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记忆1978-2008》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民间记忆1978-2008- 第4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起于无私的源头而最终以自我为归宿的历程。
  我体会到这样一则道理:任何人,不管是生存还是创造,都是主观为自我,客观为别人。就像太阳发光,首先是自己生存运动的必然现象,照耀万物,不过是它派生的一种客观意义而已。所以我想,只要每一个人都尽量去提高自我存在的价值,那么整个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也就成为必然了。这大概是人的规律,也是生物进化的某种规律——是任何专横的说教都不能淹没、不能哄骗的规律!
  人生的路呵,怎么越走越窄,可我一个人已经很累了呀,仿佛只要松出一口气,就意味着彻底灭亡。真的,我偷偷地去看过天主教堂的礼拜,我曾冒出过削发为尼的念头,甚至,我想到过去死……心里真是乱极了,矛盾极了。
  潘 晓
  1980年4月
  今天我们都知道,根本没有“潘晓”这个人,潘,是北京经济学院二年级学生潘祎,晓,是北京第五羊毛衫厂的青年女工黄晓菊。
  当时,《中国青年》杂志的编辑,分别向两人约稿,最后,从黄晓菊和潘祎的名字里各取一个字合成了“潘晓”这个笔名。
  “潘晓讨论”,“热”了一个夏天。
  据6月9日的统计,不足一个月就收到了两万多件读者来信。
  最初的大量来信在就人生的意义发言的同时,几乎都对这场讨论本身表示了强烈的感激和敬佩——
  “全国多少青年和潘晓一样,在希冀着心灵的甘露,在渴望着点燃青春的炬火。”
  “真实,有时虽然是丑恶的,但它要比那些粉饰和虚伪的东西有力一百倍!”
  “一个诚实人的心声,能唤起一大群诚实人的共鸣!”
  “谢谢敢写的人和允许发表的人!”
  还有从全国四面八方寄来的许多钱和包裹,向“潘晓”这个“弱女子”献上同情和爱心。
  时间进入了天气最热的七八月份,“潘晓讨论”也在这两个月里“热”到了顶点:###编印的《宣教动态》转发了王任重让编辑部写的给中央书记处的情况反映,并印发给了出席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的代表;编辑部的领导被邀请到各种场合去作关于讨论的报告;美联社、路透社、法新社等国际大通讯社也作了报道;国内的报刊更是报道不断;邮局的“蹦蹦车”每天仍源源不断地运来读者的来信;越来越多的读者或打电话或直接找到编辑部要见潘晓;社会上甚至出现了一些被别人指认为潘晓和自己冒充潘晓的人;许多新闻单位的记者成天堵在编辑部提出直接采访潘晓的要求……
  8月20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后播发了采访黄晓菊的专题报道。黄晓菊在亿万观众面前对那封信作说明,最后的表态很正面也很富于哲理,甚至也成为名言被许多人传诵:
  “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上存在着垃圾就像苍蝇那样活着!”
