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李小姐随团在西双版纳旅游,当到达中缅边境时,导游告诉游客:缅玉质地好,在国际市场独占鳌头,但不懂行情往往上当受骗。为此,导游为大家推选了一家正宗商店。店主果然热忱有加,恰巧又与李小姐一行人是同乡。老乡见老乡,买卖好商量。结果李小姐一行9人购买了几万元的玉器,带回西双版纳的首府景洪,一经比较游客才惊呼上当受骗。
以上两例游客受骗的原因,皆由于导游与当地商家串通一气,先将游客的身份信息传递给店主,让店主冒充游客老乡,使游客产生亲切感、信任感,使其放松防范与警惕,进而狠宰一刀。
法律聚焦:禁止欺骗游客消费
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24条分别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8条规定:“……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案例警示:
(1)购物勿轻信导游推荐
旅游的目的是玩,而不是购物。对导游推荐的商店,可以观光、浏览,不要轻易掏钱,不要轻易购买物品。对于中意的商品,不要急于成交,要货比三家,谨慎从事,保持理性消费。商家给导游回扣,导游为商家提供客源,这早已使两者间结成互相依赖的利益同盟,游客只是该同盟合围的对象和盘剥的牺牲品。
(2)勿信店主是同乡
国人认亲,对同乡有一种认同感。游客们在异地他乡巧遇与自己攀亲的同乡人,使游客毫不置疑地接受其美意,纷纷解囊购物。其实,亲的不是老乡,店主与导游对钱比对人还亲,所以,游客捂住自己的钱袋比亲近老乡更重要。
(3)购物勿吃哑巴亏
多数游客购物后发现吃亏上当都认了、忍了,毕竟人生地不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这种心态正中了奸商的下怀,也使他们更肆无忌惮地坑害游客。游客千万别吃哑巴亏,一旦受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让其留下不良记录,让其受到应有的处罚。
旅游娱乐 散客拼团好无奈自费增项不应该
张氏夫妇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8日游,每人交4730元团费和1000元的自费项目费,旅行社承诺到境外不再交任何费用。到了曼谷,导游又说,因该团人数不足,该旅行社已将此次旅游转给了另一旅行社,并要求张氏夫妇再交2000元自费金。张氏夫妇对此不满,认为某旅行社无视合同、不守承诺,纯属欺诈。
目前,国人旅游已不满足于境内的名胜古迹、名山大川,他们将目光纷纷投向国外。然而,随之而来的投诉表明,境外游尚存在散客拼团、自费增项等问题。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必要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斗争。
法律聚焦:转团及旅行增项收费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转团(散客拼团)必须充分尊重游客的意愿,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以求得游客的理解与谅解,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实现顺利过渡与交接。同时,必须依法严格操作,才能不委屈游客,不留遗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7条、第22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第7条、第8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如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案例警示:
(1)勿轻易接受散客拼团
散客拼团,意味着游客处于未知、待定的状态。他可能面临一家陌生的、不甚了解的旅行社,得不到承诺的服务。由于临时拼团,会打乱游客的原计划和准备,会给其心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与不安。游客人数增多也影响旅游质量,故游客不应轻易接受散客拼团,以免碰到更多的不如意。
(2)勿轻易中了自费项目圈套
一些境外旅游看似报价便宜,其实其中最大的猫腻是在自费活动上。只要到了旅游目的地,导游就会强迫游客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如果拒绝,此次旅游很可能大打折扣,或倍受刁难。此时,主动权已不掌握在游客手中,游客在异国他乡、孤立无援,只能屈从。所以,自费项目多价格高、开支不透明,这些往往是境外旅游的圈套。游客在出行前,最好轻易别签约,应向有出游经验的朋友多做一些咨询,选择资质信誉好的旅行社,对自费项目加以明确约定,以避免节外生枝。一旦发现旅行社违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使其受到应有的查处。
旅游娱乐 旅游路上陷阱多遇到新奇多思索
某村寨早年开放一个“婚俗体验”项目,一些不知情的游客往往稀里糊涂地成了“新娘”瞄准的目标,他们被“新娘”上前揪住耳朵,以类似“绑架”的方式拉入“洞房”,“新郎”如不痛快掏钱,甭想逃过去。面对此情此景,游客大都有被敲诈的感觉。
另据游客投诉,随旅行团游览时,常有导游动员游客参与拜佛、烧香、许愿等活动,每个程序游客都要捐出50~100元不等。游客对此怨声不断。
法律聚焦:旅游说明、警示与忠告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9条、第50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0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本文案例中提到的“新娘”强拉游客当“新郎”入“洞房”,就是典型的强制消费。再如导游鼓动游客拜佛、烧香、许愿,在事前却不告知其需要环环捐钱,这就没有尽到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这就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旅行社及其导游,应依法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既要提供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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