次付清,从而较好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规范和开拓国际劳务市场提供了客观根据。
  在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原告律师代理原告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据理力争。律师发言重点突出、论理透彻、感染力强,不落俗套,其发言有理、有力、有据,引起巨大的反响。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致和腐乳厂接受顺义县腐乳厂的一元钱损失赔偿,从而维护了“王致和”著名商标的专用案,规范了商标权市场。
  计算机软件市场是近几年在我国刚刚开拓和兴起的富有时代特点的市场,国家关于调整该市场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不是十分完善,就更需要律师的参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就有必要充分利用自己广博的法律知识,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在软件市场经营运作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拓软件市场。
  1994年10月新天地研究所状告太原某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拉开序幕。原告诉称被告的《劲翔华文1。12》软件是对其独立开发研制的软件《中文之星1。1》软件的剽窃、抄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告太原某公司辩称《劲翔华文1。12》软件是该公司独立研制,未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原告律师紧扣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以实为据,平铺直入,环环相扣,语言质朴生动,论证有力,以无法辩驳的事实说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法庭当庭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并判决被告停止复制、销售和公开道歉。
  总之,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对各种新兴的市场体系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应当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相一致,但是由于现行规范措施的欠缺性,不完善性,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从事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极易造成误解,甚至利用这一漏洞从事违法乱纪的坑骗拐卖,侵害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口才做为开拓市场的利器显得更加重要和不可缺少。
  第二章法言法语,魂系经纬
  第一节有根有据,大地坚实
  一、以事实为根据
  虽然“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需要律师完美的口头表达。律师在咨询、调解、会见及辩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根有据,大地坚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应事前不调查、不研究,辩论中信口开河,不着边际,恣意妄为,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而是应当言出如山,庄严谨慎,严肃认真,反对言词轻桃,朝令夕改。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参加辩论的人,要说明某事是否合法,某人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有何危害,都必须立足于充分的事实材料,依据确凿的证据。只有事实清楚了,自己提出的定性看法、量刑意见,才会有可靠的立足点,有充分的说服力,做到言之有据。如果律师对案情不明,甚至主要事实都没有掌握,不论其法口如何咄咄,在辩论中当对方提出有关事实方面的问题时,便会无言以对,更谈不到说服对方。因此,律师必须弄清案情,特别是弄清案情的主要情节,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充分坚实的事实基础。这是获取辩护成功的首要条件。否则,一切交谈宏论,都会成为空话。
  当然,法庭辩论要以事实为根据,并非要辩论者把大小巨细的事实都弄清楚,而只是把罪犯事实弄清楚。如果在辩论时列举大量的事实,但非犯罪事实,那是毫无作用的,对辩论也没有什么意义。例如,一个盗窃案,辩者说被告人学习成绩好,生活俭朴并乐于助人等企图减轻被告的罪责,尽管所举都是事实,但由于不是与犯罪相关的事实,被公诉人一驳,便无话可说了。1991年1月12日,山东《知识与生活》杂志刊登了汪兆骞撰写的《梅开二度访杨沫》的文章,严重侵害了杨沫的人格和名誉。杨沫随即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代理人高忆律师以大量的事实指出,被告名为访问记,实际根本未访,纯属编造杜撰出来,置法律于不顾,以损害他人名誉来欺世盗名,同时又科学地驳斥了被告所谓“新新闻主义”,实际是为损害他人制造口实。高律师的摆事实,讲道理,令人心服口服,从而依法维护了原告人的名誉权。
  香港影星刘嘉玲于1992年7月,在上海中百一店、华联商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汕头雅丽丝实业公司作为商品广告张贴在该公司产品兰花油美容霜等近十种商品上,并作为广告宣传画高悬在店堂内。刘氏一纸诉状递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动了一件轰动大陆、港、台地区的著名肖像侵权案件,刘氏代理人陶武平律师以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辩论技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出: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陶律师的发言以其独特性和司法实践性引起法庭的重视。经法庭调解,刘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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