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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用*的手段和方法
*不是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由公众来做决断,也并非只要是公共事务,事无巨细,民众都必须参与其中。人们发现,实现*需要一套相应的复杂的专门制度、程序和规则。按这套制度、程序、规则操作,就能较好地体现实质上的*。这就是*制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手段的*,并不一定要在这套制度的各个环节上都体现出来。
试举*授权为例。*的常识告诉我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人民通常通过把权力委托给官员行使,而不是直接运用权力,来体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这就在民众和官员之间形成了一种授权关系。从总的方面讲,官员的权力来自公众,这是没有错的。但是,在人民把权力委托给官员这个总的框架下,具体的委托方式却因权力的性质不同而不同。
人民(或人民的代表)直接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那部分人,从人民或人民代表那里直接获得授权。在这个授权过程中,作为多数的公众,让渡出了自己拥有的一部分权利,这部分权利从多数人手里转移到了少数人手里,变成了公共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人掌握权力,怎样保证这些人能够按照约定使用权力而不滥用权力,都是公众不能不过问的事情。正因为此,在正常的*政治的条件下,最普遍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公众通过选举选出掌权者,来完成这一权力授受和转移的过程。我们把它叫做第一种授权。
掌权者获得授权后,便开始行使权力。掌权者不可能单枪匹马地去做所有事情。他们必须组织力量,设立机构和部门,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这些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让他们各司其责,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以实现掌权者向公众承诺的目标。在这里,又发生了一次授权的过程。但这次授权不是掌权者交出权力便没有了权力,而是分权;不是多数人向少数人授权,而是少数人向相对多一些人分权。目标很明确,就是为了保证权力发挥最大效力。我们把它叫做第二种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掌权者对那些执行者自然应当有选择权、决定权和认可权。只有这样,掌权者的意图才能得到实现。行政学意义上的任命制,通常在这一环节发生。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3)
从手段和方法上讲,这两种授权的区别就在于,第一种授权应该由公众说了算,即由民做主,或说采用的是“*”的方法;第二种授权则由领导者说了算,用约定俗成的说法,可以叫做“集中”的方法。
在我们的实践中,这两种授权长期都是被混淆了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管那种授权,我们都采用任命或变相任命的方式,结果发生了*所说的“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改革开放以后,围绕克服这种弊端,我们进行了大量探索。遗憾的是,在相当一段时间的探索中,我们都没有弄清楚这两种授权的性质,而且往往把应该充分发展*手段来解决的第一种授权放在一边,在更多地应当用集中的手段来解决的第二种授权上寻找“*”。这方面的例子甚多,如正职依然实行任命、副职却实行“*推荐”;部门负责人不采用任命方式,而采用*推举方式产生;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组成专家团、组织群众测评,选拔出来的却只是个部门副手;等等。这类做法,不但很难使人们对“*”产生好感,反而导致授权关系紊乱,相当程度地造成了“*不够,集中也不够”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说到底是因为,在考虑是否采用*手段时,不是根据*政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来确定,而是根据改革风险的大小来取舍:由更多的人来参与副职或部门负责人的选择,再失控也乱不到哪里去。但是如果让更多的人来选正职,在许多人看来,那就意味着放弃“党管干部”的原则。实践已经表明,在本不该推行*的环节上推行“*”,不会收到什么效果,只是徒增人们对*的不信任而已。
*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根本方式
对*认识不清而导致在实践中混用“*”和“集中”两种手段,毕竟只属于方法问题。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当既可以采用“*”方法、也可以采用“集中”方法的时候,我们经常会舍弃*方法,习惯性地靠集中手段来解决问题。这就是思维定势的问题了。这一点,最突出不过地表现在上下级权力配置上。
对权力的认识,我们经历了一个过程。掌权之初,我们偏向于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解读一切问题,总认为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权力,任何权力都带有阶级性。实际上,等到给权力定性之后再进行分析,思维也就同时受到了限制:在共产党执政的情况下,只要保证权力掌握在无产阶级先锋队手中,就不会出任何问题。这种思维的缺陷在于,它没有看到,由于公共权力总是大于个*利,对人的能力起放大作用,因而往往对人有强大的吸引力。不管掌握在哪个阶级和政党的手中,权力对人都有很强的腐蚀性。因此,权力是需要受到制约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苏共失败的教训说明,即使*主义政党,在这一点上也不能例外。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反*斗争的不断深入,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逐渐深刻,现在已经走上了以约束权力来遏制*的治本之路。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思想上和实践上的飞跃。
