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这就必然造成作品的流失,人才的流失,智力的流失。而这种流失,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英的流失,精髓的流失。它可能导致的,是文化的沙漠,智力的沙漠。
到福建沿海码头去看一看:一捆又一捆还散发着幽幽墨香的绘画艺术精品,大陆画师刚刚落笔的新作,从这里被一船船运出大海。画师们与来自台湾、香港及新加坡的画商交上了朋友,宁愿以二百元的报酬,抛出也许价值一万元的画作。他们巴不得与来自美国和欧洲的画商取得联系,为得到一点点美钞,给人家现场作画,画完就放手让人家去高价倒卖。他们想,发表在人民日报上不就是十几元稿费吗?即使从外商手中得到一百元现钞,不是也值得吗?于是心甘情愿地让画商剥削自己的劳动。而在同时,我们正在大声疾呼:大陆美术创作不活跃!大陆美术市场不景气!
到国际图书博览会上看一看:大陆作家、艺术家的新著摆在了港台出版社的展台上。我们的出版社还准备引进海外出版商的作品呢,花高价买回人家图书的版权,到家里一看,原来这图书本来就是大陆作者的作品。许多国内作者试图与海外出版商交上朋友,尽管可能上当受骗也趋之若鹜。人家的稿酬高啊!所以,一部小说或一部论著脱稿以后就压在手上,尽管国内众多出版社前来索稿也不肯放手,只等着有来自海外的出版商付出高价。而在这同时,我们正在大声疾呼:国内的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不活跃!图书市场不景气!
到珠江三角洲去看一看:那里涌现一批制作动画片的外资企业,里面尽是中国美术电影制片厂、儿童电影制片厂停薪留职的美工。洋老板给他们的薪水,旺季时每月可以达到六千元,画一个镜头就是三百元到五百元。洋老板不需要他们搞创作,只安排他们搞加工,一切都按已经设计好的程序制作简单动作。但他们乐意为洋老板卖命。人家的报酬高啊!两家外资动画片企业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挖人才,一家说月薪两千元,第二家提出加百分之三十,第一家就许诺加百分之五十。我们的美工就这样大量地流走了。谁能想到,在我们的电视上播放的海外动画系列片,实际上是中国人加工的作品?而在这同时,我们正在大声疾呼:中国的动画片太少了!儿童的精神食粮太匾乏了!
如果不能佣有(3)
到深圳去看一看:那里崛起了许多制作计算机软件的外资企业。在那里搞简单加工的技术人员却是国内第一流的软件专家。他们也是奔着那高薪而去的。他们放弃在国内科研单位里的研制和开发,去给人家当廉价劳动力,为洋老板的软件生意贡献才智。在大陆以至海外抛售的计算机软件,被我们引进的计算机软件,其实是国内人才的智力成果。这一点,又有多少善良的人知道呢?而我们同时也在大声疾呼:中国的软件产业太落后了!海外的软件垄断中国大陆市场了!
……作品在流失,人才在流失!
让人心疼,也促人深思。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著作权保护问题是重要因素之一。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同志从世界范围考察了这个问题。他说:“发展中国家处在经济、文化的落后状态,要摆脱贫困,需要根据国情采取正确的路线与政策。建立版权保护制度,鼓励本国人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激发本民族的自尊心和创造性,就是一项重要政策。如果没有版权保护,外国作品充斥文化教育、科学技术领域,本国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的创造性受到抑制和扼杀,本民族的文化事业就发展不起来,本国的文化传统就会被外来文化‘异化’。”
他说:“发展中国家有些作家、科学家将作品寄往国外发表,甚至移居国外,智力资源外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缺乏版权保护或版权保护水平偏低,政府不能为他们进行科学研究、文化创作提供必要的、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据联合国有关资料统计,1962年至1972年间,从发展中国家外流到美、英、加拿大三国的科学家、工程师、教师、医生和各种专家学者就有三十四万多人,其中到美国的有十五万人。据另一份资料统计,1970年外流到美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工程师及各类专家学者,当年就为美国创造了价值四十亿美元的财富。智力资源外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不能不是一个极为重大的损失。”
我们不应当再走一些发展中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保留住我们的作品、我们的人才。
应当指出的是,作家们、艺术家们、科学家们的创作活动,只是整个社会创造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创造力受到挫伤,也将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全社会的创造力。创作不仅仅是作家们的事情,每个人都有创造的才能和机会,每个年轻人都可能是未来的作家,艺术家。我们对作家、艺术家创作活动的尊重,同时就是对整个社会创作活动的保护和支持,是为人才辈出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果没有这样的环境,不仅老的创作者难以思如泉涌,新的创作者也很难崭露头角,整个社会的智力成果就会减少。
