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大不如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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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大不如妻- 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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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夜寐,老而弥坚。”'13'

    2。2。4法律上的原因

    《唐律&;#8226;户婚》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良贱为婚不仅要依律科刑,而且法律还特别指出要“各还正之”,这种婚姻是于法无效的。清律记载:“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女家(主婚人)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指家长而言)为婢者,杖一百。若妾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妾冒由家长,坐家长;由奴婢,坐奴婢。)各离异改正。(谓入籍为婢之女,改正复良。)'14'良民和贱民'15'泾渭分明,确定良贱不能通婚主要是为了显示等级制度权威的不可动摇性。所以,贱民之中即使有年轻美貌被主人看上的女子,也只能为妾。

    3妾的地位及变迁

    妾的地位处在奴婢和妻之间,其法律地位的变化过程是一个从奴婢的权利向妻的权利过度的过程。

    3。1妾的地位低下

    从结婚开始到老死妻妾享有的权利不可同日而语。

    夫妻结婚要遵循“六礼”,而“纳妾不成礼”,清代某些家法族规对娶妾礼节作出规定:“娶妾不能用鼓吹迎送并坐花轿,犯者,族中提议罚款,以示与正式婚姻有别。”'16'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主要有和离、义绝,出妻要“七出三不去”等礼制的规范。而与妾之间关系的方式则主要是送还、遣出、卖、赠、典雇。妾显然只是财务而已。

    食,妻一般陪丈夫坐于正席,妾则只能坐于侧席,有些规模大的家庭,妾则连侧席或侍奉的资格也没有。住,妻居正寝,妾居侧室。因此妻也被称为“正房”,妾则常被称为“侧室”。低贱的妾,甚至没有单独的侧室可居,如《红楼梦》中的平儿,住在“通房”。

    妾不得写入家谱。“妾无出者不载”'17'“媵妾有子则于其子录内书之,无子不书”。'18'

    妾对亲子的抚养权受限。如果嫡妻健在,那么妾生子除在襁褓需哺乳者可以由生母抚养外,一般是以归嫡妻抚养为原则。古代妇女受教育的范围一般被限制在妇德的范畴之内,妻一般出身良家,尚有获得教育的机会,而妾则由于其本身出身的卑微,其所生子女的教育一般由家长及嫡妻进行。

    3。2妾的地位变迁

    自唐以来的历代法律,都严禁妻妾地位颠倒的条文。唐律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之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19'为妾的女子本身品德和才能得到家长家族的认可,或者是生育了儿子为夫家立了延嗣之功,并且家长或公婆有意将其扶正的才有为妻的可能。

    在明代关于妾升为妻的法律有所修改,虽然降妻为妾和当妻健在时升妾为妻仍是不合法的'20',但法律允许丈夫在妻子死后把妾扶正。不仅如此,与唐宋律不同,明律对把奴婢或佃仆上升为妻子并没有惩罚的条款,这表明她们和妾一样在正妻死后有可能上升为妻。

    宋代以后受贞洁观念的影响寡妾的地位明显上升。从元初开始,在国家倡导的崇拜中,妾与妻一样可以收到朝廷对贞洁寡妇的旌表。(荣誉权)妾因丈夫去世悲伤而自杀或反抗改嫁的压力而自杀,也有资格被朝廷立为“烈妇”。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妾的地位事实上在丈夫死后比在他生前更为稳固。在他生前,她仍然完全受他支配,“七出”,“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无法保护她免遭丈夫的驱逐。但在他死后,她受到禁止强迫寡妇改嫁法律的保护,这法律在明后期作了修改,它不仅保护妻,也包括妾。寡妾和寡妻一样,不论是她们夫家还是娘家,都不能强迫她们改嫁或将她们出卖。'21'

    4妾制弊端及废除

    4。1多妾制的弊端

    4。1。1多妾成为掠财动力

    在多妾制合理合法的时代;人们以多妾为荣;相互攀比;官僚、地主、商人积累财富后不是考虑扩大再生产;而是首先考虑娶妻纳妾。正如韩非子所说:“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买妾。’”孟子甚至说:“齐人乞食;亦有一妻一妾。”。多妾制家庭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相比;其开支因妻妾数量增加而成倍增加。一般情况下;多妾家庭较一夫一妻家庭往往拥有更多的子女;所以;多妾家庭中的丈夫就必须为维持家计获取更多的财富。天子、皇帝是最大的财富占有者;其占有财富的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多妻多子的开支;在有些时期皇室开支甚至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历代统治者对老百姓的剥削都十分沉重;在风调雨顺的时期;老百姓尚能维持生存;一旦遇上荒年;就衣食无着;官逼民反。专制统治是维护家天下的政治基础;而财富集中则是维持家天下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讲多妾制的运转无论在哪个阶层都是他们掠夺财富的动力。

