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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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氏世范- 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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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 
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可怜,为子能念其母之可怜, 
顿然悔悟,岂不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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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寡妇治生难托人 

     妇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务,计算钱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 
肖而能与其子同理家务,不致破家荡产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养其子,敦睦 
内外姻亲,料理家务,至于兴隆者,皆贤妇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营生最 
为难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 
家事,惟妇人自识书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给,稍识公义,则庶几焉。不然, 
鲜不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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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不可幼议婚 

     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太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 
目前,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 
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 
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很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 
而争讼由之以兴,可不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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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亲贵人物相当 

     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 
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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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嫁娶当父母择配偶 

     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 
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 
和,卒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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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妁之言不可信 

     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给女家则曰:“男富。”给男家 
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给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遣之 
资。”给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 
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 
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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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亲结亲尤当尽礼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 
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反不若素不相识而 
骤议亲者。故凡因亲议亲,最不可托熟阙其礼文,又不可忘其本意,极于责 
备,则两家周致,无他患矣。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为姑氏所恶;甥女嫁于 
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为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 
薄而怨生,又有不审于其初之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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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可怜宜加爱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 
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不如 
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 
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 
及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 
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 
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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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人年老尤难处 

     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为其倏忽易过。而命穷之人晚景最不易 
过,大率五十岁前过二十年如十年,五十岁后过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妇人之 
享高年者,尤为难过。大率妇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 
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侄;其既嫁之后,有好翁不如有好 
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孙。故妇人多有少壮享富贵而暮年 
无聊者,盖由此也。凡其亲戚,所宜矜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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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亲戚当虑后患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 
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 
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之物。官中受其牒,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 
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 
事,须令无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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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给财产务均平 

     父、祖高年,怠于管干,多将财产均给子孙。若父、祖出于公心,初无 
偏曲,子孙各能戮力,不事游荡,则均给之后,既无争讼,必至兴隆。若父、 
祖缘有过房之子,缘有前母后母之子,缘有子亡而不爱其孙,又有虽是一等 
子孙,自有憎爱,凡衣食财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孙力求均给,其父、 
祖又于其中暗有轻重,安得不起他日争端!若父、祖缘其子孙内有不肖之人, 
虑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给者,止可逐时均给财谷,不可均给田产。若均 
给田产,彼以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长立契典卖,典卖既尽,窥觑他房,从 
而婪取,必至兴讼,使贤子贤孙被其扰害,同于破荡,不可不思。大抵人之 
子孙或十数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则十数人皆受其害,至于破家者有 
之。国家法令百端,终不能禁;父、祖智谋百端,终不能防。欲保延家祚者, 
览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来,可不修德熟虑以为长久之计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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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公平维后患 

     遗嘱之文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然亦须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 
妻黠妾,因于后妻爱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 
不可胜数,皆所以兴讼破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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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之文宜预为 

     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者,常欲预为遗嘱之文,而不知风烛不常,因循不 
决,至于疾病危笃,虽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动,饮恨而死者多 
矣。况有神识昏乱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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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义庄不若置义学 

     置义庄以济贫族,族久必众,不惟所得渐微,不肖子弟得之不以济饥寒。 
或为一醉之适,或为一掷之娱……致有以其合得券历预质于人,而所得不其 
半者,此为何益?若其所得之多,饱食终日,无所用心,扰暴乡曲,紊烦官 
司而已。不若以其田置义学及依寺院置度僧出,能为儒者择师训之,既为之 
食,且有以周其乏。质不美者,无田可养,无业可守,则度以为僧。非惟不 
至失所狼狈,辱其先德,亦不至生事扰人,紊烦官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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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中处己 

                              人之智识有高下 

     人之智识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绝者。高之见下,如登高望远,无不尽 
见;下之视高,如在墙外欲窥墙里。若高下相去差近犹可与语;若相去远甚, 
不如勿告,徒费口颊尔。譬如弈棋,若高低止较三五著,尚可对弈,国手与 
未识筹局之人对弈,果何如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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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富贵不宜骄傲 

     富贵乃命分偶然,岂宜以此骄傲乡曲!若本自贫窭,身致富厚,本自寒 
素,身致通显,此虽人之所谓贤,亦不可以此取尤于乡曲。若因父祖之遗资 
而坐享肥浓,因父祖之保任而驯致通显,此何以异于常人!其间有欲以此骄 
傲乡曲,不亦羞而可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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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不可因人轻重 

     世有无知之人,不能一概礼待乡曲,而因人之富贵贫贱设为高下等级。 
见有资财有官职者则礼恭而心敬。资财愈多,官职愈高,则恭敬又加焉。至 
视贫者、贱者,则礼傲而心慢,曾不少顾恤。殊不知彼之富贵,非我之荣, 
彼之贫贱,非我之辱,何用高下分别如此!长厚有识君子必不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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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穷达自两途 

     操履与升沉自是两途。不可谓操履之正,自宜荣贵,操履不正,自宜困 
厄。若如此,则孔、颜应为宰辅,而古今宰辅达官不复小人矣。盖操履自是 
吾人当行之事,不可以此责效于外物。责效不效,则操履必怠,而所守或变, 
遂为小人之归矣。今世间多有愚蠢而享富厚,智慧而居贫寒者,皆自有一定 
之分,不可致诘。若知此理,安而处之,岂不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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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事更变皆天理 

     世事多更变,乃天理如此。今世人往往见目前稍稍荣盛,以为此生无足 
虑,不旋踵而破坏者多矣。大抵天序十年一换甲,则世事一变。今不须广论 
久远,只以乡曲十年前、二十年前比论目前,其成败兴衰何尝有定势!世人 
无远识,凡见他人兴进及有如意事则怀妒,见他人衰退及有不如意事则讥笑。 
同居及同乡人最多此患。若知事无定势,则自虑之不暇,何暇妒人笑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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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劳逸常相若 

     应高年享富贵之人,必须少壮之时尝尽艰难,受尽辛苦,不曾有自少壮 
享富贵安逸至老者。早年登科及早年受奏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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