  

“感情破裂”可以离婚了(1)
1980年,“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写入新的《婚姻法》。
  新的《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现在我们可能觉得,这有什么?“感情破裂”当然应该离婚啦。但在当时,是何等的不容易。
  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又坚持了离婚自由原则,同时,也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学理角度看,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在80年代的中国,不仅具有立法的现实性,而且具有理念的超前性。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除有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外,并无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
  为解决离婚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50年至1980年均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透过司法解释,我们可感知到,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为夫妻双方不通音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夫妻一方患病、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离婚的原则界线则依最高院1963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来处理。意见中指出:离与不离,首先应从“婚姻基础(自由结合还是包办)、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来查清夫妻关系是否还可以维持;其次,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和社会的影响。这样的离婚标准,当时被法官们称为“三看一参”:一看婚姻基础,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四还要注意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在这次的离婚标准中,“感情”已经出现,但很弱。
  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多由过错原则转而采取婚姻破裂原则。
  英国是首先实行离婚法改革的国家之一。其1969年离婚改革法第1条规定了离婚的惟一理由——婚姻已无法挽回地破裂。当然,原告应提出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澳大利亚1975年的离婚立法否定了过错原则,而将婚姻破裂取代以往所有的离婚理由,但必须以夫妻分居达12个月作为婚姻破裂的证明。
  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率先于1970年制定了以“不可调和的矛盾已引起婚姻的彻底破裂”和“不可治愈的精神病”,作为离婚的理由。
  法国于1975年颁布离婚法,该法于1976年1月生效,该法在放宽离婚理由的同时,把双方相互同意和共同生活破裂作为单独的法定离婚理由。
  1970年,在联邦德国法律界代表大会上,与会代表同意实行破裂主义原则。1977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联邦德国民法典,采纳了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歌雅后来专门撰文认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域外各国对离婚问题采取了相当宽容的态度,许多国家抛弃了离婚过错原则而代之以破裂原则。这一立法主义的变化,深深影响着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改革。1980年婚姻法改革的成果之一,就是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律根据,而“感情确已破裂”应属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范畴。 txt小说上传分享

“感情破裂”可以离婚了(2)
到底什么是感情破裂,感情破裂是否有标准,感情破裂是否只是一方的态度,这些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直到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意见》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归纳了十四种情形,其中的几条规定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等。
  尽管后来国家还对《婚姻法》作过多次修改,但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连同“感情确已破裂”几个字,已经载入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它的意义在于: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一个惩罚手段来使用。
  后来不少人把1981年离婚率的上升归因于1980年的《婚姻法》。根据《上海民政志》记载,1980年,上海人离婚的数量是883对,1981年,离婚的有1304对。
  曾经参与1980年《婚姻法》修订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杨大文,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说:“那是因为过去离婚实在太严了,而1981年后的有一部分离婚是解决历史上遗留的问题。”
  海军政治部创作室主任黄传会在写作《天下婚姻:共和国三部婚姻法纪事》(文汇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时找到了以下这份材料,那是1982年11月25名妇女联名写给当时的中央总书记胡耀邦的一封信,信的部分内容如下:
  胡总书记:我们是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第三者插足的受害者,本不该打搅您,但因国家制定的婚姻法离婚部分有病洞,它使一些缺乏道德的人钻了空子,使好人受气,道德败坏的人得了逞。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压制我们这些受害者,客观上起到了助长违法乱纪的人更合法化,我们被逼得无路可走。因此我们25个同志并代表我们43个子女急切地请求您给我们做主,并请您尽快地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
  ……
  一些人蓄意制造“感情破裂”“坚决离婚”的幌子下,乱搞两性关系,给多年的家庭、一方或子女带来终身不幸。法院在受理我们案子期间,对有过失的一方不揭露其错误,对其恶劣行为不严厉批评,不谴责,反压制我们这些弱者,强迫我们离婚,我们不同程度地体会了在法律面前的不同待遇。法律对人民没有起到教育作用,相反助长了资产阶级思想,道德败坏的泛滥,我们想不通,中央领导一再强调在新形势下加强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的重大意义,可法院同志却强调说:“我们是执法单位,婚姻法没规定讲道德,有意见找立法单位提去。”
  黄传会认为,1981年离婚率上升和新的《婚姻法》有一定关系,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是因为被禁锢了多年的思想解放了,人们开始追求自由,追求自我,价值观判断也不一样了。过去觉得离婚要么是生活作风不好,要不就是陈世美,而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变得宽容了。”(参考2008年2月17日《新闻晨报》,作者顾筝)
  另据报道,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的丈夫是“陈世美”。这些女性都是知识分子,她们在过去的岁月里自觉地支持了丈夫的事业,可这些丈夫翻身后竟纷纷借助新《婚姻法》中的“感情破裂”一条,提出离婚,不要糟糠之妻了。在这一轰动事件中,中国人第一次听到一个新词汇:“第三者插足”。官司最终打到中央,在中央领导人�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