氲萌绱思虻ァP轮泄闪⒑螅」苷吻迕鳎拔刍呗�*之风亦未能绝迹,畿辅大地爆出的两枪巨响,震惊国人;“三反”、“五反”斗争的结果,令人吃惊;自此以后,“横扫”不断,深挖不止,把一批批在战场上“钢弹”打不倒却在“糖弹”面前败下阵来的贪污贿赂等*分子挖了出来,举世哗然。改革开放以来,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活跃的经济环境,给我国的社会主义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人民得到了实惠,总的来说是满意的。但是,一段时间,“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加之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与污染,贪污贿赂等*现象日渐滋生和蔓延,个别地方一度发展到*人怨,口诛笔伐,甚至到了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的地步。至今这仍然是困扰政权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在国外,无论是数亿人口的泱泱大国,还是方圆几里的弹丸小国;无论是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还是新近诞生的年轻国家;无论是高殿阔宇的君主专制国家,还是熙熙攘攘的代议*制国家,贪污贿赂等*现象,都或轻或重地存在,有些还毫不逊色于我国的古代和近代。现在,他们还时不时因*使其政坛山摇地动。
与之相适应,惩治贪污贿赂等*的手段和策略也是全球范围内一个既古老又仍在探索的实践问题。
贪污贿赂等*,无论发生在哪一个朝代、哪一个国家,都是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危及国家政权的一大祸害。历代统治阶级的垮台,大都同官场*、贪污盛行,致使民不聊生、官逼民反密切相关。因此,自从产生了贪污贿赂等*之后,反贪污贿赂的呼声从未停歇过,人类便开始了研究它的成因、特点、规律和对策,进行着艰巨的惩治贪污贿赂等*的斗争。 。。
引子(2)
尽管要求惩治贪污贿赂*是历朝历代统治阶级的相同课题,但对于如何进行惩治则各有不同的选择。从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惩治*的主张和实施的方略看,主要有法治、术治、势治、人治、德治、礼治等几种。然而就整个封建社会而言,最突出最具代表性的措施有两种,一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内容的“教化”(即“心治”),一是靠严刑峻法,重典治吏。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儒家学说就成为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权力推行的正统思想,儒家思想把积极“入世”、改造社会、治国安民视为人生最高归宿,认为人生的价值是在济世、治国、安民的过程中实现的。“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些正迎合了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需要,成为历代统治者向士大夫灌输的人生信条。何谓修身?在儒家的学说中,要求人们能够舍生取义、杀身成仁;能够为社会尽责任,“望其扩……此则知所息矣!”;能够“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这种儒家理想人格和人生价值观,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确实造就了一些悲壮高洁的人物。但是,这时期的统治阶级毕竟都是剥削阶级,具有不可逾越的阶级局限性,真正能做到为社会无私奉献、做到洁己爱民的官吏只是凤毛麟角,而“口言善身行恶”的伪君子,对上唯唯诺诺、对民如狼似虎的贪官污吏却层出不穷。足见这种过于理想化的东西,在那时只能是美好的空想。在那残酷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下,要求统治者做到这些无异于与虎谋皮。
严刑峻法,重典治吏,是硬的一手。在中国历史上,汉、唐、宋、明、清各朝在开国之初,都能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训,对贪官污吏惩处相当严厉,尤以明太祖朱元璋统治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应该说在重刑高压下,确实曾有力地抑制了贪污贿赂等*行为,出现了政治比较清明、国家比较强盛的局面。但由于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本质属性,封建法制的严刑峻法只能奏效于一时,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贿赂等*现象,清明的政治局面也只是昙花一现,不可能持久。在“人治”的封建社会,政策没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结果都免不了“人亡政息”。况且,酷刑是野蛮专制社会的产物,与现代文明社会是格格不入的,司马光在评论汉朝的刑罚得失时就说过,汉之严刑峻法“以矫一时之枉,非百世之通义也”。就是说,酷刑只可以矫一时之枉,却不能服人心,不是治国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了清除“寄生虫”自身肌体上的毒瘤(贪污贿赂等*行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一是我们改造了旧社会的“德礼教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共产党员的宗旨去教育我们的党员干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荣辱观。在每一个“战役”之后总伴随着思想教育的高潮。在老一辈革命家言传身教的感召下,20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确实形成了至今令人怀念不已的廉洁风气。但是思想教育的效果是与时代的背景密切相关的。事实告诉我们,惩治贪污贿赂等*官员,仅靠教育、仅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觉自律是远远不够的。二是迫于形势采用大规模的、延绵不断的惩治贪污贿赂、反对官僚主义的群众运动。无可否认,依靠群众运动,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是能够见效、起到一定作用的。但依靠群众运动去惩治*准确率低,副作用大,雷频必然失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决定不再搞群众运动。
引子(3)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一百多年来,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的需要,也在不断地惩治贪污贿赂,抓廉政建设。虽然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的贪污贿赂*现象是其固有的不治之症,但是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在廉政建设方面却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设立专门廉政机构,监督官员廉洁奉公,如直接受港督领导的香港“廉政公署”指的是1989年香港的状况。和直接受总统领导的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指的是1989年新加坡的状况。在当地社会乃至国际社会都具有很高的声望;制定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完善公务员制度;制定反贪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公务员回避制度;以奉养廉,促使官员廉洁自律等等。借鉴这些惩治贪污贿赂等*的成功经验,对于探讨我国廉政建设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和反贪制度有特殊意义,并且已经刻不容缓了。
1979年7月,代表11亿人民的将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民大会堂举起了神圣的手,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它明确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是在国家机构中有着重要地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中专门的外部法律监督机构。从此,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化法律监督权威的一个重要契机。
刑诉法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都设立了经济检察机构,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形势,逐步加强了经济检察工作,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进行不懈的斗争。
1982年检察机关把惩治严峻经济犯罪作为一项重大任务。198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在毫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根据当时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严峻形势,调整工作部署,及时地提出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列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连续不断地重拳出击,掀起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一个又一个高潮,为加强廉政建设、巩固社会稳定,为保障改革开放的胜利进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了党中央、各级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回顾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艰苦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这类职务犯罪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是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在检察机关内设立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是与惩贪斗争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其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机关或者部门都无法代替的。检察机关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地突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强化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是非常正确的。
但是,检察机关在惩贪斗争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明显地反映出这样两个问题:一是随着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变得越来越狡猾和隐蔽,检察机关的经济检察部门呈现出日益难以适应的种种困境。这种困境既体现在经济检察部门的体制上,也反映在惩治手段上;既有运作方面的问题,也有装备设施保障的问题,等等。这种惩贪主体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严重掣肘着惩贪斗争的有效开展。二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虽然屡遭沉重打击,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大有愈刮愈烈之势,从1979至1989年10年间的统计数字显示,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直呈现出螺旋式的上升趋势,也就是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虽然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但仍还在不断滋生,时机一到又恶性蔓延。
引子(4)
可见,贪污贿赂等*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长期性,决定了与之作斗争的持久性。这就是说,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将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但这又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新情况、新问题还会层出不穷,进一步加大了惩贪斗争的难度。这种情况,决定了我们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对策和坚决措施,把贪污贿赂等*现象遏制在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