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性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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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性征服- 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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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当时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蒙古社会中,大汗是最高统治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用不着用所谓仁义道德来粉饰自己的行为,因此法律的阶级实质暴露得更加明显。按当时的习惯,大汗的言论、命令就是法律,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扎撒”就是记录成吉思汗的命令。成吉思汗的“训言”也被称为“*令”。一切是非功过都以是否符合大汗的利益和意志为转移,符合的就是“合法”,否则就是“非法”。汗权是高于法律之上的,大汗拥有对他的任何子民生杀予夺的权利!
  成吉思汗的法律规定了各类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时的处置办法,如规定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长们,“要在年初和年终时前来聆听成吉思汗的训诫(必里克)”,回去后要实力奉行,管好自己的军队。“如果他们住在自己的营盘(禹儿惕)里,不听训诫(必里克),就像石头沉没在深水中,箭射入芦苇丛里般地消逝得无影无踪。这样的人就不适于当首长。”“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长们,每一个都应将自己的军队保持得秩序井然,随时做好准备,一旦诏令和指令不分昼夜地下达时,就能在任何时刻出征。”“居民在平时应像牛犊般地驯顺,战时投入战斗应像扑向野禽的饿鹰。”“妇女在其丈夫出去打猎或作战时,应当把家里安排得井井有条”,应当担负男子在家时所负的任务。禁止任何一个执事者将自己的职务擅自移交给别人,擅离职守者处死;构乱皇室,挑拨是非,助此反彼者处死。“凡诸临敌不用命者,虽贵必诛。”法律反映了战争年代对不同人的要求,反映了明显的军事性和集权性。

野性与文明(2)
成吉思汗的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继承权,尤其是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如其中规定:“犯寇者杀之,没其妻子畜产,以入受寇之家。有时则罚充八鲁军(犹汉之死士),或三次四次,然后免,其罪之至轻者,没其资之半。”被盗马匹在破获之后,即应以九匹相同毛色的马匹归还原主。如无偿还能力,可收其子女相抵,如无子女,应处死刑。在这里,犯人的子女、生命只相当一匹马。成吉思汗法律还规定:捉获逃奴、俘虏而不归还其主者,处死。
  成吉思汗的法律反对某些落后的、损人利己的意识,提倡急公好战。其训言曾道:“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听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和法令、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这也就是说,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教戒子弟勿使忘本,他们将穿戴织金衣,吃鲜美肥食,骑乘骏马,拥抱美貌的妻子,但他们不会说:“这一切都是由我们的父兄得来的,他们将忘掉我们和这个伟大的日子!”
  成吉思汗的法律中还保留了一些蒙古部落后的习惯和宗教色彩,如规定不许洗涤衣物,认为洗后晾晒天将发怒,引起雷击等等;不能说吃食是不洁的,什么东西都应该吃;吃食而噎者拉出去处刑。父亲死后,儿子有权决定其庶母的命运,除生母外,可将其庶母收为妾或送给他人等等。
  法律的不平等是成吉思汗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他规定一些那颜贵族享有“九次犯罪而不罚”的特权。那颜对其属下则可以“随意处分财产,且得处分其身体”。并规定对亲者、近者以及神职人员都可以采取优待措施:“认识可汗的人,要交可汗亲自处理,从轻发落;不认识可汗的人,一旦违反号令,则要立即‘典刑’。”对宗室亲属的处理则更加宽大:“我们的兀鲁黑中若有人违犯已确立的扎撒,初次违犯者,可口头教训;第二次违犯者,可按必里克(成吉思汗训言)处罚;第三次违犯者,即将他流放到巴勒真—古勒尤儿的遥远地方去。此后,当他到那里去了一趟回来时,他就觉悟过来了。如果他还是不改,那就判他带上镣铐送到监狱里。如果他从狱中出来时学会了行为准则,那就较好,否则就让全体远近宗亲聚集起来开会,以做出决定来处理他。”成吉思汗甚至降旨道:“如果我的宗族中有人违背了扎撒,在未经与全体长幼兄弟们商议前,不得戕害他的生命。”法律惩罚的轻重,不是看罪过的大小,而是看与可汗关系的亲疏远近,这与汉族封建法律中的议亲、议贵、议功、议贤等“八议”具有相同性质。后来又规定,被判处死刑的回教徒、神职人员,付四十金币可以免死,这是对宗教人员实行的一种赎刑,目的是增加收入,缓和矛盾;汉人付一驴可以赦免,这并不是对汉人格外优待,只是表明汉人的生命价值低,只相当于一头驴。
  成吉思汗一再要求各级官吏认真遵守、努力贯彻大扎撒,成吉思汗道:“由于伟大的主的仁慈,我使用了这些律令,并推行了这些必里克,因此使我们的安宁、欢乐和自由的生活一直继续到现在。将来,直到五百年、千年、万年以后,只要嗣承汗位的后裔们依然遵守并永不改变在全民族中普遍沿用成吉思汗的习惯和法令,上天将佑助他们的强国,使他们永远欢乐。全宇宙的主将降恩于他们,普世万民将祈祷他们,他们将长寿享福。”成吉思汗又道:“如果隶属于国君的许多后裔们的权贵、勇士和异密们不严遵法令,国事就将动摇和停顿,他们再想找成吉思汗时,就再也找不到了!”
