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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 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转自网上)
赵崔莉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妇女地位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衡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标尺。对于妇女在婚姻及其有关法规中的地位及作用,学者大都认为,在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妇女处在从属于男子的地位。如罗洪洋'1'(P80)认为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妇女只有服从的义务,诸如“三从”之类,而无权力地位的规定;陈宁英'2'(P71)认为我国古代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与整个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而香港黄嫣梨'3'(P107-109)认为法律从汉代被儒家化后,形成了“男尊女卑”的大格局,但儒家的“孝”文化以及“长幼有序”的礼教观冲淡,甚至排斥了“男尊女卑”原则的运用。
目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研究非常少,一些著述中间或有涉及,也大都沿袭传统说法,即认为明代妇女处于封建社会没落期,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并且大肆渲染封建统治者用封建礼教毒害妇女,造成社会上节妇烈女的大量存在,以此来臆断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低下。如陆毅、明欣在《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中认为“明清的妇女,不管在伦理意识、法律地位还是在实际生活中,都堕落到了深渊的最底层。”'4'(P161)那么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下文将从明代法律中有关妇女的规定以及具体的法律实践两方面进行具体考察。
由于明代处于封建社会的晚期,而唐律产生于封建社会盛世,下文将以唐律为主要参照法典,并结合宋律、元律的有关条例,与明律进行逐一比较,以凸现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按照社会学中“角色”的理论,妇女按角色划分,分成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种。由于不同角色所承担的责任、享受的权利不同,在分析和探讨明代妇女法律地位时,应从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不同角度,探究她们的法律地位。但由于为人妻、为人母都是指已婚妇女,而且明代法律对为人母的权利的规定不明晰,所以本文将笼统地分为未嫁女、为人妻两种类型。
一、明朝法律对妇女权益及地位的界定
(一)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中国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关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未嫁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即“未嫁从父”;另一方面,又受“长幼有序”的伦理影响,同辈中年长之女(姊),不仅对年幼之女(妹)享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即使对年幼之男子(弟),有时也有优势。正如赵凤喈所言:“中国的礼教,素重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5'(P8―11)明代对于“诸殴兄姊者”判刑较重,与唐宋律相似。可见,明代为人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从父辈,而在同胞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长幼之序”划分其地位的高低。
1、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
在我国古代社会,未嫁女按照“长幼有序”的伦理,确定了她们的名分地位,但是在财产继承权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因为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而女子则不是法定继承人。直到唐代,对女子的继承权才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唐代《开元令&;#8226;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有财产继承权,在份额上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明律是这样规定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的,“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6'(户令)也就是只有在户绝的情况,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继承权。可见在非户绝的情况下,未嫁女还不能享有财产继承权。唐宋元朝的法律也都承认在户绝情况下,财产由女继承。所不同之处,唐代《开元令》中“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的规定表明,在非户绝的情况即可享用。宋代的《丧葬》令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给予或剥夺未嫁女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元代则明确规定户绝,女可继承。可见,宋时还受遗嘱的制约,元代则享有绝对的继承权。相比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嫌苛刻,那就是必须在“无同宗应继者”的情况下,女子方可继承。这种有条件的继承比之唐、元代的法律规定,无疑是女性继承权的削弱。总之,明代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较之前代大大削弱。
2、在室女的定婚权及违律嫁娶范围的扩大
定婚虽是当事男女本人之事,但传统习俗和法律,却认为这是双方家长之间的行为交涉,一般很少顾及个人。因为在“父为子纲”以及“在家从父”的纲常伦理下,男女双方的家长才是婚姻的实际主持者。因此,法律对于婚姻的违例行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责任。
唐、元、明、清律关于定婚的条例一般都是规定对“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的许嫁女,对许嫁女实行处罚,只是在量刑上稍有差别。对于许嫁女另许他人,各朝仍视为违法行为,对此女及后夫实行处罚外,又都无一例外的规定:“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在定婚的效力上,明代的妇女与前后朝代的妇女基本一致。
明朝对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上,范围有所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嫁娶,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且处以相应的刑罚。与唐代相比,《唐律》户婚律规定了同姓(同宗)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亲属之妻妾等八种情况属于违律为婚、应行离异。明朝在《大明律&;#8226;户律&;#8226;婚姻》中的规定,在唐律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妻妾及僧道娶妾等条。
在娶亲属之妻妾一条中,元朝蒙古族有“收继婚”的风俗,父死子可以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准弟亡而兄收弟妇。由于“收继婚”是蒙古族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广大蒙古族妇女造成必须接受的婚姻事实,大大限制了她们再嫁对象的选择。而《明律》则坚决矫正这一“胡风”,对“收继婚”的处罚大为严厉,“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这一规定符合汉族的风俗习惯,对明代妇女的再次婚姻缔结,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3、在室女的退婚权
定婚之后而解除婚约,称为退婚或悔婚。明律规定女性可以退婚的三种情况:即“妄冒”、“犯奸盗”、“男家故违成婚期”。其中,“犯奸盗”是明朝开始制定并实施的,而“男家故违成婚期”始于元朝,明清因袭。
这三种情况在明朝具体表现为:首先,男犯罪的情况。“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6'(刑令)第二,订婚后男子无故五年不娶女子。“无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6'(户令)三是在男家妄冒。“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7'(卷六)
可见,在退婚方面,明代女性较之于以前几个朝代,权利更为广泛,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婚姻方面的权利。
(二)为人妻的法律地位
在古代社会,妻的概念很宽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说的“主母”,此外还有妾、媵。限于篇幅,下文所讨论的“为人妻”特指正妻。
1、妻的人身权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罚”,这必然造成妻子的人身权的损害。如妻子殴打丈夫,“杖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在《唐律&;#8226;斗讼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在夫妻斗殴中,在相同的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更有甚者,丈夫过失殴杀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妻的人身权的缺失明显体现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则。
2、妻的财产权
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括出嫁时的嫁妆,也包括“户绝”情况下,依法继承本家家产。唐文宗开成元年《敕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8'。元朝的妇女,一般可以自由处分嫁妆,《元典章&;#8226;户部》“五弟兄分争家产事条例”规定:“应分家财,……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但对于改嫁的妇女,其随嫁妆奁“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随身搬取。'9'
明代基本上继承了元代的法律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6'(户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