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应包括: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最终,城市详细规划应得出的总成果应当包括:①规划说明书。内容包括详细规划的情况简介,近期规划建设的任务,建设地段内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分析,近期主要建设项目和配套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规划布置的原则和意图,各项建设的定额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依据,建设程序和各项工程概算等;②规划地段现状图。按规划设计要求在地形图上分别绘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地、管线工程和人防工程等现状;③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图上应标明各类用地的界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的布置,分清哪些是保留的,哪些是规划的;④道路及竖向规划图。图上应标明道路界线、断面,宽度、坡度、曲线半径、交叉点、转折点的坐标和标高,以及地形的竖向设计处理等;⑤各项工程设施的综合图。图上应标明各项工程的坐标、标高、坡度、管径或截面大小,这些工程相互之间的关系。各种管线可综合在一张图内,也可分专业工程绘制。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规划的程序
规划的调整,本质上就是利益的调整。一些地方政府贪图政绩,还有一些地方,规划跟着项目走,如果遇到比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地方领导就竭尽全力满足开发商的利益。特别是一些落后的乡镇,招商引资时“饥不择食”,投资商看中哪块土地,地方政府就将项目安排在哪里。因此,唯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程序,才能减少这类事实上是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的发生。
一个规划方案要合法出台,首先是各规划部门制定出规划草案。并且由不同层级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规划,然后再交由其上级政府部门审批。
《规划法》: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规划法》第八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且根据第九条: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此外,根据《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同时,为了加强行政约束,根据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规划的修改
“一任领导一个规划”,是目前城乡规划法在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换了,新领导急于出政绩,在城市建设中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随意变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给老百姓制造了巨大的痛苦和麻烦。可是由于对法律知识的匮乏,老百姓只知道他们这么做是不对的,却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根据《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如必须修改的,则应依照法律程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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