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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上台与民主选举的不可根除的缺陷
蜈蚣博弈的悖论反映了在一个博弈中单个参与人策略选择的困难。理性的个体为了利己,结果确不能利己。蜈蚣博弈悖论是单个决策者的决策悖论,它反映了个体理性的局限。
在集体进行决策时同样也面临着理性的局限。
2000年台湾所谓“总统”选举可以说是中国发生的一件大事。对于中国大陆来说,谁来做台湾新的领导人意味着台湾的未来走向,即:独立还是统一。而对于台湾人民,新的领导人的未来政策意味着给他们带来灾难还是福祉。
选举的结果是民进党的*上台,*成了台湾第一任“民选总统”。国民党自1949年逃到台湾51年后,终于通过*规则和平地交出了政权。现在大家不禁要问:作为台湾第一大党的国民党为什么输给了弱小的民进党?*上台真的意味着台湾的“民意”吗?
2000年的那次选举的结果是*“弃连保扁”的阴谋得逞。*是国民党主席,国民党跑到台湾,其政治主张是一个中国,长期抱着*的思想。随着共产党在大陆的渐渐强大,国民党认识到*是不现实的,然而有大陆情结的国民党虽然与共产党势不两立、一山不能容纳二虎,但因其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国民党执政期间,不存在*泛滥问题。
然而到了*时代,情形发生了变化,在国民党内部分裂成主张统一的“统一派”和主张独立的“独派”。骨子里主张*、并有日本情结的*,由于身为国民党主席,无法施展他内心的政治主张,而只能从所谓理论上“论证”台湾与大陆的不同、*的合理性,这就是臭名昭著的“两国论”、“七国论”。在理论上他要阐述他的“政治思想”,以成为台湾所谓的“国父”;在行动上他找到了与他内心政治主张一致的人,这就是主张*的民进党主席*。因而作为国民党主席的*,在实际行动上支持*。
国民党被*“玩残”,他真独立的主张使国民党发生分裂。主张统一的宋楚瑜被*开除出党。宋楚瑜原来是*政治上坚强的合作伙伴,因为他的资历,他得到大批的国民党党员的拥护。*与宋楚瑜分道扬镳使得宋楚瑜另立山头,成立了亲民党。国民党被*肢解。
此次台湾选举是所谓的“*选举”,各党派“平等竞争”。从理论上讲,弱小的党派获得选举胜利可能吗?我们将在下一节从理论上简单地阐述这是可能的,但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我们先来看一下*是如何上台的。
*推出连战作为国民党的“总统”候选人,但是身为国民党主席却在不同场合下支持*,使得民进党得以快速发展。“总统”的竞争最后在宋楚瑜、 *、连战以及独立候选人李敖四者之间角逐。最后,*以微弱优势获胜,而宋楚瑜和连战均告失败。
大家想一想,如果*不耍“弃连保扁”的政治伎俩,或者维护国民党的统一而不使其分裂,使得国民党只有一人参加竞选,那么支持宋楚瑜加上连战的总票数必定超过*。
另外一种情况是,假如台湾选举不是*,选举规则是先角逐出两个而不是多个候选人,然后再在这两个候选人之间进行竞选,会出现什么结果呢?我们可以看一下,假定*能顺利过第一关而成为两个候选人之一,而宋楚瑜、连战有一个成为候选人,假定是连战,在连战与*之间的最后角逐中,支持宋楚瑜的选民这次会支持连战——因他们的政治主张相近,那么连战获胜的机会必定大于*。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台湾选举是直接选举,各候选人同时竞选,国民党因分裂而使票数分散,*得以上台。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申办2000年奥运会失败的例子。北京1992年开始大张旗鼓地申请主办2000年奥运会的工作。申办奥运会的投票规则是逐步淘汰制,具有投票权的委员在参加申请的城市里进行投票,得票最少的城市便被淘汰。前两轮投票中北京一直领先。经过两轮投票,最后剩下3家:德国的柏林、澳大利亚的悉尼以及中国的北京。在第三轮投票时,北京获得最多的票,悉尼第二,柏林第三。
这一轮投票结束后,柏林被淘汰掉。如果这是最终投票,那么北京获胜无疑。但问题是还得再投一次票。当在北京与悉尼之间角逐时,北京必定会再次获得胜利吗?
事实是,北京输了,悉尼获得了举办2000年奥运会的主办权。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在于,原来支持柏林的投票人中的大多数转而支持悉尼,北京输了。
*投票不能得出惟一的结果,其选举结果取决于*投票的程序安排以及每次确定的候选人的多少,即投票规则。不同的投票规则将得出不同的选举结果。这就是说,*投票有内在的缺陷。
通过民主的方式能使少数人支持的候选人赢吗?
