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想象。明知山有虎的人,偏向虎山行的人只有两种,一种是打虎的人,一种是被老虎打的人。
再把对象扯到人,人是已知最高等的生物,与一般的动物有很大的区别,从智慧与行为模式上就能够看得出来,因为对于工具的利用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所以以狩猎技巧来讲,当之无愧的是生物界第一,生存的问题已经不是问题,那么必然会衍生另外的生存问题,人类斗争的方向从搏杀逐渐转向了对资源的争夺,敌人也从未知的动物世界转向了已知的人类世界,这也是历史的必然,因为解决了生存的问题那么必然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生存得更好,而生活得更好的标志自然就是意愿的满足与资源的占有两种,当然,这是一个没有具体界限的问题,不能说因为有了多少东西,就生活得好了,而且这是一个无止境的问题。
我们假设一种情况,有一个神经病,有嗜血的症状,变成了一个杀人狂,见人就杀,那么我们再设想一下,其它的同类面对这种问题的反应,那么第一,必然是害怕,因为生物对生命的终结有着本能的恐惧,第二,肯定是担心,万一我哪一天遇上这个家伙怎么办!第三,必然是反抗,为什么要让这样的一个危险人物会让他存在?于是联合有共同意愿的人,组织起来,将这个神经病给抓起来,不管是囚禁起来,还是来个故意杀人罪,给枪决了,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先尘埃落定了再说。第四,就会出现规范,因为大家害怕这样的事发生,所以就要在行为中去约束这样的事,让这样的事少发生,条文就是如此而来,后面只规范又觉得不过瘾,还不如专门找几个强壮的人,专门来防止这样事发生,这样,暴力机关的前身就出来了,再后来,因为要防止的事与杜绝的事情越来越多,几个人也搞不定了,所以干脆就专门组织一个部门,专门来管防微杜渐的事,于是警察局就形成了,但是后来又产生问题,规则的划分与认定很多时候都是各执一词,于是法院就出现了。这就是规矩!
我们再来假设一种情况,当人们学会运用工具,已经脱离靠天吃饭的日子的初期,那么必然有一些正在脱贫致富的人,看着另外的人有东西吃眼馋,那么就心想,我干脆趁天晚把他们打到的猎物给偷过来,于是因为以前的人很单纯,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于是这个第一吃螃蟹的人很容易就把事情给办了!然后第二天,别人起来一看,猎物不见了,于是急呀,可能以前的人也不懂得什么叫做毁尸灭迹,于是主人一不小心就找上门来了,于是乎就一打二闹三折腾呀,于是乎人们懂得关门了,懂得把重要的东西放到保险柜里了,懂得了抢我东西的人我就跟他没完了……等等等等,这也是规矩。
以上两个例子完全是为了搞笑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定这种情况以及相似的伴随着‘得’与‘失’的例子不存在,有厚黑教主名言为辅证(虽然我不是很赞同他的厚黑的观点,但是想不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想到一块去了),他说:“太古本无私,有一人为私,无私者受制于私,故天下人皆自私,再后来,有一人无私,天下自私者皆受制于无私,故天下人皆无私。”虽然全文不是这样的,但大意是这样。这些事例都在呼吁一件事情,那么就是规章制度的出台,我的一个很喜欢的人曾经说了一句蛮经典的话,说,规矩不是规律。我们从规律上看到我们是客观的,是什么什么的,但是规矩来源于规律,因有规律,才有规矩!制定规矩规章实际上是对规律的应用,而不是从事实上去扰乱它!人类的行为需要规章制度来约束,这是勿庸置疑的,也是必然的。记得我前面讲过的原理三吗?无序的系统,给足时间,就会变得有序。从原理三可以看出,任何一个系统在出现之初都是混乱的,无序的。有序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规则起作用的过程。如果每一个个体都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做事,那么整体体现的性质就是混乱无序的。要变得有序,如我上文讲过的力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必然是由规则来完成的。
因为整本书我都在避免一个话题,就是政治的话题,所以我并不打算对现有的规章制度来个真评价,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制度是有存在的必要,而我们真正应该关心的是它的合理化,完善化与可执行化。
