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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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上)- 第6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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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之差别也万。……心相构,力相摩,点相切,线相交,是之谓万其途,一
其归,是之谓国”。①这种作为供能器的宪法的主旨,在保罗?科文的意译文
字中,与孟子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得道者多助”、“仁者无敌”。②宪政可
以被看作这样的“道”。它可能获得的大众的支持将是中国富强的关键。




















② 孔子语引自内森:《北京 1918—1923 年的政治斗争》第 21 页。王阳明语引自戴维?S。尼维森:《王阳
明以来中国思想中的“知”与“行”问题》,载芮沃寿编:《中国思想研究》,孙逸仙语引自邓嗣禹与费
正清编:《中国对西方的反应:1839—1923 年文献概览》,第 264 页。
① 梁启超语,引自张灏:《梁启超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转变,1890—1907 年》,第 100 页。
② 科文:《王韬对变化中的世界的看法》,载费惟恺、罗兹?墨菲、芮玛丽编:《近代中国史入门》,第
160 页。



北京政府

在 1916—1928 年时期的大部分时间内,北京政府在 1912 年临时约法的
基础上进行工作。虽然临时约法的缔造者打算把主要权力给予内阁,但它含
混不清,足以助长总统、总理和议会之间的不断争执。
总统由国会选举,任期 5 年,有象征性的职责,有可能具有国家元首的
声望;他的品格和派系的支持决定他能否将象征性的职责转变成实际的权
力。内阁应该“协助”总统,管理各部,副署总统的命令和法规,在国会中
回答质询。内阁通常由各派系分得职务的人组成,实际上很少发挥决策机构
的作用。尽管总理缺乏专门规定的宪法权力,但是通过他在挑选内阁并引导
国会批准内阁方面的作用,通过他自己一派的人控制一些要害部门,如陆军、
财政、交通和内务等部,他有时能够控制政府。最后,国会由众、参两院组
成,议员任期分别为 3 年和 6 年,它不仅有权选举总统、副总统,批准内阁,
还有权批准预算、条约和宣战,有权质询和弹劾。由于经常性的派系倾轧,
以及在中国政府中起相对陌生的作用,国会除了默从或阻挠,很少有能力做
更多的事情。表 37 列出了民国初期的国会及其他国家级立法机构。
在临时约法下,国会的主要任务是起草永久宪法。在若干年内,连续几
届立法机构都为此任务而工作,回到了在清末的辩论中及在袁世凯统治时期
中提出的许多问题——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广泛的
政治参与与有限的政治参与(见第 4 章)。在 1913—1914 年的会期中,花费
了大量的时间准备宪法草案,在 1916—1917 年的会期中,这一工作又继续进
行。1917 年,同时成立了两个政府,一个在北京,另一个在广东,都声称要
执行临时约法,并且都在制订宪法草案。最后,原来的那个(或称“旧”)
国会于 1922 年再度召开,它产生了 1923 年 10 月 10 日的“曹锟宪法”(因
由曹锟总统颁布而得名)。1924 年的一次政变将曹锟赶下台后,一份临时文
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取代了那份宪法,同时召集宪法起草委员会再作
努力。1927—1928 年张作霖政权为自己准备了一份替代宪法的文件,
表 37
民国初期国家级的立法组织




名称




日期




注释
各省都督府 1911 年 11 月 30 日—
代表联合会 1912 年 1 月 28 日
临时参议院 1912 年 1 月 28 日—
1913 年 4 月 8 日
先在武昌,后在南京召开,都督的代表们
为组建新共和国采取的第一个步骤。
在南京召开,迁到北京。制订《临时约法》。
第一届(旧) 1913 年 4 月 8 日— 11 月 13 日 袁世凯驱逐国民党议员后解散。
国 会 第 一 次
会议
政治会议
1913 年 12 月 15 日— 1914 年 3
月 18 日
袁世凯为取代国会而召集。开始时称政治会议。
约法会议
1914 年 3 月 18 日— 6 月 5 日 袁世凯召集以起草新约法。
参政院
1914 年 5 月 26 日— 1916 年 6
月 29 日
在新约法指导下,暂时行使立法职能。
第一届国会 1916 年 8 月 1 日—
第二次会议 1917 年 6 月 12 日
第一届国会 1917 年 8 月 25 日—
“非常会议” 1922 年 6 月 16 日


临时参议院 1917 年 11 月 10 日—
1918 年 8 月 12 日
袁世凯死后旧国会恢复;张勋复辟过程中解散。


为抗议选举新国会的计划,许多旧国会议员在
广州重新开会。这一会议以后移在昆明和重庆
召开。
段祺瑞为制订新国会法而召开。
安福国会
1918 年 8 月 12 日— 1920 年 8
月 30 日
直隶-安福战争后解散。
“新新”国会 ( 1921 年夏)


