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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
自苏莱曼一世死后的200多年间,奥斯曼帝国渐趋衰落。在内部,地方封建割据加强,土地高度集中,对农民的徭役赋税加重,国家财政危机。国内民族压迫严重,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趋尖锐,小亚及西亚各地先后爆发了数十次农民起义和教派起义,尤以~17世纪的杰拉勒运动、18世纪初伊斯坦布尔的帕特罗纳·哈利勒起义时间长、规模大,动摇了帝国的统治基??683年,围攻维也纳失败,丧失大量土地。18世纪末两次俄土战争失利,帝国所属黑海北岸土地划归俄国。19世纪初,境内民族解放运动兴起,埃及、叙利亚、也门脱离控制,巴尔干半岛诸国先后独立。在帝国衰败时,促使一些政治家寻求摆脱危机的出路。曾实行的主要内政改革有,1789~1839年的“新秩序运动”、1839~1856年的“坦志麦特”运动、1876~1878年的立宪运动等,素丹哈米德二世(1876~1909在位)又鼓吹泛伊斯兰主义,企图维护帝国摇摇欲坠的统治。但均收效甚微,却扩大了西方列强对土耳其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后英、法、俄、奥、意等加紧争夺和瓜分了帝国在欧、非、西亚的大部分领土。第一次世界大战参加同盟国作战失败后,其领土仅保有土耳其本部。1919年国内爆发凯末尔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1922年,国民政府宣布罢黜素丹穆罕默德六世,废除素丹制,奥斯曼帝国告终。
编辑本段「帝国的政治」
奥斯曼帝国为政教合一的军事性封建国家,设有完整的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制度。素丹为最高统治者,集政治、军事、司法、宗教权力于一身,实行世袭制。作为宗教领袖,采用“埃米尔·穆米尼”(即正统派的长官)称号,从素丹赛利姆一世起自诩为世界穆斯林的“哈里发”,但未得到伊斯兰世界的承认。国家实行封建的土地制度,国有土地占80%,称“米里”。此外还有封给清真寺、宗教社团的瓦克夫地和私有地(即穆尔克)。国有地分为哈斯、泽美德、梯马尔3类。哈斯为王室成员领地和高级文武官员的禄田,其收入在10万阿克切(即银币单位)以上。泽美德和梯马尔是以服军役为条件赐给有军功人员的土地,其收入分别为2万以上及不足2万阿克切为区别。帝国的主要财政收入是土地税、贡赋、天课、人丁税和战争掠夺。其经济主要为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政府不注重发展对外贸易往来,本土经济发展处于封闭状态。
编辑本段「帝国时间表」
奥斯曼一世(OSMANI)1280——1324奥尔汗(ORKHAN)1324——1359穆拉德一世(MURATI)1360——1389巴耶济德一世(BAYEZIDI)1389——1402大空位期(INTERREGNUM)1402——1413穆罕默德一世(MEHMETI)1413——1421穆拉德二世(MURATII)1421——1444穆罕默德二世(MEHMETII)1444——1446穆拉德二世(MURATII)(复位)1446——1451穆罕默德二世(MEHMETII)(复位)1451——1481巴耶济德二世(BAYEZIDII)1481——1512塞利姆一世(SE1IMI)1512——1520苏莱曼一世(Sü1EYMANI)1520——1566塞利姆二世(SE1IMII)1566——1574穆拉德三世(MURATIII)1574——1595穆罕默德三世(MEHMETIII)1595——03艾哈迈德一世(AHMETDI)03——17穆斯塔法一世(MUSTAFAI)17——18奥斯曼二世(OSMANII)18——22穆斯塔法一世(MUSTAFAI)(复位)22——23穆拉德四世(MURATIV)23——40易卜拉欣(IBRAHIM)40——48穆罕默德四世(MEHMETIV)48——87苏莱曼二世(Sü1EYMANII)87——91艾哈迈德二世(AHMETDII)91——95穆斯塔法二世(MUSTAFAII)95——1703艾哈迈德三世(AHMETDIII)1703——1730马赫穆特一世(MAHMUDI)1730——1754奥斯曼三世(OSMANIII)1754——1757穆斯塔法三世(MUSTAFAIII)1757——1774阿德阿尔——哈米德一世(ABDA1HAMIDI)1774——1789塞利姆三世(SE1IMIII)1789——1807穆斯塔法四世(MUSTAFAIV)1807——1808马赫穆特二世(MAHMUDII)1808——1839阿德阿尔——马吉德(ABDA1MEJID)1839——1861阿德阿尔——阿齐兹(ABDA1AZIZ)1861——1876穆拉德五世(MURATV)1876阿德阿尔——哈米德二世(ABDA1HAMIDII)1876——1909穆罕默德五世(MEHMETV)1909——1918穆罕默德六世(MEHMETVI)1918——1922编辑本段「帝国的经济」