而一个民族创造力的强弱,又决定着这个民族是否兴旺发达。一个民族在世界上的地位,对人类的贡献,在一定意义上要看它的科学、文化、艺术的创造力。提起古代中国,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孔子、老子和“四大发明”;提起德国,人们想到的是马克思及其《共产党宣言》;提起荷兰,人们想到的是梵高;提起匈牙利,人们就想到裴多菲… … 正是这些思想者、创作者,为他们的民族增添了光彩。正是他们的智力成果,使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伯尔尼公约指南》一书的前言中,就这样写道:“版权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经验证明,民族文化遗产的丰富程度取决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保护水平越高,对作者创作的鼓励就越大;一个国家智力作品的数量越大,它的名望就越高……总之,鼓励智力创作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之一。”
我们必须提供这样的“基本先决条件”。
因为,我们不要“文化沙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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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个人财产权(1)
· 版权法与著作权法名称之争 · 智力成果是作者最神圣的财产 · 在知识产权的享有上不可能有什么平等
版权是一种财产权吗?换句话说,作品是创作者个人的财产吗?这是一个敏感的、很不容易澄清的问题,越是澄不清就越是敏感,越是敏感就越是不容易澄清。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排斥财产私有权,同时也排斥作为财产的知识产权,除商标外,国家对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基本采取不承认、不保护的态度。尽管建国后我国曾先后颁布过发明奖励条例和著作稿酬制度,但它给予创造者的仅仅是奖励而不是确认权利,如对发明创造,就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 “全国各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
70年代末,我国起草民法三稿、四稿时,知识产权是否是个人财产权的问题就提出来了,当时争论相当激烈。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知识和智力成果不能作为法律保护对象,不能作为财产权予以保护,更不能作为个人的私有的财产权进行保护了。
围绕这个问题,我们的版权法律起草者、立法者又展开了一场接一场激烈的争论。即使起草者们统一了认识,又在社会上引起更广泛的争论,社会上的争论又反过来引起立法者的争论。
与此相关,在这项法律的名称上也展开了争论。是叫版权法,还是叫著作权法?这场争论一直持续了近十年。中国的立法史上从来没有因一个法律名称争论这么长时间。不要以为它仅是一场字面上的争论。字面的下边,有着深刻的理论上的分歧。主张使用版权一词的同志认为,版权即使理解为出版权,也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常被人理解为著书立说的权利。而主张使用著作权的同志指出,版权的确使人很容易的理解为是出版者、复制者的权利,用著作权一词才能直接地把作者和著作联系起来,明确它是个人权利。因为即使立法者明确版权是个人权利,而到了社会上,人们往往把版权与出版权混淆起来。
问题的焦点其实是,版权归使用者——社会所有,还是归作者——个人所有。
这场争论几乎可以说在中国已进行了一百多年甚至上千年。原始版权的本质是保护出版者复制者,而现代版权把版权归还创作者个人。版权的概念已由版权转换为著作权,进而在一些国家被明确为作者权,就是为了更清楚地表明作者是版权的主体。一部版权发展史,就是由出版者本位最终过渡到作者本位的发展史。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春田是坚决主张使用著作权一词的学者之一。他认为,一加上个“版”字,作者的主体地位就容易被怀疑,版权很容易解释为出版之权、复制之权,著作权才能明确为作者之权,版权和著作权根本不是一回事。他的主张曾受到一些同志的非议。他回忆说:“当时有人写文章骂我,说版权的概念是社会主义的,马列主义的;著作权的概念是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甚至,有位同志指着我说:‘刘春田,你的言论如果不是资产阶级自由化,那就没有资产阶级自由化了。”;
不过,这个“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最终还是被采纳了。
起草者、立法者在著作权上达成了共识。
这部法律的名称被定为著作权法。为了适应历来的通行说法,法律的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