但是,究竟怎样约束权力?这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从理论上说,权力的约束与授权问题密切地联系着。众所周知,谁是授权者,执行者就向谁负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授权者可以决定权力应当怎样使用,乃至可以决定把权力收回。如上所述,授权可以分成两种。同理,对权力的约束也应该有两种走向:在多数向少数授权的情况下,权力应当直接受制于多数人,即用*的方式约束权力;在少数向较多的人授权的情况下,权力直接受制于领导者,即用集中的方式约束权力。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4)
遗憾的是,我们对用集中的方式约束和管理权力往往得心应手,却不习惯尝试和使用*的方式。例如,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客观上要求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来谋划发展大局,这就相应地使地方的权力有所扩大。权力的扩大伴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现象,地方保护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不听中央部署、另搞一套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对地方的权力加以约束,显然是必要的。但是,在选择约束方式时,我们看到,经常地、大量地被使用的,仍然是向上收权的方式。许多原来属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权力,现在被裁割成自上而下一通到底的条条。不仅如此,为了防止地方和基层党委、政府浪费和滥用资金,干脆把各种拨款也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于是,*批评过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带来的弊端又开始出现了。
这里不是说不能实行条条管理、垂直管理,也不是说不能设“专项资金”。而是说,大面积地采用这种方法约束下面的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问题。突出体现在:
第一,权力依然缺少管束。收了下面的权力,上面的权力便膨胀起来。下面滥用权力可以用上收的方法来解决,那么,上面的权力大了,又由谁来约束和管制?这样的思路,最后只能落到一点上,那就是寄希望于人的品质,而这种品质又是和官职联系在一起的:级别高一点,正确就多一分;级别越高,就越正确。显而易见,这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实上,许多地方、基层的党委和政府都反映,统到上级部门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已经使得“跑部钱进”的现象愈演愈烈。
第二,地方、基层党委和政府的统筹能力大大降低。对不同领域、不同产业、不同部门进行协调、统筹,使各方面和谐、可持续地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中观层面讲,地方、基层党委和政府在这种统筹和协调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但是,垂直化、条条化的权力运作方式,不仅有过细地干预地方施政之嫌,而且也割断了本来有机的各个方面工作之间的联系,加重了不协调、不平衡、不配套的现象,而地方、基层党委和政府往往对此束手无策。
我以为,要走出这种“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不良循环,应当更多地探索用*的方式解决权力约束的问题。即通过扩大*,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权力机关的形成、权力的运用和权力的监督中来的办法,而不是简单采用权力上收、垂直化的办法,来遏制和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一些地方和基层的党组织针对出现的问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探索,值得肯定。例如,不少地方尝试对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实行“公推*”,在把干部的命运交到老百姓和广大党员手里,利用公众这个最不容易被收买的群体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这里举一个仪陇“四权”模式的例子。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有这样的情况:即使村委会主任是*出来的,一旦掌权,也往往发生滥用权力、甚至贪污腐化的现象。仪陇的“四权”模式就是为了防止和克服这种现象而发明出来的。所谓“四权”,就是把乡村治理中的权力明确地划分为党支部的领导权、村民会议的决策权、村委会的执行权和农民群众的监督权,还权于民,村里的大事让农民说了算,村委会不是一旦当选就拥有所有权力,而是执行全体村民会议在党支部领导下制定的规划和决策。这种做法,既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广大村民的积极性,又有效地克服了过去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