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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作这样的修改呢?
杨大文教授解释说:“第一,考虑到当时我国的婚姻状况已经完全不同于建国初期,那时要求离婚的主要是旧社会普遍形成的封建包办婚姻,提出离婚诉讼的绝大多数是受压迫的劳动妇女。建国三十年来,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妇女大量参加社会劳动,男女政治、经济地位平等,妇女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纯属强迫包办的婚姻,即便‘文革’期间有所回潮,但毕竟比起解放初期来要大大地减少。第二,从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体会,离婚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有些——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判离的,对夫妻双方,特别对女方及子女确实有利;但也有判不离的,反而比较好。也有不少要求离婚的夫妇,经过一定的工作,又和好了。所以草案作了这样的修改,可判离也可判不离。”
在征求意见中,对这一改动,有的基本表示赞成,但认为离婚因素复杂,不能仅以夫妻关系破裂,能否和好为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得原则一些。也有的提议,断绝了夫妻关系三年以上的,应准予离婚。也有对这一改动表示不赞成的,认为现在有相当大量的夫妇凶杀案,是因为夫妇关系已经破裂,但法院却拖而不判或判不准离婚造成的。有人说这种做法是“从过去的父母包办,改成了国家包办”。
草案还对其他十个问题作了修改。
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并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如果把一九五O年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看成是照亮了共和国法制天空第一道曙光的话;那么,一九八O年共和国第二部《婚姻法》,则是共和国恢复法制建设的新举措之一。
一九八O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它是一九五O年《婚姻法》的继续与发展。说它继续,因为它继承了一九五O年《婚姻法》行之有效的部分;说它发展,是指它在一九'i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三十年的实践经验和当时的国情作了补充和修改。
关于名称问题,修改小组曾将草案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理由是婚姻和家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行婚姻法实际也包括家庭内容。且现实生活中家庭问题不少,需要有法可循,加以调整。全国人大在讨论时,认为草案中有关家庭部分虽然比现行婚姻法有所增加(如对子女教育、 计划生育、赡养老人等),但仍显得不够。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名称已经深入人心,所以,仍保留原名称。
建国三十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纳妾、童养媳陋习已基本绝迹,男尊女卑、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现象在六七十年代也已不是主要倾向。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删去了废除“男尊女卑”以及禁止“纳妾”、“童养媳”和“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而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款中增加了“老人”,同时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这意味着中国的家庭关系将注入更多美好的伦理、道德和责任。
对于一九五O年《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在讨论中,各方意见一致。不一致的是对“婚姻自由”的提法有两种意见:一种主张将“婚姻自由”改为“婚姻自主”,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新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男女婚姻自主”,这种提法比较好,可以避免有些人用婚姻自由的名义,乱搞男女关系。另一种意见主张保留“婚姻自由”的提法,持这种意见的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含义。革命战争年代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条例和现行的婚姻法都采用“婚姻自由”的提法,这种提法,并不是资产阶级的轻率的结婚、离婚,而是指摆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的封建束缚,是指摆脱追求物质金钱的资产阶级思想的束缚,含义深刻。新《婚姻法》依然保持“婚姻自由”的提法。
新《婚姻法》实事求是地确定了婚龄。将一九五 O年《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提高二岁,改成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用当年一位立法者的话来说就是:“我们不能制订一个使很多老百姓都违法的法律。”同时,还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通婚。
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完善了离婚制度。尽管一九五O年《婚姻法》已经采用当时世界上较先进的“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然而,随着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离婚率急剧攀高,社会对离婚行为的担忧也与日俱增。到了六七十年代,受极“左”思潮的影响,离婚统统被当成“资本主义腐朽性和家庭崩溃”的表现。多年来,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掌握偏严。用法律来强行维护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长期处于痛苦之中,甚至使矛盾激化,造成人命案件。离婚难成为中国“一绝”。新《婚姻法》既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又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这就明确地规定了准离或不准离的标准。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一个明亮的法制天空又重新回来了;
一部新的《婚姻法》将伴随共和国的公民同行!
