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经典著作:黄仁宇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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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经典著作:黄仁宇全集- 第1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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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任意增高或降低折换率,亦不始自明朝,如《宋史》内所称:“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宋史》(中华书局1976标点本),1744213。参见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北京,1957),页221。。可见这办法已行于宋代。因之行政及经理的统计,也多名不副实。
  此种现象可以认为官僚主义之作风者,则因为文官集团,有皇帝支持,自视其代表天意民心。只要行政设计为大局打算,对于纳税者个人,不负法律上的责任。而欧洲中世纪虽称“封建”,其座主及附庸之间,有合同关系(contractual relationship),这种物质条件,既有历史成例,不容一方片面更动;更不容以仁义道德的名目,作为更变的张本。两方如有争执,势必请法官及律师裁判,如此才能培养司法独立的传统,中国长期受官僚主义的垄断,可谓未曾经过这种阶段。
  永乐之征收田赋,表面上照此三千余万石的数目作准则,其实征数量则必较此数目远甚。因为永乐派兵入安南,征漠北,又大兴土木,全面创建北京为帝都,令郑和率艨艟巨舰下西洋,更开凿徐州至临清间的大运河,不可能以洪武年间的用度作标准,亦不可能较宣德年间的用费,只有少量逾额也。即如其使用民夫,可为证鉴。洪武所定“均工夫”,农民应于农隙时应政府征召,做工三十天,工匠则于三年之内服役三个月《太祖实录》,页1060,1671;《大明会典》1891。。永乐于1406年将所有匠役全部延长为六个月,而1410年政府报告内亦即承认应召的匠役“逾年未归”《太宗实录》,页0836,1435。。《天下郡国利病书》称“自永乐北都,挽输道远,加耗滋多”《天下郡国利病书》,611。。均可见其额外加征之耗巨。本文之旨趣,不在称叙其向民间勒索之多寡明代田赋收入见于官方账目者,一般均低。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已详言之。一般所以称赋重者,乃赤贫者不得免税,无法推行累进税制。贫农无从借贷。经手人额外多征,则更在税率问题之外矣。,而系表明其税收施政,全由上级做主,对下级之权力,可以完全漠视。永乐一生经历,虽可以“君主专政”概述之,但其专政必须透过文官集团长久的习惯,有其思想及信仰上的根据。此种习惯及根据,则为李老博士所称官僚主义。因其存在,自宋至明以至现代,国家之统计数字,因未经过独立的司法机关的“照磨”(这系明代名词,其字义不言而解)与留难,无确切的价值。
  (B)馈运北京粮馈运北京粮,亦称“漕米”,即系田赋征实内的米粮,经过海运或由大运河内漕运到达北京的数目。其记入《太宗实录》始于1409年。自此至1414年,其上下有限,每年在200万石至250万石之间。1415年之后,则波动较大。如1415年超过600万石,1417年超过500万石,而1420年则不及100万石是也。
  图表二永乐年间
  馈运北京粮数额
  (单位:百万石)此记录虽有数目上的上下,其正确性反而可靠。明代的粮运在1415年以前为海运,因之运数经过统筹,极易固定。1415年后经过新开凿的大运河行“支运”,也就是“接力运送”,以淮安、徐州、济宁及临清为接力站,各设米仓,以便囤集。于是“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明史》,79,1916。。也就是供给与分配,不必在一年内两造对销,而可以在次年内交替。所以一年在途中囤集者多,则入北京者少,与其总运数无关。1420年馈运数少,显系以前多年京仓囤集有余,而1421年元旦,永乐正式迁都于北京,其筹备须要大量的人力和船舶,以前一年馈运粮少,也是必然趋势。
  

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7)
今将1415年至1424年共十年的馈运数平均,则每年运数为三百二十余万石,此数亦与漕运历史符合。明代以田赋征实的米粮运北京,供给官员军匠,从二百万石左右逐渐增加,至1472年后固定为每年四百万石《明史》,79,1918。。上述平均每年三百余万石,是为逐渐增加中的一个阶段。
