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讲的是有关“四人帮”的内容。
丁一三幽默地说:“这样抄袭,连‘四人帮’也会笑话我们!”
抄袭者的另一个“挡箭牌”——“合理使用”。
诚然,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允许的,但这种引用必须适当,不能毫无节制。为创作一部作品,参考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另外的体裁更新构思、重新表现,也是允许的,但这种参考和使用必须适当,不能把他人的作品内容原文照抄。
任何人的创作都不可能不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实现,但既然压着前人的肩膀,就应当记着前人的贡献并作出说明。如果连这点诚意都没有,怎么能称作是“合理”呢?
有一部纪实文学作品叫《名伶之死》,发表在《青年文摘》上。其记述的是著名评剧演员白玉霜的生平事迹。
剧作家郭启宏认为,它抄袭了自己创作的评剧《评剧皇后》和传记体连载文章《评剧皇后——白玉霜》。
《名伶之死》的作者在答辩时说:《评剧皇后——白玉霜》是传记文体。它其中的一些内容应当视为公有财富,人们完全可以在其基础上写理论文章或创作文学作品。
作者与作者(7)
他坦率地承认,自己搞传记文学多年,历来都是将调查材料和报刊上已有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编述。他说:“这是写作的通行方法,没有什么不妥。‘天下文章一大抄’嘛!”
然而,如果这种“通行方法”成为固定手段,如果“天下文章一大抄”成为日常习惯,它就会弥漫出一股懒堕的习气,给投机取巧者以不劳而获的环境,给从事创造性劳动的作者造成侵害,折损创造精灵飞扬的翅膀。
时下由抄袭引发的版权官司中,权延赤、阎涛及阎长林之间的“连环案”格外引人注目。
权延赤创作的《走下神坛的毛泽东》等多部关于毛泽东的纪实文学作品,给热遍全国的“毛泽东热”加了温,也给作者自己带来了声誉。
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一系列作品引起的著作权官司,给他的声誉蒙上了一层阴影。
纠纷是由河北作家阎涛挑起的。他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权延赤是不是中国文坛的剽窃大王?》,遣责权延赤的作品抄袭了他先前出版的著作《东行漫记》。同时,他将有关权延赤的抄袭材料向版权机关和文艺界作了反映。
而且,据说抄袭的字数相当多,初步估计达三十二万字。
阎涛为此要求赔偿六万元。
这可是一个爆炸性新闻。
权延赤对此当然是否认的。面对沸沸扬扬的社会舆论,他说:我使用的是史实资料。
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调解,无效。
北京市版权处调解,无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一场公堂对簿必不可免。
据仔细对照过双方作品的同志介绍说:双方的作品中确有不少地方是雷同的。
权延赤的律师张赤军说:就历史事件和领袖人物言行的作品而言,雷同是难免的,因为历史不能随意粉饰修改。
站在阎涛一方的同志说:由于阎涛的作品发表在前,权延赤的作品难免抄袭之嫌。
律师张赤军说:权延赤在创作过程中翻阅了大量作品和史料,并不一定是引用阎涛的。
阎涛说:权延赤抄袭的字数多达三十一万字。
权延赤反驳说:你的《东行漫记》总共才二十万字,抄袭字数怎么会比你的书的总字数还多?
阎涛方面说:权延赤把《东行漫记》中有关历史记录中的一些笔误也抄袭了。
权延赤方面说:那毕竟是史实的笔误。在作品的思路、情节和语言这些别具匠心的创作上,才能判断是否存在抄袭问题。
这场法庭论战将是一场“证据仗”。
而双方都认为自己手握着大量证据。
这时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场官司又突然横生枝蔓。已逝毛泽东卫士阎长林的家属要求加入诉讼。她诉阎涛的《东行漫记》本身也是抄袭作品,抄袭了阎长林的《胸中自有雄兵百万》。
指责别人抄袭的阎涛也被指责为抄袭者。
原告忽然间变成了被告。
被告又反戈一击指责原告。
权延赤向自己的律师提出这样的陈述:他作品中的部分史实直接取自于《胸中自有雄兵百万》,引用时作了一定修改;而阎涛则是在稍作修饰下对《胸中自有雄兵百万》的“照搬照抄”。他是在阎长林同意之后才使用其作品的部分内容,而阎涛没有征得阎长林同意。
阎涛则否认抄袭了阎长林的作品。
是非曲直尚待法庭作出公断。广大读者则站在一旁,静观这场轩然大波。
普通的人们关心的并不是当事双方的谁胜谁负,而是法律对抄袭行为到底会作出怎样的裁决。无论这官司最后怎样结局,都无法从人们心头抹去这样的印象:现在的抄袭问题实在太严重了。也无法改变人们这样的疑问:现在的文坛果真是你抄我,我抄你,你抄他,互不尊重,互相侵权,置他人权利于不顾吗?
