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斓陌旆ǎ�1991年6月的《禁毒通令》以法律形式,号召全党、全军和全邦人民行动起来,对贩毒和吸毒的犯罪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和斗争;1995年5月,联合党中央关于在佤邦部分地区实现三年无毒区的行动计划中,强调在15年至20年之间使佤邦成为无毒源区;1996年12月,联合党中央作出了《公元2005年全佤邦实现无毒区》的决定;1997年8月,佤邦禁毒委员会《关于禁毒工作的补充规定》中说:“根据中缅双方思茅禁毒会议和佤邦禁毒会议精神,针对佤邦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佤邦的禁毒工作特作如下补充决定:一、凡属外籍毒贩,现躲藏在佤邦境内的,经查实后,一律抓捕归案。必要时,经双方协商,交中方处理;二、凡属外籍毒贩,现躲藏在政府区范围,且利用佤邦名义进行贩毒活动的,可以通过有关方面协助抓捕,并通报中方,经双方协商,必要时可移交中方;三、凡中国的毒贩(包括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一律协助中方缉拿归案,并送交中方处理;四、凡我邦公民,从1997年3月1日起仍然继续从事贩毒活动的,一律抓捕归案,并按佤邦有关禁毒法规处置。” 。。
第十二章 与勐冒县委书记一起体验佤邦禁毒(3)
2003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的《佤邦基本法》中,专门制定了一个《毒品管制法》,全文原封未动如下:
毒品管制法
第1条:为了摆脱毒品给佤邦带来的种种困境,为了佤邦各族人民的健康,为了佤邦经济腾飞的未来。为了巩固佤邦全面禁种的胜利成果,为全人类的禁毒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制定本法。
第2条:自2005年起,在佤邦辖区内不得种植大烟,如有种植者,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立即铲除,铲除费用由种植者支付。如发生暴力反抗者,按刑事犯罪论处。当地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第3条:在佤邦辖区内加工、生产毒品者,没收全部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和一切非法所得,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条:为加工、生产毒品提供场地、资金或其他条件者,与加工、生产毒品者同罪。
第5条:凡携带毒品进入佤邦者,一经查获,没收其全部毒品、毒资及运输工具。对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条:对吸食毒品者按以下条例进行处罚:
(1)凡年龄在50岁以上60岁以下吸食大烟者,由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通知限期戒毒,超过期限不能戒掉者,实行强制戒毒;
(2)凡50岁以下吸食毒品(冰毒、海洛因、麻黄素、大烟、大麻等)的,一律强制戒毒3年,戒毒期间费用自理;
(3)凡外籍人员在佤邦辖区内吸毒者,强制戒毒6个月后,移交吸毒者所在地有关部门。戒毒费用自理。如再次返回佤邦吸毒,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无论何类吸毒者,属屡教不改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5)引诱他人吸食毒品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7条:佤邦政府颁发的第一号、第二号《禁毒通令》与本法同时使用。
同时,他们也还是实实在在地搞了一些试点工作。佤邦的第二个五年计划中,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进行分片分地区禁种大烟的试点工作。1995年5月17日,佤邦政府发出指示,要求勐波地区的勐平、贺岛;温高县的温高乡;邦康特区的那落乡、广洪乡;勐冒县的纳威区、公明山区、曼东区;南登特区的南登乡、户拉乡禁种大烟。这些地区的领导向群众大力宣传联合党中央、佤邦政府及鲍有祥历年来关于禁种大烟的指示、要求,组织群众参加农业、交通、矿业、能源建设项目,有计划地发展适合本地气候、土质和技术条件的经济作物。
经证实,这些地区的试点工作都已逐步获得成功。事实有力地说明,只要政府领导得力,群众对禁毒的认识好,自觉性高,不种罂粟,照样有办法生活。不仅如此,还能为佤邦创造财富。首府邦康特区有6个乡,农业人口18万人。经过周密安排,进行替代试点,从1998年起,有3个乡不再种植罂粟,而是改种橡胶、旱谷、魔芋及香蕉等作物。此外,山民们还各自想办法拓宽生活门路,如做小生意、打工等。结果不种罂粟,生活照样过得去。邦康特区区长家从2001年开始种了50亩橡胶,橡胶地间种旱谷和包谷,又管橡胶又种粮,一年下来,收了1万多斤谷子、3000多斤包谷,吃都吃不完。鲍有祥还在那里召开了一次声势很大的现场会,把这一经验向全邦推广。区长肯定地说,该特区的另外3个乡,根据计划安排,2005年后也保证见不到一棵罂粟。
第十二章 与勐冒县委书记一起体验佤邦禁毒(4)
