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可得的现成答案并使人们将问题极其简单化。它既可以帮助我们连接信息和概念,也可以给我们加上一些站不住脚的命题。……对理论的运用将像一次艰难的旅行,其中既充满了令人兴奋的可能性和报偿,也同样布满了陷阱和危险。”所以,我们在选用理论作为研究的框架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并非仅仅出自于理念上的推敲,更主要地还是来源于对研究的主题是否契合。
本书主要是通过探讨中国农村初级生活来探讨农民的日常生活,而西方社会科学在研究初级生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任何有关初级生活问题的研究,不可能不借助西方的理论和概念。但是,我们也同时发现西方理论和概念的建构是有其历史和现实背景的,很难完全应用在中国的情况里。因此,我们在“批判”意义上合理运用西方的一些概念和理论,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照、对比以及检视西方的概念和理论的“合理性”的效能。
就有关我国农民日常生活,特别是与农村初级生活有关的研究而言,其中最为常用的莫过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实事求是地讲,在以往多以中国村落和农民日常生活为主要对象的研究中,这一理论指导无疑是高度适用的。但是,正如我们在本文开头所表明的,初级生活和政治、经济相比,少有明显而完备的形态结构和外在功能,如果我们仍然坚持遵循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思想,很可能事倍功半。另外,我们的田野工作捕获了大量的乡村初级生活方面的真实片断,而且由于乡村初级生活内容方面极其复杂而###,以至于无法轻易地完全符合一个现成的理论模式。最后,我们的研究不得不或者说有意识地采取了一个类似于“拼盘”的路径,汲取了许多相关理论中只要有助于理解材料证据的那些看似零碎的东西。
(一)马克思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人的存在具有两重性,即个体性与社会性,二者既矛盾,又统一。人的个体性是特殊的、具体的、独立的,使个人与人类区分开来,个人与他人区分开来,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一方面,个人依赖于社会,又能动地作用于社会。个人生存在社会中,所处的环境是个体无法选择和逃避的,无论物质生存条件和精神需求都要靠社会来满足,从这个角度上讲,是很被动的。但是,个体的一系列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活动,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在改变着社会物质和精神的现状,推动社会前进,从这个角度上讲,又是主动的。另一方面,社会对个体既有促进作用,又有制约作用。社会的客观物质条件为个体生存发展提供前提条件,同时社会的发展推动着个人的发展进步。但是,社会与个体之间还存在着矛盾,社会发展制约着个人的发展空间和发展速度。
导言(7)
(二)西方学者关于社会行动的理论
关于社会行动,最为经典的研究来自韦伯。韦伯提倡用个体主义的理解来解释社会行动,社会行动是行动着的个体把主观意义附着在他的行为之上的。我们要对行动进行解释就是要通过移情或置换对行动的意义进行理解,行动者所赋予的意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布在给定的多数行动者之中的一般意义,即客观意义;而另一种是被设想出来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这种主观意义被归之于给定的行动类型中假定的活动中。行动是理性的,其核心特征就是筹划(有目的性)。
韦伯的理解虽然强调行动当中的主观意义,但还是站在行动者之外来理解行动。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学则批判这一点,他要把研究者拉回社会当中,研究者的研究也是在一定社会情境中开展的。常人方法学首先就批判了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帕氏认为,社会中存在着一种规范秩序,它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的一致性理解,通过内化过程使社会成员得以共享这种规范秩序,从而产生了事实上的稳定秩序。然而,加芬克尔却认为,社会行动是权宜性的,行动的规则并不是先于行动的,而是在行动之后研究者为解释行动而创造的“工具”,整个社会的秩序并不是建立在规则之上,其基础是认知性的,而非规范的。这样,任何一个表面上孤立的表达或行动归根到底是无穷无尽的索引链上的一环,永远找不到最终的基础。
(三)家族集体主义
中国历史上的家族是一个集体行动的共同体,家族有自己的集体土地、集体财产、集体组织。在这种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家族利益认同为核心的家族主义。无论是“家族社会主义”,还是“家族主义”,其实都是家族的集体主义。所谓家族的集体主义,就是家族在共同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活中所形成的社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以及对这种共同体的文化认同。
家族的集体主义提供给族人的道德支撑,就是与封建国家道德文化一脉相承的道德精神,概括起来就是儒家的“三纲五常”。家族道德教化的目的,就是维护族内道德秩序。家族维护这种道德秩序的基本手段是道德教化。当然,道德教化的权力还得凭借家规族法,即对于那些品行不端的族民,给予惩罚;对于那些有乱伦行为的人,家族甚至可以动用极刑。