强者与弱者(1)
· 《我的前半生》:李文达与皇帝争权利 · 教授与学子的不公平交换 · 大学校园风波:老师,你不该…… ·《中华神圣图》与《群仙祝寿图》:大画家与小画家 · 《太阳部落》:弱女子状告舞剧大师 · 《径阳之战》:犯人也有著作权吗?
李文达要与皇帝争权利!
如果末代皇帝溥仪还活着的话,李文达也许会当面向他发问:溥仪,你自己说说,《我的前半生》到底是谁写的?我为它花费了多少心血?著作权该不该有我的一份?
如果溥仪还活着,也许会爽快地回答:是的,有你的一份。也许他不会这么爽快,尽管他把稿酬分给李文达一半,在实际上承认了李文达是个不署名的作者;尽管他为了表达感激之情,亲手赋诗相赠。这诗写道:“四载精勤如一日,挥毫助我书完成。” 这里的“精勤”一定是指文达的精勤,但又明明白白地写着:“助我完成” “我”才是书的作者,而你李文达不过是帮助我的一位助手罢了。
好在他已不再称自己为“联”。如果依旧是万人之上的皇帝,李文达敢争这个权利吗。
即使在十年前,李文达大概也不敢争什么著作权,尽管溥仪已不是皇帝,但忽视作者权利、剥夺作者个人权利的社会影响还在。
但现在,他头脑中的权利意识觉醒了。他懂了,作为一个人,一个直接创作了智力成果的人,有法律赋予自己的一份权利。
他只好与皇帝的###李淑贤来争。
这场争论持续了七八年,仍在继续。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群众,都关注着争论的结果。香港人、外国人也等待着它的结果。
争端最初就是外国人引起的。
意大利的罗马想象影业公司要将《我的前半生》改编成电影。中国方面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出版社。意方从合同上发现了问题:怎么没有作者的授权呢?没有作者个人的授权,合同等于一张废纸。著作权是作者个人的权利,改编、转让都只能由作者授权。在这里,作者个人是最重要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于是,出版社叫来了李文达。李文达以作者的名义在授权书上签了字。
李文达到底有没有权利签这字?这成了此后旷日持久的争论的一个爆发点。
李文达也许根本没有想到会惹起麻烦。因为他认为自己是书的当然的作者。
早在1964年群众出版社关于《我的前半生》稿酬支付意见中,就明确指出作者是两个:一个是溥仪,一个是李文达。溥仪是署名作者,李文达是不署名的作者,稿费一人一半。
李文达的作者资格,其根据还在于,他不是以编辑身份帮助溥仪整理成书的,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与溥仪共同研究,舍弃了溥杰先生在抚顺战犯管理所代写的那本自我检查性质的《我的前半生》原有骨架,另起炉灶创作的。
李文达和溥仪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溥仪虽向他叙述了自己的全部经历,但不详细,也不具体,而且有些事根本就说不清楚。为了搜集素材,李文达访问了许多当事人和知情者,并去了长春、沈阳和抚顺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他执笔苦干几年,三易其稿,终于在1963年完成四十二万字的《我的前半生》。
我们是否应当把李文达视为作者呢?
如果说他不是,我们怎样看待他长达四年的深入采访和辛勤创作呢?
群众出版社说:李文达是作者。
溥杰先生也说:李文达是作者。
但李淑贤说:李文达不是作者。唯一的作者是溥仪本人。唯一的继承人是她自己。
因此,当群众出版社和李文达授权意大利罗马想象影业公司将《我的前半生》改编成电影之后没多久,李淑贤又以著作权继承人的名义,将再版、翻译成其他各国文字及电影、电视的拍摄权卖给了香港导演李翰祥。
香港和意大利也展开了争论:到底谁得到的授权是有效的授权?
1985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对这场纠纷作出裁决:事实和大量的其他有关材料证明此书是溥仪和李文达合作创作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作者与编辑的关系,而是合作作者的关系。著作权应归溥仪与李文达共有。
应当说,这样一种裁决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勇气。它摒弃了传统的等级观念和其它陈腐观念,正视了现实,正视了真正创作者的存在,体现了著作权保护中的根本内容。
强者与弱者(2)
但是,李淑贤拒不执行这个裁决。她多次向有关方面写信,并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否认李文达是《我的前半生》的作者之一。
随着《末代皇帝》电视剧、电影的播放和引起的轰动,这场版权纠纷又一次掀起轩然大波。
看来只能由法庭作出判决。
官司终于打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