第五章
民主立法的春天
法律的尴尬
婚姻法是社会转型的晴雨表。
透过这个晴雨表,可以看到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革以及民众思想观念的嬗变。
今天,当回眸一九五O年第一部《婚姻法》和——九八O年第二部《婚姻法》时,我们依然不难感受到当时的社会风云、时代风貌以及民众的精神状态。
或许,因为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每当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每当婚姻家庭领域出现新的演变时,修订婚姻法——往往成为民众最先发出的呼声。
从一九八O年到一九九O年,改革开放,春风荡漾,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这十年间,社会、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同样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切必然地反映到婚姻家庭领域中来。
这时候,人们发现已经实行了十年的第二部《婚姻法》,尽管它所确立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以及一些基本原则是可行的。但面对改革开放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九八O年《婚姻法》显露出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许多重要制度没有确定,不少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执法实践难以操作…… 个案之一—— 冷雨淅淅沥沥下个不停。 愁肠百结的高大风眼里含着泪水,前往乡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她不敢去想即将到来的结局……
十年前,高大风与同村青年刘树林结成夫妻,一年后,生下一对双胞胎。尽管靠几亩薄地,只能勉强维持个温饱,但小夫妻恩恩爱爱,日子倒也过得有滋 有味。后来,政策变得活了,刘树林贷了点款,承包’了村里的一个养鱼塘,靠着他的聪明和勤快,两年后还清了贷款,开始盈利。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九八八年春天,刘树林在喂鱼食时,摔了一跤,腰椎骨折造成下身瘫痪。鱼塘荒废了,家里还欠了一万多元的债。望着妻子憔悴的面容,刘树林说:“大风,你赶紧找个好人,另谋生路吧,要不,一家人会被我拖垮的。”高大风说:“不,我就是累死了,也不会丢下你的。”
九月,开学时,高大风却拿不出两个儿子的学杂费。这些年来,为了替刘树林治病,她已经借遍了亲朋好友的钱,她再也张不开口了。夜里,刘树林再一次劝高大风改嫁。高大风考虑再三,最后决定,先与刘树林办理离婚手续,再寻找个好男人。她想好了,谁要同她结婚,首要条件,必须答应婚后要与她一起抚养照顾前夫和婆母。
高大风走进了乡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看了她的起诉书后,吃惊地问:“怎么,你要扔下刘树林不管啦?”高大风流着泪水直摇头。工作人员又问她:“你同刘树林还有感情吗?”高大风点着头,嚎啕大哭。工作人员告诉她:“《婚姻法》规定得很明白,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你们之间感情还那么深,怎能判决你们离婚?”
半年后,高大风又一次向法院提出起诉。工作人员尽管十分同情她,但依然判决不准离婚。他们说:我们明知道判决你们离婚对你们双方、对你们一家都有好处。但判决离婚是要有法律依据的。
刘树林、高大风婚没有离成,他们一家依然生活在万般艰难之中。
个案之二——
石彩云和张松强都是广东某县一个镇酿酒厂的工人,两人结婚后曾经过了一段恩爱而又平静的日子。
后来,厂里效益不好,夫妻双双下岗。他们摆过小摊,卖过菜,什么苦都吃过。石彩云在市区有一位表姐,有一回进城进货时,表姐对她说:“现在城里人喜欢吃农村的土鸡,你们为什么不去养土鸡卖?”石彩云和张松强便在山边承包了一片荒山,办了个养鸡场。头一茬养了五百只鸡,四个月后,鸡大了,几天就卖光了,净赚三千多元。他们立即将养鸡场规模扩大,还雇了两个工人。石彩云的表姐说:“你们应该在市区设立一个销售店,专门卖你们的土鸡。”于是,他们便在火车站旁开了一个销售店,生意果然很红火。从此,石彩云带着十几个雇工在家里养鸡,张松强在市区专门负责销售。几年下来,他们在镇上盖了新楼,还买了汽车。
“五一‘”节,表姐到镇上来看望石彩云。饭后,表姐犹豫着说:“上个礼拜天,我去百货商场买东西,远远地看见松强与一个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