五、研究基础
乡村社会,也称乡土社会。其主要的内涵是指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以村落或宗亲为基本单元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有人认为由于社会变迁等原因,传统意义上的中国乡土社会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乡土社会或乡村社会的概念也就失去了现实的意义。但如果从其传统价值观念的根深蒂固来看,我们没有理由说乡土社会或乡村社会的概念没有了现实的意义。
分析和阐释乡村故事,不可能脱离对故事发生的乡村社会环境和历史时代背景的关注。因为故事不可能在真空中发生,也不可能脱离历史性,而是被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时代背景所规定、制约、建构。
(一)乡村社会特征
很多学者对我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进行过概括和总结。其中,梁漱溟先生概括出来的“伦理本位”可以说是首要特征。梁先生认为:在传统社会秩序下人们行为最强大的约束力量来自于道德;道德是评价、审定一切社会生活的杠杆;社会规范的核心是道德,风俗习惯围绕道德并服务于道德。由此,伦理控制使得所有行动获得了社会行动的意义,亦即把所有个人行为都归结为社会行为,把所有社会行为都归结为伦理行为。梁漱溟先生进而认为:每一个中国人,统为其四面八方由近及远的伦理关系所包围;其日常实际生活,处处都有对人的问题。这问题比什么都迫切:如果人的关系弄不好……父子、婆媳、兄弟、夫妇等关系弄不好,便没法过日子……如何处邻里、乡党、长幼……种种都是问题。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导言(8)
除了梁漱溟先生的“伦理本位”之外,对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的另一个经典概括和总结是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费孝通先生曾经对传统中国社会中个人获取经济、社会资源的方式和路径作过经典的分析。他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个人是一系列社会关系的中心。每个人周围都有一个围绕着他个人的、以不同的圈层向外展开的社会关系网络。处于这个“圈”的不同“层”上的他人,是处在中心位置上的个人的“家庭成员、亲戚、邻里、朋友”等。这就是传统中国社会中个人寻求获取资源的基本方式和路径。费孝通先生将此种“圈层”的关系网络称之为“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的关系中,义务本位的规范又通过乡民们的个体生活实践化作稳定化的行为方式和共同准则。
乡村社会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无讼”。这个基本特征可以说是从上面两个基本特征中衍化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无讼”甚至可以说是我国乡村社会的终极价值理想。在我国乡村社会,由于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特征明显,所以社会秩序调控的主要手段“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因此,“当人们之间发生矛盾时,解决纠纷的自然不是法律,而是涵盖他们生活方方面面的礼俗传统”。在较为封闭、流动性较小的农村社区中,用诉讼来解决问题会造成一些难以弥合的矛盾,这与乡村社会那种生活方式是不适应的。所以在这种传统的作用下,中国大部分农民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首先选择的不是国家政府的力量,而是私人以及以此为中心扩散开去的亲戚朋友熟人圈所形成的力量。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在乡村社会当中,一旦新制定的成文法与依然活跃在村民心中的习惯法相冲突的话,习惯法往往取得最后的胜利。
乡村社会的第四个基本特征是“注重脸面”。乡村社会事件解决的重点也主要是教育当事人,使其自省,能够自觉地遵守乡村脸面观的要求。在乡村社会中,如果不知道“要脸要面”,就成了撒野,简直就是一个事关是否有资格做人的道德问题,就是说,脸面观在乡村人们的行为中抽象为一套行为准则,人们根据这些准则来规范人的言行,甚至是什么时候说什么话、该怎样行动,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禁忌。在乡村社会中,经常用“要脸不要脸”来评价对方的行为。在这里,脸面这个词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标尺,一切的行为都逃不过这个标尺的裁量,从而使得“要脸要面”成为一种精心计算、持久的运作机制和自我修持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利益使然。
乡村社会的第五个基本特征是家族主义。家族主义究竟指的是什么,很少见到有学者进行清楚说明。从一些研究者的相关论述当中推断,家族主义主要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家族主义是这样一种社会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