第一届国会 1922 年 8 月 1 日—
第三次会议 1924 年 11 月 24 日
根据徐世昌的命令, 11 个省举行众议院选举,
但其他各省未选举,此届国会从未召开。
恢复旧国会 1917 年的体制,排除 1919 年选入
“非常会议”的新议员。
善后会议
1925 年 2 月 1 日— 4 月 21 日 段祺执政府为解决悬而未决的国内问题而召
开。
临时参政院 1925 年 7 月 30 日— 1926 年 4
月 20 日
临时立法机构,在一次政变中解散。
国 宪 起 草 委
员会
1925 年 8 月 3 日— 12 月 12 日 制订一份新宪法草案,从未生效。




资料来源:刘寿林:《辛亥以后十七年职官年表》,第 486—487;内森:
《北京 1928 至 1923 年的政治斗争》,第 183 页。

名为《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
在北京政府行将垮台时,它曾宣称自己是正统的,即使在一个越来越受
到混战的军阀们控制的国家里,正统性也使它占有重要地位。直到 1923 年,
即使不是更晚,许多舆论的领导者,在叹惜政治家的不和与腐败时,还吐露
出对宪法秩序最终成功的希望。每个大军阀都在国会、内阁或政治报刊中扶



持派系的盟友或追随者,可能的话,还要发展与总理和总统的良好关系。目
标通常是取得正式的委任(如一省省长),以使自己对地方的统治合法化。
北京地位重要的第二个原因是外国的承认。尽管有各种分裂的表现,外
国列强坚持认为只有一个中国,而且首都是北京——直到 1928 年。列强一般
都坚持通过中央政府的外交部正式交涉问题,即使这个问题完全属于局部范
围。铁路及条约口岸机构许多肥缺的委派,即使地处军阀控制区域,也需要
北京的认可,因为它常涉及外国的利益。最后,外国使馆的存在对这座城市
提供了某种实际保护:1901 年的《辛丑条约》实际上规定,军阀对北京的侵
犯或对北京—天津铁路的占领可能引起外国军事干涉,尽管在这一时期未行
使这一特权。
北京影响力的第三个根源是财政上的。在北京的财政中,税收只起很小
的作用。汇款甚至在袁世凯去世前就已开始减少,以后更缩减到微不足道的
水平。外国的承认对财政有较大影响:借款的能力。中国政府以自然资源为
抵押从国外借款,如 1917—1918 年 1.4 亿日元的“西原借款”。政府也在国
内借款——从 1913 年到 1926 年发行 27 种债券,筹款 6.31 亿——部分借款
以盐税和关税为担保,这些税的征收由于有列强参加,从而避免了军阀的干
预(列强对征收关税的参与比对盐税更全面)。除了主要的外国贷款和发行
的国内债券以外,还有国库券(长期、短期)、银行贷款、几个特殊的部承
担的担保款、拖欠的工资及其他债务,其总额从未计算过。筹款变得越来越
难,没有大笔外国贷款和以关税和盐税作担保发行某些国内债券(总是抱有
希望,虽然通常是失望的),政府是否能在国内借到一小笔钱,是令人怀疑
的。
借来的钱用于政治活动(付给议员和新闻工作者酬金),以及与北京统
治者结盟的军阀军队。与此同时,政府部门急需资金。工资拖欠不发;教师、
警察和官吏罢工,示威,为了生存而受贿和从事第二职业。在这种形势下,
完成任何一件有益的行政管理工作都是不平常的。但仍有迹象表明,在这段
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一些部的工作相当有成效。
在教育部的集中领导下,初级、中等、高等教育的水平有了提高,入学
人数也增加了。①司法部之下的法院系统一直不完善,并且未充分发挥作用,
但享有正直的声誉,在法典编纂和监狱管理方面也取得了进展。内务部领导
下的北京新式警察保持了极高的专业水准,以致北京在 1928 年曾被描述为
“世界上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②尽管军阀企图干预,交通部的铁路、电报
和邮政业务仍能赢利,且相当可靠。我们需要透过这些表面现象对官僚政治
进行仔细的研究,以便看清在这样一种充满敌意的政治环境中,官僚机构的
固有传统和西方的技术与专业标准的结合是如何幸存下来的。
北京各部中最有效的——又是遭到同代人和后代人最猛烈抨击的——也
许是外交部。在一个军事上、经济上都无力保护自己的国家里,部里的世界
性的外交家——像顾维钧和颜惠庆这样的人——为国家的利益顽强地推行收
复权利的工作。中国 1917 年对德国及奥匈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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