读者会问,能不能通过所谓*选举而得出任意结果呢?
如所有投票人的偏好都相同,任何制度下的选举结果都是一样的。假定一次性选举时所有人都选某一个人——即所有人都认为该候选人最应该当选,那么在任何的选举规则下,无论*的还是不同*规则下的选举,这个人必定当选。在这种极端情况下,无论什么制度,选举结果都一样,*制度也会得出这个结果。反之,如果所有人都不选某一个人,无论是*的选举制度,还是*的选举制度,也都会得出同样的结果,即该候选人都不会被选上。这就是为什么*者都认为,他是人民的代表,他的决定代表着民意,因为代表着民意意味着你们对所有的决定不要再表达自己的意见了,我的意见就是你们的意见,即使通过*的方式,也是同样的结果。这就是*者经常*民意的理论根据。
而当人们的偏好不同时,*选举程序的规则设计就极大地影响着选举结果。
我们举一个例子。一由n人组成的社会,假定n取300,对候选人A、B进行选举,并假定进行一次性投票,有2/3的人即200人反对A而选B,1/3的人即100人选A而不选B。我们有没有办法设计一个结构,通过“*的”投票规则使A能够当选呢?这是可能的。
假定该群体成员都同意“大多数规则”,但程序可以商量。我们把这300人构成3组。若候选人获得某组的大多数选票,他就赢得这组的选举,3组中赢得2组即赢了。在实际中这些是任何候选人都能同意的规则,并且也是公平的规则。
我们假定每组的人数不是一样的:第一组是50人,第二组是100人,第三组是150人——我们这里人数的确定完全是随意的。假定第一组中有30人赞成A而反对B,第二组中有60人赞成A而反对B,第三组中10人赞成A而反对B。即:第一组A与B的比例是:30∶20;第二组A与B的比例是:60∶40;第三组A与B的比例是:10∶140。
在这样一种规则下进行投票,A获得了3组中2组的赞成票。
A获胜。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不分组就选一次,那么B必定获胜。
这个例子中,使B获胜的是*机制,使A获胜的是间接选举机制。台湾采取的是前者,美国采取的是后者。
布坎南在《同意的计算》16中举了另外一个例子。一个25个人组成的社会,只需要9个人的同意票某个议案就可使得它通过。具体做法是,将这25个人分成5个区,每个区5个人,这样,只要有3个区(5个区中的多数)中的多数人同意,即每个区有3个人同意就能使一项议案通过。
具体地,我们将25个人分成A、B、C、D、E共5个区。同意改议案者被分在A、B、C三区,见下表中,*表示对议案“同意”的人。
表9…1
A
B
B
B
E
*
*
*
*
*
*
*
*
*
这样在“大多数”原则下使一项议案得到通过,尽管可以有16人不同意。如果是36961人(199×199)的一个社会,只需10000人就可使一项议案获得通过,只比总数的1/4多一些,而无须多于1/2的人同意。我们用此方法对两个候选人或候选议案进行选举或进行表决,可以使其中本来获得少数人同意的当选。
这说明*选举有其局限性,当然这并不是说*选举是虚伪的和带欺骗性的,更不能构成不进行*选举的理由。正如有一篇讨论*与丑闻的文章里说的那样,*选举不是绝对好的,但反*绝对是坏的。在*社会里,罪恶被最大限度地暴露出来,并受到谴责,因此抑制了更多的罪恶;而在反*的社会里,罪恶被最大限度地掩盖起来,于是往往导致更大的罪恶。斯塔尔法官对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穷追不舍,克林顿为此不得不在电视上公开道歉。总统没有绝对的权力,他也有服软的时候。
选举是揭示群体偏好的一种方法,我们这里要说的是,一群体进行的所谓*选举并不能客观地揭示一群体成员的偏好。
。。
投票悖论与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在对*当选“总统”的分析中,我们可看到*选举的结果取决于规则与程序。通过个人的偏好而揭示群体的偏好是福利经济学研究的对象,而著名经济学家阿罗提出的不可能性定理(被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对人与人组成的社会的群体理性作了分析。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群体决策。假定有3个群体(可以是3个人),他们对备选方案A、B、C进行表决。方法是两两进行比较,即让投票者对3个方案中的两个进行分别表决,然后再根据大多数规则决定哪个方案胜出。假定这3个群体的偏好关系如下:
表9…2 一个可能的偏好顺序
群体1
群体2
群体3
A
B
C
B
C
A
C
A
B
我们先让投票者对A和B进行投票。由于群体1和群体3均认为“A优于B”,群体2认为“B优于A”,这样,在这轮投票中A以2比1战胜B。
我们再让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