    4。1。2多妾对人口发展的消极影响

    4。1。2。1一夫多妾影响了中国古代人口数量的增长

    明代以前;中国古代的人口数量一直在六千万以下徘徊;这除了各种自然因素外;多妾制可以说是一个重要因素。按照自然生殖的法则;同一个时代男女性别比例差别是很小的;以保持男女比例平衡。盛行于中国古代的多妾制势必打破这种平衡;特别是皇室后宫,对女性占有量极其庞大。再加上同时代各个阶层的纳妾;使得社会底层很多男子无妻可娶;孑然一身以致终老。但多妾制未能实现人们多妻多子的愿望;以两汉为例;西汉时;后宫平均宫女约5000人;但西汉十五个皇帝共生育子女五十八个;平均每人不足四个子女;与民间一夫一妻生育率大致相等。

    4。1。2。2多妾制严重影响了中国古代人口素质的提高

    影响人口素质提高的原因有很多种;现代科学证明,遗传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优生优育已成为今天人类生育中的首要问题。古代;皇帝选拔优质的女子入宫;也为了优生优育;以期为皇室孕育出优良的继承者。但他们即占有大量智慧、聪明、漂亮的女性;而又“聚而不御”;就对中国古代人口带来了巨大影响;多妾制的结果使得留在民间的女性无论长相或智力都极为一般;按照遗传学;这种做法;显然对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提高不利;特别是几千年来一代一代这样的选拔;其影响非常深远。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它有害于养生;有害于传种;有害于蒙养;有害于修学;有害于国计。”

    4。1。3多妾败坏社会风气

    古代社会;广纳妾的现象一直盛行于上层社会;这使封建统治者荒淫无度;政治腐败;生活奢靡。多妾制也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人多娶就会一人无所娶;使得社会阴阳失调;天下之男无妻者众多。一夫多妻制的长期存在断送了多少次中国历史上大好的改革与发展机遇;给后人留下了一个沉重而值得深思的课题。

    4。2妾制的废除

    洋务运动以降,缠足、吸大麻、蓄妾等恶习逐一遭到抨击。反对缠足的直接动因是缠足的女性形象遭到西方人的嘲笑,使中国的知识分子们在洋人面前抬不起头。而对于纳妾,态度就暧昧得多。民国建立之后,虽然有人撰文提倡废妾,但当时最著名的文化名人并没有参与,也并没有引起社会轰动的效果,更不必谈移风易俗了,而一些受过西方文明熏陶的知识分子甚至对蓄妾表示理解和同情。一日本人写道:“留学生一谈起鸦片就觉得丢面子,而同是这位青年,谈起第二夫人、第三夫人之类,就侃侃而谈,说自己也有,甚至因此看不起别人。”'22'1925年在《妇女杂志》上曾经发生过一场关于“新性道德”的讨论,以章锡琛'23'为首的一派提倡绝对的“恋爱自由”,倡导性解放。他认为:在当下,前妻往往不肯离婚,男人也绝对不能因为另有所爱而强迫她离婚,所以抚养妻子成为男人的义务,要和别人恋爱与否也是他(她)的自由。如果经过两配偶的许可,只要不损害社会和其他人的利益,一夫二妻和二夫一妻性质的不贞操形式,也不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新性道德”实际上给蓄妾制提供了继续存在的空间。林语堂曾说,在自由恋爱的旗号下,离婚对于四十岁的男子与四十岁的母亲来讲是不可能平等的,娶妾不过是我们祖先用以取代欧美离婚的方法而已:“在过去,往往有一个实际是好妇女,受了环境关系的支配,致勾搭上了已经结了婚的男子,而她又衷心爱他,因服顺自动的愿充偏房之选,并心谦下的服侍大妇。而现在则各不相让,彼此掮着一夫一妻制的招牌,想撵出另一个人而镶取她的地位”。学者许地山则说:一夫一妇制已显出破裂,一直有两种障碍使它不能美满,这便是**与纳妾。男子因为地位、名誉等等原故或者不能实行恋爱自由,当经济充裕时,便会纳妾。道德上虽能限制,但不可能彻底废除,因而最好实行无夫无妻制。'24'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两三年间,就将这一沿续数千年的恶习一扫而光,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中国出生者几乎完全不知道“妾”的意思,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终结这一恶习的过程本身也被人们淡忘了。

    结论

    婚姻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性行为的限制。这种限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首先是限制了父母辈和子女辈的性交,然后是限制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然后又实行伙婚制,而且从族内婚发展为族外婚,最后才建立了一夫一妻制。

    蓄妾的理由,在古代主要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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