  以上数字之比较可靠,因其会计制度有法律的监视。漕粮北运,由运军为之。自江南水次由纳税的县分交兑,至北京仓库缴纳销差,运军的总旗小旗(等于排长、班长)责无旁贷,如有差失,此辈须卖儿鬻女筹款赔偿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这种立法,不近人情,令人发指。但是财政责任,反比一般官僚做事者分明,所以凡上级能确切加压力于下级时,其会计则可置信。
  (C)屯田子粒屯田子粒在《太宗实录》中有一直下降的趋势。自1403年之二千三百余石降至1424年之五百余石。在永乐之二十二年之内,只有三次次年之数超过前年之数;而只有一年,此超过之数目,数量尚为可观。而前后三次,每增之后又降,且降至以前更低之数额。
  实录原文未叙明所称数目出自“军屯”或包括“民屯”。但是明代军屯,全是“一笔糊涂账”,则无可置疑。王毓铨先生作《明代的军屯》,还只轻描淡写地说出数目上有夸大之处《明代的军屯》,页217。。而实际上其夸大到难于置信的地步。图表三的每况愈下,即无法解释。何以永乐初年,子粒几与田赋等量齐观?何以后来会退缩数倍?如果以前有剩余,此剩余做何去处?以后如有减缩,又曾做何法补救?明代文献中不能寻出适当的解答。
  图表三永乐年间
  屯田子粒数额
  (单位:百万石)
  此间应注意者,明代之军屯与民屯,始终无中枢之行政机构负责掌管。工部之屯田清吏司掌理柴炭名不副实。在国防边境之卫所,奉命利用所在可以耕种的田土是否可行,上级毫不闻问。在内地之卫所,所拨为军屯的田地,也不是集中于一处,而是此处数亩,彼处数亩,与民间田土,互相错综。《明史》所称每军受田五十亩,交纳子粒二十四石《明史》,771884。,只能代表中央设计者理想中的原则,与事实完全不符。《春明梦余录》指出四川省在明代初年称有屯田65 954 500亩,而当时军则只有14 822人,如全数屯田,则每军应耕田4 500亩矣孙承泽《春明梦余录》(香港影印古香斋袖珍本),。。其不足信可知。而这种谎报,迄明代未止。如嘉靖年间各边区仍有屯田子粒数,而户部尚书潘璜即奏称“十数年并无一处通关奏缴”徐孚远等编《皇明经世文编》(台北,1964影印本),19819。。庞尚鹏奉命清查军屯,其报告辽东情形,则称“兵荒相寻,尺藉消耗,耕作之业,率归舍余,屯军已尽废矣”。及其至大同,则称“或据册有数,而纳粮无人”。及其至甘肃,则称其经理为“操纵收缩,莫知端倪”《皇明经世文编》,,24;3593;36010。。而官方统计,仍称屯粮收入每年370万石,其虚冒情形可知矣。
  何以《太宗实录》内屯田子粒几成直线下降,只好猜测系当时上级冠冕堂皇地责成各部队屯田,自五军都督府至各卫所,不得不尽量报告,全部赴事,于是按照人数计屯田子粒。永乐既好大喜功,经常征集卫所员兵远征。每一差派,负责官员才有所借口,将子粒数剔除。这是我们暂时的结论。(除非更有新发现之资料提供新说法,并指出这猜测谬误外,目前情况不明,更无其他方法,足以解释此中奥妙。)
  图表四永乐年间
  征收盐引额数
  (单位:千引)(D)征收盐引盐引数目,在永乐年间之初期,每年120万引增至中期之150万引,兹后即逐渐下降,至低于110万引。(1411年数目不见于实录。)但其伸缩,事实上尚为可能。当时除有少数“小引”外,标准大引,每引400斤,粗率计算可供成人40人一年之所需。如年产盐120万引至150万引,即可供6 000万人口一年之所需。此与当时官方报告之人口数,亦算相符。
  永乐初期所得食盐,用于“开中”,亦即商人纳粮草于边军,边军的经理者给予“仓钞”,商人凭仓钞赴盐场请领盐,但盐场又须经过南京户部给发“盐引”。盐引即为路票,无引食盐不得通行,亦不得售卖。虽其管制多端妨碍输运,明代中期之后食盐官卖之积弊丛生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有详细的记载。食盐公卖在;但是在会计制度上言,其账目经过多方核对,尚不易产生无中生有、本末颠倒的现象。
  永乐年间,一部食盐,亦由政府直接卖并分配于民间。当时因纸币之称“宝钞”者,发行过多,希望“回笼”,亦以食盐兑换民间之宝钞。浙盐则用之支持征安南之军费。1418年后统计显示盐引数额下降,想系由于以上诸项支出;而非制造之减少永乐期间食盐收入作为政府其他各项费用之事例甚多。见《太宗实录》,页0176~0177;0249~0250;0280;0589;0590,0622~0623。。
  图表五永乐年间
  收入银两数额
  (单位:千两)(E)收入银两银两收入数在《太宗实录》中表示初年逐渐上升,至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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