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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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第2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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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审讯进程的发展,法庭愈来愈感到这个困难的压力。可是这个起诉书既经法庭“接受”了,在审讯中途自不便命令检查处去修改。惟一的好办法便是由法庭自己把这五十五项庞杂琐细的控诉尽量地简化一下,压缩一番,使它虽不能做到像纽伦堡起诉书只有四项那样简单明了,但是也不至于像原来那样过分地复杂难解。
  经过长期的考虑和探讨,法官们内部便决定了把这五十五项罪状大大地删削一下,删除了四十五项,使它缩减为十项。法官们认为,这样大刀阔斧地删削一番,实际上并不会影响审判的质量。法庭对待起诉书的这个打算,起初只是法官们内部的决定,他们自己把它作为审判被告们罪刑的标准或尺度,在审判过程中并未打算对外宣布。
  但是,最后在判决书中,法庭却把五十五项控诉削减为十项控诉的办法公开宣布了,并且用委婉的词句说明了为什么法庭认为那被删除的四十五项控诉没有必要存在。
  现在我们且把法庭在判决书里保存下来的十项罪状的重点列举如下:这十项罪状的全文见本章第四节。由于它们是法庭承认和保存下来的仅有的项目,在审讯及判决中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我们不惮重复,把它们的内容要点分别列举于此。
  1。第一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总的共同阴谋,其目的系通过对各国发动侵略战争,并串通其他野心国家,使日本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及其附近各国取得支配地位。
  2。第二十七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中国实行侵略战争。
  3。第二十九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美国实行侵略战争。
  4。第三十一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英联邦各国(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及其他英联邦领土和属地实行侵略战争。
  5。第三十二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曾参与对荷兰实行侵略战争。
  6。第三十三项罪状——控告荒木、土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武藤、永野、重光、东条十二名被告曾参与对法国实行侵略战争。
  7。第三十五项罪状——控告罪状二十五中列名的被告,荒木、七肥原、平沼、广田、星野、板垣、木户、松冈、松井、重光、铃木、东乡十三名被告曾参与对苏联实行侵略战争。
  8。第三十六项罪状——控告罪状第二十六项中列名的被告荒木、土肥原、平沼、板垣、木户、小矶、松冈、松井、武藤、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十四名曾参与对蒙古及苏联实行侵略战争。
  9。第五十四项罪状——控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十九人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动后曾命令、授权及准许每一战场之海陆总司令、陆军省官员、战区或占领区内战俘及平民集中营管理人员、日本军事和民事警察以及他们的下属,从事对同盟国的部队、战俘及平民作出违反国际条约与国际法所规定的种种暴行。
  关于中国方面,此项犯罪应自1931年沈阳事变算起;被告除上列各人外,尚有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七名。
  10。第五十五项罪状——控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十九人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动后曾对大量被拘的盟军俘虏及平民故意藐视国际条约及战争法规之规定,不采取他们职务上所应采取之措施,以确保这些条约和法规之被遵守,因而犯有违反战争法罪行。关于中国方面,此项犯罪应自1931年沈阳事变算起;被告除上述各人外,尚有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七名。
  必须再度指出:虽然法庭在审讯时,甚至刚一开始便对起诉书中所罗列的罪状项目之庞杂、繁琐和不严谨具有反感,并有意要把它们压缩一下以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但是压缩成为十项的决定却是在最后判决书中才宣布的。在判决书中,法庭对于那被淘汰的四十五项罪状都作了交代,说明了它们之所以被淘汰的理由。为了避免伤害检察处的尊严,法庭的说明都是以非常慎重缓和的语调作出的。它并未直接指责起诉书控诉项目的庞杂繁琐,或明言其不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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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讯进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是相当复杂、繁琐的。审讯之所以旷日持久,审讯程序的复杂繁琐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法庭审讯程序的内容,除法庭宪章中有些基本的规定以外,法庭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中还有许多补充的规定。