而规矩是分三种的,一种是有形的,有文的,就如法律法规,另外一种就是无形的,约定成俗的,比如道德,情理,还有一种叫做无聊的,这里着重说说道德的约束力量,人们在进化的过程中,产生出各种各样的情绪,还有各种各样接纳与排斥的事物,以及区分接纳与排斥的标准,但是这标准并不是条文的,而是认知与感觉上的,比如隐私,比如羞耻,比如美丑,这样就会产生一种情况,就是一个行为,一个事物我们会下意识的觉得这是好还是不好,这种感觉不是理性的,是感性的,是直接的!当有违这种经验情感的标准的时候,我们就会觉得不道德,当符合这种标准的时候我们就会觉得这是合理的,道德的。
而这种标准是怎么来的呢?这又要说到得失的问题了。得失不仅是物质上的,而且还是精神上的,物质上的损失是肉痛,精神上的损失会心痛,但是精神上的损失并不是所有的都会导致心痛的,而很多的情况都只是因为损失的轻微只会导致一种排斥感与不喜欢感,而因为这些东西太小,所以用不着条文的规范,于是这样的情况就会让人产生接受或者难以接受的感觉,即道德与不道德的感觉,时常导致人精神上的损失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既然导致精神上的损失的情况是不道德的,那么直接导致物质上的损失的行为就应该更属于不道德的,只是到了一定的程度我们就不用道德来约束人类本身的行为了,而直接用法律法规了。我们说杀人是不道德的,但我们不说他不道德,我们认为它更严重,叫违法!而事实上因为道德标准是认知上的东西,是主观的东西,不像法律条文那样清楚,又没有统一标准,所以时常会引发争论,因为有的事我们大家都不知道这个东西道德还是不道德,比如,史上最牛的钉子户!芙蓉阿姨!人体模特当众取景之类的。于是这里我给道德下一个定义:道德就是公众或者个体对人的行为导致个体或群体(包括自身)的得失的经验认同标准。(每一件事都会在‘很排斥,排斥,无所谓,接受,乐于接受’这根轴找到对应的位置(情感四象限纵轴),如果一件事本身落在了排斥这一方,显然就是造成了精神损失,然后就是损失大小的问题了。后文会画这根轴,所以这里就用文字叙述了)一定是得失在先,道德在后。我在家里邋遢道德吗?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但在公众场合道德呢?当然不道德。为什么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场合会产生两种结果?因为你的邋遢行为在公众场合干扰了别人的视觉,破坏了整体形象,而造成一个精神上的损失(因为大多数人都很排斥这种行为),当然属于不道德范畴。就如今年很流行的阿娇姐的‘门’事件,这个行为道不道德?肯定不道德。当一个行为对很多的人造成影响与冲击的时候,这一个行为本身就不能独善其身了,就要求对公众负责。就如‘华南虎’事件一般,如果我们那位同志在ps上在家里自绘自画。别说画华南虎,就是画剑齿虎,也没人来说他。但是一旦传播开,那么这个事件本身带来的后续影响就是我们的主角应该承担的。所以被判了刑。同样一件事情,在家里,当然是你的事,但出了门,就不仅仅是你的事了,就得考虑到事件本身会产生的效应及后果了。(希哥要是一个人在家里看那堆照片,是完全道德的,人人内心都住着一只魔鬼,前提是,啃自己就好,千万别放出来)。而又根据定义:事件一定要对其它个体(群体)产生精神上的损失(排斥感)的时候,那么它才是不道德的,还举阿娇姐的例子,算了,不举阿娇姐的例子,举我的,比如,我做了一件龌龊的事情,只要我不说,埋到心底,那么道德规范与标准是不能套在我的行为之上的,但一旦有可能我将之说给一个好朋友,然后一传十,十传百,过后,那么我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因为导致了大家的排斥感,每个人都有不道德的东西,这是肯定的,但如果我不能确定具体的不道德事例,那么尽管你在客观上是不道德的,但我依然不能用道德机制规范你。因为内心的标准外人是不能察觉的,所以判断一个人一定要从通过行为。比如YY,如果你不知道我YY谁,你将不能说我不道德——尽管你知道我肯定YY过!所以,尽管在‘门’事件以前阿娇的照片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为不可知,所以不能论以道德。而刚才我将我的‘挫’事告诉好友,这就把思想转化成行为了,也就是说,事物从不可揣度被变成可揣度了。(心中有鬼,体现在情绪或者表情中也算转变)。再举,比如当众接吻,80年代,90年代这种行为肯定是不道德的,但如今,尤其是大城市,这已经是很普遍的了,同一行为从不道德变为道德,这就是意识形态的变化导致道德分界线移动,我们常说‘道德危机’,就因为如今这一个崇尚自我,解放思想的年代,道德分界点在容纳更多不易接受的东西(尤其是与传统观念相冲突),于是道德标准的移动导致了新老观念与意识形态的冲突(一方遵循老的,一方接受新的,处于新老交界的事物与行为的界定就成了争论的焦点)。当然,现在很多人只在意自己的感受,而不在乎行为思想对别人的影响,甚至因为个性而触犯了别人的正当权益,这可就有点过头了,不过行为太过时常会招众怒的。可见我们的行为并不是*无羁的,还是需要一定的约束的,这种约束并不仅是来自于法律条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