据统计,到2002年3月,佤邦地区的替代工作已卓有成效:种植业方面,已发展5万多亩橡胶、8000亩茶园、6600多亩果园、16万棵柚木。养殖业方面,景栋已建成一个养猪场,大其力建成了两个养鸡场。各区乡还都有自己的茶园、旱谷地等,其他替代项目也在逐步发展。替代种植的兴起,既能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潜力,又能改造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生活方式。但愿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在这里看到的不会再是妖艳的有毒的罂粟花,而是充满生机的遍地绿色,到处是一群群活蹦乱跳的猪、鸡、牛、羊……
说到替代发展,中国对“金三角”地区做了大量的工作。这里有一个小资料:20世纪90年代以来,云南积极推进境外邻国毒源地区替代种植、替代产业的发展,并从资金、技术、市场、关税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据中国云南省禁毒委统计,到2004年,云南省总共投入人民币5亿多元,在邻国开展替代种植的各类农经作物总面积共62万亩。与此同时,还帮助邻国修筑了数百公里公路,兴建了一批电站,修盖了一批学校,带动了对方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旅游、贸易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替代发展”特色的替代产业。在我方的帮助支持下,邻国边境地区罂粟种植面积有了不同程度的减少,替代种植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缅甸克钦新*军、克钦独立军和掸邦东部同盟军3支民族地方武装辖区内已基本实现罂粟禁种,而这3个区域历史上种植罂粟高峰期面积就接近30万亩,可年产鸦片360吨。缅甸果敢同盟军控制的掸邦第一特区和佤联军控制的掸邦第二特区的替代种植也有了一定进展。
同时,佤邦先后在南邓特区铲除烟苗3000亩,在纳威烧毁约12亿美元的制毒设备和毒品。1994年3月8日,又在永定和贺岛两地烧毁了两个毒品加工厂。
此外,他们在强制戒毒和打击贩毒方面也做了一些令外界不好理解的工作。当时,佤邦各县各特区甚至有的乡都有戒毒所,但正规的戒毒所只有两个,一个是佤邦政府政法部在邦康举办的劳教戒毒所,1992年投入使用,一个是日本援助修建的勐波戒毒所,2002年投入使用。吸毒者被强制进行戒毒后仍然不改的,将被送到劳改农场接受年限不等的苦役改造。
1997年,他们组建了一个正团级的禁毒稽查大队,下设三个营级中队,每个中队下设三个连级分队;各县(特区)设一个中队,各区(乡)设分队。主要任务是:稽查将毒品贩入中国的贩毒者;稽查贩卖毒品者和吸毒者;稽查外地贩运毒品进入佤邦者;监督落实各县、各特区减种和禁种计划的完成。
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具体规定:
凡把毒品贩入中国的佤邦居民,被中方抓捕者,由中方按中方的法律严办,任何单位和领导都不得担保。中方未抓到者,佤邦要坚决追捕归案。贩入海洛因1件(含1件)以下者,判5—7年徒刑;贩入1件以上者一律判处死刑,其家产全部没收充公。(作者注:1件海洛因一般重为700克。)
凡把毒品(海洛因)卖给中国者:卖给半件以上者,判1—3年徒刑;卖给1件至4件以下者,判5—7年徒刑;卖给5件以上至10件以下者,判10—15年徒刑;卖给10件以上者一律判处死刑。
凡来佤邦买海洛因的中国人,除按以上四条法办外,可转交中国方面处置。 电子书 分享网站
第十二章 与勐冒县委书记一起体验佤邦禁毒(5)
凡外地人将毒品运入佤邦者,毒品全部没收,人员判1—2年徒刑。
凡佤邦人员与外地人员互相勾结,将毒品运入佤邦者,除没收毒品和运输工具外,佤邦人员判2—3年徒刑。
在破案抓捕毒枭方面,佤邦也配合中国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其中就有一些典型案例,比如:2002年的“3·30”重大跨国贩毒案,佤邦得到中方通报后,鲍有祥立即成立了一个专案组,组织部队、公安、民兵、群众堵口设卡,市内清查,市外搜索,布下天罗地网,经过10多天的工作,打死毒贩2人,抓获11人,由鲍有祥亲自带领部队将他们送交给中国警方。2003年又协助中国抓获了缅北近年来查实的最大毒枭谭晓林,此人经手从中国过境的海洛因就达数吨之多。
与之相应,勐冒县也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文件,并且在每一次大会上都要提到禁毒和替代种植以及2005年后禁种罂粟的话题。该县2000年的年度工作总结会议是有史以来年度总结会议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鲍有祥、肖明亮、南部军区政委鲍有谊、468师师长岩论、对外关系部部长赵艾纳、联合军副总参谋长赵国安、作战处长尼东、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周大富、政府办公室主任王克强等佤邦联合党中央领导都出席助威。县长鲍有良在会上又一次提到了禁毒与禁种的工作情况:勐冒县从1999年起到2000年抓捕的吸毒人员和拆卖毒品人员的人数统计情况如下:1999年吸毒人员67人,拆卖毒品的人员3人;2000年吸毒人员433人,拆卖毒品的48人。
他们有一些规定和通令在我看来很新鲜,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