  宪章第十五条,标题为“审讯程序之进行”,其规定如下:“审讯将循以下程序进行:
  (甲)起诉书应于开庭时予以宣读,除非全体被告皆主张放弃听取此项宣读。按照远东法庭为补充宪章而自行制定的“程序规则”第一条(甲)项的规定,起诉书副本应于庭上公开宣读的十四天以前送达各被告,副本并应译成被告所了解之文字(即日本文)。
  (乙)法庭将讯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本人“有罪”,抑或“无罪”。
  (丙)检察官与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得对本案作一简括之开始陈述。
  (丁)检察官及被告辩护双方均可各自提出证据;但证据之是否被采纳应由法庭决定之。
  (戊)检察官及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可诘问任何证人及任何提供证据之被告。
  (己)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庚)检察官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辛)法庭将作出判决及科刑,并宣布之。
  ——依照宪章这一条的规定,审讯进行从起诉书宣读起至判决书宣布止是分为上述八个步骤的。
  远东国际法庭在实际审讯中大体上都是依照宪章规定的步骤进行的,但在细节上也略有变通。它的全部审讯的实际过程是由下列各阶段构成的:
  (一)检察方面宣读起诉书。
  (二)法庭讯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自己有罪。这个步骤在英美法系中称为“arraignment”(控告,责问),是刑事诉讼案中一个最初而且最重要的步骤。在被告听取检察官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庭将问他是否认罪。倘使他答以“认罪”或“有罪”(guilty),那他便算是放弃辩护的权利。此时法庭便可中止诉讼程序,而依照起诉书所举的罪状径行判决。倘使他答以“不认罪”或“无罪”(not guilty),则诉讼可照正常程序按步进行。在远东法庭受审的所有二十八名被告,当时全都是以“不认罪”或“无罪”作答的。
  (三)检察长致“始讼词”。“始诉词”英文为“opening statement”,日本人称之为“劈头陈述”。在始诉词中,检察官就起诉主旨及要点作一概括式的引言说明。
  (四)检察方面提出证据(证件、证人)。
  这是一个冗长、繁琐的阶段,曾耗时六个月有余。检方证据分为若干部分提出。在每部分提出之前,先由一个陪席或助理检察官作一总的引言,说明检方在这部分中打算证明些什么事情和打算提供些什么证件和证人。在提出证件时,被告辩护方面有权提出抗议。在证人陈述后,被告辩护方面有权对他执行反诘。
  (五)被告辩护方面提出证据(证件、证人)。
  这也是一个同样冗长、繁琐的阶段,耗时在十个月以上。辩护证据系针对并反击被告们被控的罪状和检方所提出的证据的。它也是分为若干部分提出的。在开始之际,由一名辩护律师作一全盘概括的说明。在每一部分证据提出之前,再由一名辩护律师作一总的引言,说明辩护方面在这部分中打算反证些什么事情和打算提供些什么证件和证人。在提出证件时,检察方面有权提出抗议。在证人陈述后,检察方面有权对他执行反诘。
  (六)检察方面驳复辩护方面所提出的证据(在此阶段,检方仍可针对辩护证据提出新的证据,作为驳复证据)。
  (七)辩护方面反驳检察方面的驳复证据(在此阶段,辩护方面仍可提出新的证据,但以针对检察方面在上一阶段所提出之驳复证据为限)。
  (八)检察方面作总结发言。
  (九)辩护方面作总结发言。
  (十)检察长致“终讼词”。
  (十一)法庭作出判决并宣读之。
  由以上看来,法庭实际进行审讯的过程基本上是符合法庭宪章的规定的,虽然为了审讯便捷起见它与宪章规定有时也有细微的出入。记得在检察长致“终讼词”之后,被告辩护律师曾经请求法庭予以最后答辩的机会,法庭以违反宪章规定和没有必要为理由而断然拒绝了。可见,法庭在最大可能的限度里是恪守宪章规定的。
  但是,由于宪章系英美法系的人员所起草,而法庭多数成员又是习惯于英美法程序的,所以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实际上法庭的诉讼程序始终未能摆脱英美法系的影响。例如,宪章第十二条“审讯之进行”中虽规定了“本法庭(甲)将审讯工作严格地限制于迅速审理控诉中所提的各项问题”及“(乙)采取严厉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审讯之行为,并排除一切与本案无关之问题及陈述”,然而,在实际上,法庭并未大刀阔斧地这样办,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听任辩护律师们(主要系美国律师)无休止地在英美法系的复杂繁琐的习惯程序规则中钻空子。这种现象特别表现于下面两节要讲到的“证件的提出及采纳”和“证人的出庭及受讯”两个方面。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则是世界各法系中最复杂、最繁琐,而且最形式主义的一种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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