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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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之战- 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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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非常高的情况下,本土企业往往选择合理的退让。如果不退让,不怕麻烦,法律程序的规则与风险,对双方都一视同仁。若执行力强的话,本土企业背水一战,并不影响战争结果。
  双方交战,其中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双方力量的评估,因为决定战争胜负的是单位空间内的战斗力量。以宗庆后三宗罪为例,三宗罪与合资纠纷并不是同一个战场;宗庆后“三宗罪”与达能的战略利益并不直接相关。战争要开辟战场,是紧逼还是突袭,这也取决于对双方实力的基本判断,敌强我弱,用突袭,攻其不备,并保持灵活性;敌弱我强,三倍则歼之,五倍则围之,可以步步紧逼,别让它跑了。
  可达能明显采用了一个比较矛盾的战略,既突袭又紧逼。达能一方面寄希望于宗庆后的和解,放话说要和解,并希望宗庆后仍旧管理娃哈哈,还运动萨科奇访华讨论达娃之争;但是达能又在全线进攻,从经营到仲裁,还超额地诉讼了宗庆后的妻子和女儿,一点余地都不留。达能还在国内提起了诉讼,步步紧逼。
  衡量战场利益,达能还有待改进。即便已经宣战,也要打击对方薄弱环节,继续实行恐吓,而不要拉长战线,盲目开辟战场。最重要的是,萨科奇还没到中国呢,“三宗罪”的底牌也出了手,中国法院的判决已经下来了——中国的诉讼周期非常短,只要三到六个月,一审就出结果。
  达能希望通过“三宗罪”的杀手锏试图扼杀宗庆后。可是,达能何曾想到,这相当于向杭州、浙江,乃至中国政府宣战。
  打一个比方,就像英国殖民者在南方被打得很狼狈逃窜,后来瞄准空子来到大清王朝家门口下书,表明态度告诉慈禧与皇帝缴枪不杀。这样,大鸦片商同大地主、大贵族沆瀣一气,形成了一个鸦片输入受益集团,从而得到慈禧的支持。假设英军不去勾结权臣,反而宣告这个满清政府不成,太*,应该立宪或者干脆废除,甚至还想让英国女王来当中国的女皇帝,我们相信,慈禧会立马闭紧城门,武装八旗,要与对方决一雌雄。 。。

大型商业纠纷中的战争思维(5)
相比而言,达能犯下了一个错误,对劳苦功高的宗庆后,不但没有网开一面,反而加紧反攻倒算。置之死地而后生,这种策略激发了宗庆后的斗志,开始全力反击。
  战果预测与焦土战略
  战果是整个战场的最终清点,最终它要落实到经营利益上。有没有得到地盘,得到赔款,获得利润?无形资产包括商誉是增值了,还是损失了?这都是衡量本企业团队、制度、执行的检验标尺。
  达娃之争中,宗庆后的预期战略利益是在逐步调整——逐步膨胀的;达能呢,则拒绝调整,拒绝压低其预期,这就出现了矛盾,最终只能由战争规律决定其胜负。如果战况不佳,不得不弃土逃亡时;或者虽然战绩辉煌,但是战果可能被敌方付之一炬时,我们就遇到了著名的焦土战略。
  焦土战略是战争中很重要的战术,作战一方往往以一城一池为诱饵,诱敌深入,并在己方军队撤退时,把一切都毁坏,坚壁清野,断其后援,敌军即便进逼,也无处立足,从而在后勤上拖垮敌人。焦土战略在现代法律战争中也应用广泛。在达娃之争中,宗庆后作为娃哈哈实际控制者,可以从人、财、物方面掏空公司;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国有企业的MBO,第一步都是将公司做亏,然后摊薄股权,纳国有资产入自己囊中。
  法律战争中,对焦土战略的预防非常重要。通过对法规的运用,对证据的收集,加强实际控制,都是预防“焦土”的重要对策。在经济纠纷中,焦土战略并不道德,也属非法,但是,对之绳之以法有时候非常困难。
  法律战争最终都要诉诸仲裁与诉讼。
  许多企业家都知道,诉讼与仲裁还有另外一项作用,就是资产转移。从上个世纪开始,许多难以审批的转让项目,通过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力,成功得以“转让”,这是一种比较高级的法律技巧,在很多的场合非常有用。
  决战战场与终极武器
  当然,在法律战争的决战战场,应当确保仲裁与诉讼的胜利。如何取得胜利?这就是一个诉讼与法官决策的问题,必须按照战争规律行动,按照诉讼自身的规律办案。关于这一点,我浸淫多年,有一些心得,并集成《法官决策论》出版。诉讼结果在法官决策、判决中形成,其过程自然非常重要,在此不作展开,只提示几点:
  如果诉讼不直接指向利益,诉讼就不是决战的战场,而只是突袭的战略。在分析“达能之失”时,我们不断地强调战略调整的问题,决战战场的实力对比决定战略目标的认定,并根据战果随时作出调整。最好的结果当然是保证决战战场的胜利,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能像达能那样一再修修补补,直至黔驴技穷。