奥斯曼政府每定都一处,皆大幅改革该地之经济,使其成为新政经中心。诸如布尔沙、埃迪尔内、君士坦丁堡皆然。'3'穆罕默德二世与其继承人巴耶塞特二世,皆尝鼓励欧洲各地之犹太人移居君士坦丁堡或其他城市,如萨罗尼加等。其经济政策之最终目的仍使苏丹之权力得以巩固并扩大,故此特别着重于生产阶级之利益上,使之生活富裕,从而使帝国生产力大增。另一方面,亦可减少纷乱,使得万民顺服。'4'直至十七世纪,其国之国库管理与法治皆领先同济,伊斯兰诸国无有及者,'5'而经过高度训练之金融专才不亦断涌现。'5''6'这是因为其掌控东西贸易之咽喉,从而累积了大量财富。但西班牙、葡萄牙两国因与之交恶,无法依照马可波罗之路线前往东方,故另拓海路,从而掀起了大航海时代之序幕。此后经过百余年,因为海路贸易兴盛,丝绸之路渐渐衰亡,其国之经济亦开始衰退。
纵然如此,其仍鼓励城镇自行发展,通由扩张领域至未开发地,吸引更多民众聚居,增强生产力,从而发展成金融中心,以保持竞争力,颇有现代资本主义之影子。
编辑本段「帝国的宗教」
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伴随着向外扩张,促进了伊斯兰教在世界的第三次大传播。在15~19世纪成为伊斯兰世界的盟主。帝国立伊斯兰教逊尼派教义为国教,哈乃斐学派教法为官方立法、司法的准则。帝国为了推行伊斯兰化的各项政策,在中央设立“伊斯兰委员会”作为最高宗教权力机构,由伊斯兰长老、大法官、穆夫提、学者组成。其职责是从事宗教立法、司法的教律裁决,管理清真寺、宗教基金和社会慈善事业,领导和管理宗教学校和全国的宗教事务。素丹任命一伊斯兰教大长老担任宗教助手,奉素丹之命发布宗教政令和法特瓦(教律意见),核审政府法令,主持素丹登基仪式。下设“欧莱玛会议”和“教律裁判委员会”附属机构,以伊斯兰教长老为首的欧莱玛阶层享有崇高的社会政治地位和特权。帝国以沙里亚教法为依据,制定了民事、刑事、瓦克夫、商事及行政实体法规,完善和全面实施伊斯兰教法。从中央到各地建立了伊斯兰法院(庭),还设有司法监督检查机构。~18世纪,帝国境内苏菲教团十分活跃,受到官方尊崇的有毛拉维教团、比克特西教团、里法伊教团等,素丹赐以大量瓦克夫地和宗教基金。卡迪里教团、亚萨维教团、哈尔瓦提教团、纳格什班迪耶教团、契斯提教团等广泛传播于民间,各地建有大量苏菲扎维叶(即道堂)和苏菲长老陵墓,盛行吾里和圣墓崇拜。帝国对麦加及分布在各地的圣裔赐封有土地,仍享有宗教特权。
编辑本段「帝国的文化」
奥斯曼帝国重视发展伊斯兰学术文化,保护伊斯兰文物古迹。帝国以大量的宗教基金在各主要城市兴建规模宏大华丽的清真寺、宗教大学、图书馆,仅首都伊斯坦布尔就建有400多座清真寺,其中素丹艾哈迈德清真寺堪称杰作。素丹以巨资扩建了麦加圣寺、麦地那先知寺,修葺了阿里的陵墓等。在新征服的东南欧建造了大量清真寺,如在塞尔维亚的赛拉吉夫城建有著名的“加齐清真寺”。在阿尔巴尼亚建有多所清真寺和教法学校。在布达佩斯城建有61座清真寺、10所伊斯兰学校及图书馆。在原希腊各地建有300多座清真寺。在南斯拉夫建有20多所清真寺及宗教学校。~18世纪是帝国伊斯兰文化大发展的时期,先后将《古兰经》、圣训、哈乃斐学派的教法著作及阿拉伯文学、历史、地理古典名著翻译成土耳其文广泛传播。17世纪起土耳其学者用土耳其文从事著述。在宫廷和各地统治者的赞助下,在教义学、教法学、历史、地理、文学等领域均有建树,涌现出大批著名学者。国家组织学者编写了《土耳其文伊斯兰大百科全书》以及教权主义刊物《大东方杂志》。19世纪中叶,素丹哈米德二世极力鼓吹泛伊斯兰主义,宣称自己为世界穆斯林领袖,并向各地派出代理人,在印度掀起“哈里发运动”,但收效甚微。帝国对本土和属地的其他宗教实行“米勒特制度”,允许信奉其他宗教社团实行民族、宗教、语言、文化上的自治,保留原有的风俗习惯和法律制度,政府不加干涉。
1453年,征服者穆罕默德二世征服了君士坦丁堡,一个新的纪元,帝国的纪元,正式开始了。这个新的巨人,跨博斯普鲁斯海峡而屹立,一只脚踏在亚洲,另一只脚踏在欧洲。他的版图日愈扩大,在灭亡麦木鲁克王朝后,他不仅变成了拜占庭的继承者,而且变成了继阿拉伯哈里发帝国而崛起的各小国的继承者。这个新帝国继承了东方和西方的国土,也继承了东方和西方的思想,这种联合的遗产,大概是奥斯曼土耳其历史上内容最丰富的事实。十六世纪时,北非其余的阿拉伯国家,被吸引到逐渐上升的土耳其新月的轨道上来。在这些国家当中,有阿尔及利亚(大体上是罗马人的努米底亚,NUMIDIA)。征服埃及次年,即1518年,希腊血统的奥斯曼海盗赫伊尔丁·伯尔伯罗萨和他的弟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