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智慧消费者》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做智慧消费者- 第9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慰渌ㄊ保⑾侄际窍嗤拿苈搿T矗徽耪婵ū桓粗屏硕喾荩贾侣砟郴�4800元,换来的仅仅是100元的话费,随即马某到公安局报案。

  解析:此类诈骗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网上发布折扣极高的商品信息;二是通过银行账户骗取客户资金和货款,三是利用快递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完成整个骗局。针对上述情况,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不要贪图小利,请到正规机构验证其折扣信息的准确性,谨防上当受骗。

  (六)签收中注意查证——网上购物谨防数量缺失 

  案例:2008年5月,杨先生在淘宝网上向北京的商家订购了三台奥林巴斯数码相机,支付了预付款,每台单价12650元,总价款为37950元。当时约定由杨先生的母亲作为收货人,并留下了收货人地址和联系电话。两天后,北京的商家将三台相机包装成一个大包,包装箱四周均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字样的胶带加封,委托一家快递公司递送。在快递单正面注明了收件人、“需本人签收”等字样,包裹注明重量公斤、邮费65元、件数1件、数量1件,货物价值不能高于5000元等。两天后的一个上午,快递公司将货物送交给杨先生居住小区的门卫,门卫在第二天转交给了杨先生的母亲。杨先生下班后打开货物包装惊讶地发现,其中有二个小包装已被掏空,只留下一台相机和三台相机的发票、说明书和三张存储卡。杨先生因此没有按流程在网上确认收货付款,并申请淘宝网退还货款,并通过网络聊天通讯工具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商家。淘宝网因此将杨先生的货款予以冻结。

  由于收不到货款,商家又与杨先生商量无果,便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商家认为,根据淘宝网交易规则第五条规定,如果发现份量不足或外包装损坏不能擅自打开,要联系卖家。杨先生明知邮件重量不对仍打开包装,即可认定包装完好无损、重量没有短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先生在淘宝网上确认已收货并撤回退款要求。

  被告杨先生辩称,原告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到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擅自将货物交付给门卫。在门卫室内放置了一晚上,在第二天由其他门卫转交给他母亲后发现货物短少。被告为此立刻就向原告提出了异议,并申请淘宝网退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完全履行的义务。原告在网上交易平台上经营网店,有责任通过多种措施规范包括交付的行为,以避免风险。

  解析: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杨先生领取并已经感觉重量有异仍打开邮件包装,是否可以按照邮件包装上印有的提示和淘宝网交易规则,推定被告(商家)收到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快递公司根据原告委托递送物品,故快递公司的行为责任要由原告承担。根据我国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规定;物品类邮件装入纸质包装箱内交寄的,包装箱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该快递单上有“每单货物不能超过5000元”字样,而照相机价值远远超过此限额,原告(商家)应当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包装箱四周上虽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的字样,但原告(商家)委托的投递人员在送达物品时仍应当以适当方式提醒收件人认真检查。而本案中的包装箱没有用专用透明胶带封固,且作为一般货物递送管理,投递人员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就擅自将货物放置在被告居住小区的门卫处,存在明显的过错。杨先生对邮件没有仔细核对检查、及时与商家联系就打开包装,存在一定过错。但其作为一般的公民,缺少商业交易经验,又没有专业递送人员提醒,情有可原,不能因此便认定被告已收到三台相机。

  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商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三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商家)要求被告支付三台相机和配件的货款理由不充分,法院难以支持。被告杨先生已经收取一台的照相机和配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货款。

  (七)将维权进行到底

  在消费中发生问题是我们不愿意遇到的事,但如果发生问题您一定要去主动维权,这样您才能挽回损失,市场才能够更加完善。请您记住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协会一定会公平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网络销售商违约须担责

  案例:2010年6月6日,消费者卫先生通过北京×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花了560元在网上订购两张演唱会的票,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已先付清钱款,该公司收到钱后,告知消费者第二天中午确保收到演唱会票,时至第二天下午时分,在没有收到票的情况下,卫先生联系该公司,该公司表示已将该票转卖给他人,引起消费者不满,于是投诉卢湾区消保委。