  一般来讲,诉讼具有非常特殊的程序,企业除了提供事实,听取法律意见,进行进一步的咨询与磋商外,不宜直接参与诉讼过程。但是,如果形势复杂,企业家自主挂帅的话——因为缺乏足以信托的律师,有的企业家隐瞒部分事实,不向律师交底,这样做当然很危险,企业家必须负责“协调”整个法律战争,切不可打自己的嘴巴,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丢城失地;更不能顾头不顾尾,使得某处战场事实的认定成为新战役的导火索,从而恶化战局,陷入泥潭不能自拔。
  在法律战争中,对方可能操纵程序,造成周期拖长,打持久战。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家或者主管人员,一定要避免律师或者法务人员被“拖疲”。这是企业法务管理,与律师团队管理很重要的一部分,当事人当然也要注意这一点,因为程序越到后来越关键,而人心越到后来越松散。打起持久战,民营企业对阵跨国公司或者其他大型企业,可能倒有好处:由于监督机制不到位,跨国公司与大型企业的法务部门或者律师,往往非常容易被拖疲,而人事变动等其他因素也会影响其办案质量。
  若要获得胜利,需要在整个法律战争中(包括和平环境),一直保持清醒头脑,干劲十足,提高警觉性,抓住主要矛盾,通过制度建设保证战争结果。
  

资本逐利新兴市场的大搏弈时代(1)
资本逐利而来
  国际资本带着光环与盛装,手持武器与权杖,来到消费品市场——类似中国与印度这种崛起的,拥有大量人口和稳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富有潜力的市场。
  资本远涉重洋,来到第三世界国家,逐的是“超额利润”。全世界的企业逐利的本质都旗鼓相当,采取的手段如同一辙,出现的问题也大同小异。
  逐利的方法有几种,可以低价采购、来料加工,压低发展中国家获取的制造业(或者说是代工、出卖劳动力)微薄利润,一般压在5%以下。或者是获取优惠条件直接投资,直接经营,整合资源,设立外资企业,发展自有品牌,扩大自有市场。如我国一些世界级金矿由外资控股,股份比例高达百分之*十,在股份比例的计算中,有些地区根本没有将矿权计算在内。再一种是并购,利用资本撬动利润的杠杆并购,这就对被并购企业本来的规模、品牌、渠道、客户、利润有要求了。事实上,一家以并购为扩张手段的跨国公司,其最核心的竞争力包括三部分:品牌、资本和人。并购的鼻祖是GE的韦尔奇,韦尔奇的CEO生涯就是并购生涯。韦尔奇之后,再也没人能够创造他那样的神话,而且他所创造的神话也渐渐幻灭了。
  在发展中国家,并购的合资方式却方兴未艾。跨国公司用钱购买到一个企业的控制权,借以占有原有的销售渠道和市场、吞噬掉非控制方的利益,最终得到垄断利润。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与企业缺乏经验或错误的引导,聪明有钱的跨国公司来到中国,除了获得利润之外,还有许多大便宜唾手可得。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中国的多数金矿竟然都由外资开采,而矿权竟没有作价,而开矿还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由于没有直接法律禁止,国外资本在“合法”地进行不公平交易;还有人主动地找到跨国公司,串谋分取巨大的国有资产……
  然而,虽然外资经营战果辉煌,但60%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却自称亏损,2004年自报亏损额高达1200亿元。这就是行业内心照不宣的秘密——“转移价格”。这给中国的税收带来巨大的损失。
  当然,跨国公司并购“做亏”的目的绝不仅仅为了避税。如果只是“亏”掉税收,还称不上是“原罪”。事实上,这里隐含着“合资—做亏—独资”的三部曲,最终亏掉的可能是东道国拿来合资的资产,还有不断贴进去的资源、环境、国计民生的基本物资和设施。
  国资委曾专门出了一个文件,把吸引外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国企改制的主要途径。在这之后,跨国公司竞相并购各地行业排头兵企业,廉价收购我国骨干企业的优质资产、独有品牌、核心技术和制造能力,将其纳入合资企业,控制企业经营权,最后逐步迫使中方退出,最终达到消除潜在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目的。
  行业龙头企业身不由己,大多已被跨国公司盯住。等到并购成功,巨大的市场份额落入外方手中,外方要是嫌利润太薄,可能停止生产这种产品;要生产也可以,再并购两家,形成垄断,利润提高到300%。如果是被统一品牌而非多元品牌的企业盯住,那么淡化品牌,损失品牌的状况马上就出来了。这时,“合资—拖垮—独资”就导向了“控制—吞并—垄断”。
  外商一旦控制了经营权和购销渠道,而企业连年“亏损”,这意味着巨额隐蔽收入流失境外。企业做亏,外方即可收购中方全部股权,一举两得。而合资中芳不仅没有达到国企解困的初衷,还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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