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国际标准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声也日益增强。国家版权局已经公开表示:将为此作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著作权法的修改方案,使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然而,国内许多同志并没有因为颁布著作权法和加入国际版权公约而作好执行国际版权标准的准备。即使在高层人士中,著作权保护的认识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一位相当级别的同志甚至这样说:“这部法,不过是骗骗洋人而已。”
与此同时,国外一些人对中国能否建立真正的版权保护制度表示怀疑,对中国保护国外版权的诚意表示怀疑,对中国政府是否有能力制止侵权现象表示怀疑。
正在这时,出现了《飘》续集《斯佳丽》版权风波。这场风波的平息证明,中国政府真诚保护国外版权,并且有能力制止对国外版权的侵犯。
由美国作家玛格丽特· 米切尔所著的风靡全球的小说《飘》,在中国有许多版本。这些版本的翻译和出版都未经作者及作者继承人的授权,也没有得到美国专有出版者的版权转让。如《飘》一样,中国大陆出版的浩如烟海般的翻译图书都是在没有版权转让关系的情况下飘洋过海而来的。
然而,到了《飘》的续集,情况不同了。中国的著作权法已经颁布并实施。中国正在尽力改变“海盗大国”的不良形象。
首开先例的是上海译文出版社。
邓小平画了个句号(2)
这家出版社在1991年初获悉美国华纳出版公司正在筹备出版《飘》续集《斯佳丽》的时候,就萌发了购买这部书的版权的想法。
数十年来,千千万万的《飘》迷们一直在推测主人公斯佳丽和白瑞特的爱情结局,多次要求作者再写一部续集。然而,作者拒绝了这一要求,又由于在1949年8月的一次意外车祸中重伤致死,而最终给读者留下遗憾。几十年后,一位叫亚历山德拉· 里普利的美国女作家,在《飘》作者继承人的授权下,有幸在众多作者的竞争中成为续《飘》的唯一作者。经过三年的奋战,她终于在1991年2月交出了长达一千页的英文《斯佳丽》原稿。美国华纳公司付出版权费五百万美元。
这个消息一经披露,便在全世界引起轰动。全球的《飘》迷们渴望从中揭开悬了半个世纪的一对冤家的爱情结局。四十多个国家从美国华纳出版公司购买了在本国翻译出版的权利。《斯佳丽》以二十二种文字在全球发行,成为世界出版史上的盛举,同时也是世界版权史上的盛举。各国为购买这部畅销书的版权,都出了高价,仅日本就付出版权费一百五十万美元。
中国呢?
按说,中国的出版社如果行动很快,可以不理睬这部书的版权问题。因为,我国当时尚未加入国际版权公约。
然而,上海译文出版社看得远。
社长骆兆添说:“从眼前的经济利益考虑,我们完全可以抢译抢出。然而,从改革开放的长远来看,保护版权势在必行,更何况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因此.要把目光放远一点。”
正当上海译文出版社准备发信与美国华纳公司联系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来了。
“请找骆兆添先生。”
“我就是。你是哪里?”
“我是台湾中华书局的。”
原来,台湾中华书局已向美国华纳出版公司购买了《飘》续集的中文翻译出版权,想在大陆找一个合作者。经过反复认真的商谈,上海译文出版社与其达成共识,签订了协议:台湾中华书局将《斯佳丽》的中文版权以一定费用转让给上海译文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独家在大陆翻译、出版、发行中文简体字本。
这条消息立即在海外引起强烈反响。
美国的《世界日报》,台湾的“中央社”、《中国时报》、《星岛日报》、《民生报》,以及香港的《大公报》、《文汇报》、《明报》等纷纷以《大陆首次购买版权,出版乱世佳人续集》、《保护智慧版权,中共迈出第一步》等为标题,及时对此作出报道。台湾报纸评论说:这是“大陆首项向海外购权出版畅销书,也是首次与外国同步出书。”
美国广播公司为证实这条消息,专门给上海译文出版社打来了越洋电话。当时美国正以知识产权问题逼迫中国全面开放市场,甚至威胁要对中国商品征收百分之百的关税。无疑,这条消息触动了一条十分敏感的神经。
上海译文出版社越发感到花这点外汇值得。它有助于树立中国的崭新形象。
然而,兴奋很快变成了忧虑。
中国出版界同时盯上了《斯佳丽》!