  为了明确了解投诉案情,消保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北京×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表示:消费者所述属实,但是在给消费者送票途中,无法联系到消费者,因消费者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又因演唱会票属于热销票,故公司销售人员将票转卖给他人。

  消费者则持相反的意见表示:手机全天都处于开机状态,根本没有收到该公司的电话,该公司销售人员纯属撒谎,现要求必须提供票价为280元该演唱会的票两张。公司表示:因演唱会观看角度、座位不同,同场演唱会票价则不一样,280元的票子已售罄,目前只有480元的票,消费者如果坚持购买,也只能按该价购买。或者公司给予全额退款。

  消保委听完双方陈述后表示两点意见:一是公司确认消费者购买演唱会票的钱已到账,并告知送票时间,表示双方就演唱会购票合同已生效。在未经消费者同意退票的情况下,该公司销售人员将其购买票转让给他人,是违约行为;二是公司电话无法联系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演唱会门票,也可通过短信方式,现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故不能免责。

  解析:《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在消保委的调解下,公司对480元演唱会票按380元的优惠价售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接受。

  本案中不难看出北京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一是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消费者通过网上订购演唱会票,并已先付清钱款。对这已生效的合同,该公司不能信守,也未能尽到送达的义务。殊不知,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二是漠视消费者权益。演唱会票作为无记名债券凭证,已经系订购的消费者所有,但公司未经所有人同意而转卖给他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能不为此担责。

  作为消费者在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应多提供联系方式,确保购买的商品及时送达手中。商家也不要见利忘义,失去信用。网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需要社会各方精心呵护,以促其更健康地发展。

  2。网络维权举步维艰,消费者依然锲而不舍

  案例: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的日常消费方式之一,但网上购物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网络消费的矛盾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特殊性,其调解结果往往不能太令人满意。

  消费者王先生历时半年的坎坷曲折维权经历,最终维权成功。2007年2月28日晚,消费者王先生习惯性地在淘宝网上搜索“宝贝”,这一次,他想购买一双耐克球鞋。通过搜索,王先生选中了一双中意的球鞋,并在销售此类球鞋的网上店铺中找到了一家名为“小城鞋铺”的钻石级店铺(钻石级说明销售业绩好),然后通过QQ与该店铺的经营者进行了详细交流,并要求对方提供这双鞋几个不同侧面的样图便于求证,最后还与对方通过电话进行了联系,最终王先生放心地在这家“小城鞋铺”下了单,价格为630元,并通过“支付宝”付款。

  3月5日,王先生收到了来自福建省莆田市“小城鞋铺”寄来的球鞋,由于当时并非本人亲自签收,因此当王先生满怀希望打开转交的包裹后,却大吃一惊,该鞋的右鞋尖有非常明显的修补痕迹,同时一种愤怒的感觉涌上心头,自己也算是谨慎的人,通过淘宝网也已经购买了许多喜欢的商品,没想到这次却出了问题。不过王先生并不着急,想到只要自己及时与网站联系,说明商品有问题,货款暂时不会被划走的。

  于是,王先生当晚就在网上交易系统中表示对商品有异议;这样货款就会冻结;同时与“小城鞋铺”通过QQ联系,要求更换或者退货,但“小城鞋铺”辩称:自己的钻石级店铺是靠一笔一笔诚实的信用换来,绝对不可能做这种事情,并表示如果要退货必须找消协出证明才行,同时由于消费者通过“支付宝”付款,现在发生了商品质量争议,经营者也得不到货款,因此对王先生也很不满意。双方就这样僵持着,在没有达成协议前,“支付宝”不会把钱划到任何一方账上,虽说起到了保护作用,但也无法明断是非。时间在一天天过去,事情仍无进展。

  3月21日,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来到消协寻求帮助。当工作人员了解到王先生的情况后;也感到确实十分棘手;一是消协无权出具证明;二是消协不可能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因此,消协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还是通过淘宝网来处理比较有利于事情的解决。�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