咎醪皇视糜谕馍潭雷势笠怠�051' 第五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052' 第五十二条 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从属公司破产清算时,控制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者优先权,其债权分配顺序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053'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不得将对公司判决效力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