群雄纷争。烽烟四起。同时有六家出版社决定出版《斯佳丽》。这些出版社向全国发出征订单,扬言“要与一流水平的上海译文出版社一比高低。”还有许多出版社正在紧张筹划和突击翻译之中。这些出版社无一是按照国际惯例购买版权的。他们还要当一回“海盗”。
11月15日,上海译文出版社在《新闻出版报》上发表“严正声明”。与此同时,他们向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呈递紧急报告。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为此联合发出通知,严令无版权的出版社一律不准出版《斯佳丽》。这项通知在正式行文之前,就由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用电话向各有关出版社传出。
“我们的书都要印出来了,怎么办?”
“印出来也不能发行。要么就被罚。”
“我们与上海译文没关系,是直接翻译过来的。我们愿意打官司。”
“你们太糊涂了!人家有版权,你们有吗?这是侵权!打官司,一准输!”
“那,我们怎么办?”
“撤版!”
“我们的经济损失呢?”
“自己承担。”
大多数出版社态度较好,一听通知便表示立即撤版,甘愿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一场版权风波就这样平息下来了。
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记者说:“我们对此事进行行政上的干预,是要明确表明,我国政府对国外版权是持坚决保护态度的。同时也让出版社清醒地认识到,今后出书一定要按著作权法办事,涉及国外作品的,一定要按国际版权公约中的准则办事。”
1992年9月14日,在《伯尔尼公约》即将在中国生效的时候,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对来华的鲍格胥博士及一大批世界上最著名的版权专家表示:“尽管中国的国情有其独特之处,中国将尊重国际版权保护惯例和标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后,我们将认真执行公约。为使公约在中国得到实施,弥补中国著作权法和公约在个别条文上的差异,我们正在起草一个国际公约执行条例。中国的版权保护将与伯尔尼公约一起发展。”
1992年10月15日的钟声已经敲响了!
这一天,中国是在平平静静中度过的。但对十一亿中国人来说,是否意识到了,从这一天起,我们大家都成了伯尔尼联盟中的一员,既承担起国际责任,又享受着按照国际标准应当享受的版权——人的一项神圣权利?
1993年6月改毕
后记
这本书得以再版重印,要特别感谢阎晓宏同志。
这本书的首印是在1995年1月。当时使用的书名是《审判海盗——中国版权备忘录》。作为系列丛书同时出版的还有我的另外4部长篇。在全国著作权自愿登记的作品中,它们分别排在00001号到00005号。为此,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将其收藏,新华社以《中国版权一号诞生》为题发了通稿,近百家报纸作了报道。首印一万套很快销完,3个月后第二次印刷了一万套。那已是十几年前的往事了。这些年我的工作不断转换,精力和兴趣已不在创作上,与出版领域越来越远,也与版权领域越来越远。回想起来,过去出版的十来本书曾给自己带来许多快乐,但快乐都在创作过程之中,一旦出版成书,快乐随之结束,就再也不想回头去看了。尽管它们在市场上可能还要需求,我从未提起过再版重印的事。
两年前的一天,接到晓宏同志一个电话。自从1997年我离开新闻出版署之后,我们似乎一直没有联系过。他已由当年的副司长提升为司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成为国家最高版权管理机关的主要领导。电话里,他只讲了这样一件事:他主管版权工作后,急需补充和丰富版权知识,为此翻阅了几乎所有的版权理论书籍,还请专家们给他推荐这方面的文章。一位老专家给他送去了两部作品,一部是《安娜女王法》,一部是《走向伯尔尼》。《安娜女王法》是1710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标志着以作者权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现代版权制度的诞生,被誉为“现代版权保护的第一声春雷”。《走向伯尔尼》则是我的一部中篇报告文学。晓宏同志说,他特别喜欢我的这部作品,已经读过多遍,现在到各地讲授版权知识时,往往要引用其中的一些典型事例。他还叹道,像这样的既专业又生动的大众版权读物实在太少了。
《走向伯尔尼》于1993年2月刊登在《当代》杂志上。作品真实的记述了中国版权立法的曲折历程,记述了中国知识群体的版权意识觉醒过程,发表后曾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于1994年获得“当代文学奖”。在我创作的报告文学作品中,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当代中国的报告文学园地里,它也是有特色的一枝。人们常常感叹报告文学这种体裁的作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人淡忘,但这部作品却在十几年中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至今,还通过一些网络的传播被人们阅读和引用。去年我曾将其中一些片断上传到自己的博客上,竟然还有不小的点击率。也许,那位专家推荐给晓宏同志看的,就是从网上下载的吧。
后来与晓宏同志又有几次接触。每次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