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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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策- 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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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议事决策制度,保证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集体领导。
  基层*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一直是中国*政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几乎每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均无例外地强调基层*的重要性。基层*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社区、基层政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基层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制度与程序。基层*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政治权利,是全部*政治的基础,意义尤其重大。此外,优先发展基层*,从基层*逐渐向上推进,也有利于社会政治的稳定和积累*政治的经验。*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地将发展基层*当作“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并决定“重点推进”。报告用整整一节的篇幅对发展基层*作了专门论述,表明基层*仍将是中国*政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的许多突破性成就都发生在基层*的实践中。首先是在全国农村社区和城市街道社区首次试行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特别是村民自治,截至2007年,中国农村已建立起6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村委会选举的全国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村民自治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大规模直接选举的先河,使亿万农民享受到了自由而直接的选举权利,是中国*政治历史的突破性发展,为更高一级的*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次是发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中的*制度,以保障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决策、*参与和*监督。再者是逐渐推行基层政权的*选举、*决策和*监督的改革试验,这方面的重要改革实践包括乡镇领导的公推*和公推公选,乡镇政府重大决策的公示、听证和协商制度,两票制选举基层党组织领导等。最后是建立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使公民的依法上访及投诉成为监督政府机关和党政干部的正式渠道。

中国政治发展三十年(5)
基层*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尤需特别重视。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和操作机制不健全,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影响基层*发展的瓶颈。例如,村“两委会”的关系、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定地位、乡镇领导的直接选举、对贿选等的打击等,都需要有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治素质与基层*的发展要求明显不相适应,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提高。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条件相差很大,基层*的发展情况也很不平衡,因此,推进基层*既要有统一要求,又不能搞一刀切,应当充分发挥各地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基层*的实质,是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党和政府应当把扩大社会自治与公民自治当作长远的政治发展战略,不断拓宽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的渠道,丰富公民自治和社会自治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首先在基层政治生活中实现宪法赋予的“当家作主”权利。
  法制建设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就是*与法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言缺一不可。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家,10年“*”最惨痛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开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过程,也是一个开始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开始强调“法制”或“依法治国”(rule by law),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将*与法制并提。*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世纪80年代后,许多理论工作者开始倡导“法治”或“依法治国”。“法制”与“法治”,或“刀制”与“水治”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后者除了强调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外,更强调法律是最高的统治权威,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党的一些领导人就开始提出,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党组织及党的领导人也不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0世纪90年代后,法治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其主要标志是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大会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久,这一目标又被写进宪法,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十六大以后,中国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使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加具体化,并且表明政府将在实现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起表率和带头作用。
  回顾过去30年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除了党和国家正式把建设法治国家确立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战略目标这一里程碑式的成就之外,还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进展。首先是初步确立了国家的法律体系。从1979年到200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0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 500多件地方性法规。到2010年,中国将基本上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是建立和健全以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三位一体的司法体系,在冤假错案*、司法平等、司法公开和独立审判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改革,取得了明显进步。再次是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从无到有,法律服务体系基本确立,对困难群体的法律救助服务工作也逐步开展。截至2008年,中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3万多家,律师队伍发展到1 413万多人。复次是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的目标,政府的活动日益受到法律的限制。过去的30年中,全国人大颁布了若干限制政府的重要法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民告官开始成为现实,公民诉赢政府部门的案件也不再稀奇。最后,法律教学和法制普及工作全面展开,全民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目前,全国已有600多所大学设有法学专业,绝大部分党校和行政学院也把法学教学当作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此外,改革开放后,中央还在全社会开展五年一期的普法教育,把全体公民都纳入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中,目前正在开展的“五五普法教育”首次把农民列为重点对象。

中国政治发展三十年(6)
但是,现有的法制建设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例如,我们的法律体系只是一个初步的框架,还不完备,一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如《新闻法》、《社团法》和《民法典》,许多正在实行的法律也需要修订完善。公民和干部的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公、判决不执行和司法*现象还相当严重。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过程的人为干预、以权力抵制法律等现象也时有发生。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强,依法行政的水平也不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解决这些问题。第一,必须明确*和法治是通向政治文明的唯一道路,也是实现中华振兴的不二法门。因此,要继续强化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特别是党政干部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培育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第二,应当抓紧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所必需的新法律,及时修订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改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早日建立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第三,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要带头守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中国文化传统和现实生活中,政府和官员的所作所为具有特殊的示范作用,政府官员应当做知法守法的模范,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司法公正,从而带动全社会养成遵守法律的风尚。第四,要加大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公民参与以及公众监督的力度,切实推进司法*,严厉打击司法*。第五,要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审判的相对独立性,最大限度地消除司法不公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的司法统一和司法公平。
  政府改革问题
  中国的政治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治理改革,或者说是一种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的政治改革不是许多西方学者所理解的政治体制改革,这种改革不涉及基本政治框架的变动。这是一种以政府治理或政府管理体制为重点内容的改革。一方面,中国政府不断重申不照搬以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政治模式;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又十分强调政治改革,特别是以行政管理体制为核心内容的政府治理改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强调政府改革,每一次党代会的政治报告,每一次全国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无一例外地包含政府改革的内容。政府治理或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政府机构的调整和精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程序的变化等,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取得无可否认的重大成就。例如,政府机构设置更加合理,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政府对经济事务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政府对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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