  札萨法典又规定,从第一片雪花飘下,到第一片草原初绽新绿,这段时间为狩猎季节。可捕杀麋鹿和野驴。到了春天,就要召开库里台大会,各级首领必须参加,擅留营地者,就会像深涧的石头,或没入芦苇中的箭矢,从此消失不见。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札萨法典具有以下四个特色:一、是成吉思汗意志的绝对体现。二、促进了游牧民族间的团结和融合。三、以极刑处置罪犯。四、除非是现行犯当场认罪,如果矢口否认,则不判罪(不过绝大多数蒙古人都勇于认罪,有的甚至会自求处分)。凭借札萨法典无限的权力和无情的鞭子,成吉思汗拥有了一支训练有素、千锤百炼、军纪严明、所向披靡、战无不胜、威力无比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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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言惑众
铁木真统一蒙古,被推举为成吉思汗,与萨满教的支持有很大的关系。其首领(通天巫)阔阔出,以预言天意,抬高成吉思汗的声望,从而助成他的大业。阔阔出居功自傲,凭借父亲的功劳,又有兄弟七人,势力强大,声望日高。投靠到他门下的牧民越来越多,据说有九种语言的人,阔阔出企图利用萨满教争权夺利,要与成吉思汗“齐等”,想使宗教权与王权并驾齐驱,与成吉思汗平分秋色。
  阔阔出拥有巨大的神奇的“权力”。他的名字前常被冠以“帖卜腾格里(即‘通天’之意)”一词,这就足以说明他当时的地位有多么高。甚至有人说他经常骑有灰白斑点的大马登上天庭同神面谈!所以为他命名通天巫。
  阔阔出曾在1206年举行的开国大典上扮演过重要角色:为蒙古帝国皇帝成吉思汗加冕。以天(即天帝)的名义确认铁木真拥有“成吉思汗”这一帝号的正是这个阔阔出。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如何对待阔阔出的问题上,成吉思汗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这种谨慎甚至发展到了在一定程度上向阔阔出妥协的地步。这也许是由于成吉思汗很欣赏阔阔出为蒙古帝国的效劳,也许是由于他惧怕阔阔出拥有的那种神奇权力。然而,这种局面长期发展下去是必然会带来麻烦的。通天巫阔阔出拥有巨大影响力,这就越来越使他觉得自己很了不起,从而目空一切。阔阔出甚至要求,有关一切军国大事的决定,成吉思汗都应破例事先同他商议和讨论。他坚定不移地认为,是他使成吉思汗登上了汗位,成吉思汗得以登上宝座应归功于他的咒语。他差不多自认为可以同成吉思汗平起平坐了。在六个兄弟的坚决支持下,阔阔出越来越表现得有恃无恐和肆无忌惮。
  成吉思汗的二弟合撒儿力能折人,尤善骑射,攻汪罕时派使假降,征乃蛮时统帅中军,战功卓著,威望甚高。而阔阔出兄弟却不把合撒儿放在眼里,有一日阔阔出的兄弟奸淫了一名*,正巧被合撒儿撞见。合撒儿狠狠地暴打了通天巫的弟弟,这下惹恼了阔阔出和他的弟兄。他们立刻来找合撒儿闹事,而合撒儿则据理力争。双方话不投机,很快便动起手来。
  通天巫兄弟七人个个都会武艺,尤其是阔阔出同时精通中原武功和蒙古摔跤。由于他出手的速度极快,所以绰号“奔雷手”!也是蒙古一流高手之一。而合撒儿更非等闲之辈,他天生神力,能力挽双弓。
  合撒儿以一敌七毫不畏惧,双方势均力敌难分胜负。此时,一个汉人打扮的少年突然出现,他是通天巫的贴身保镖,也是通天巫从中原买回的打手,他见主人不能战胜合撒儿,便急忙加入战群,此人使出了地趟拳,专攻合撒儿下三路,合撒儿顿时首尾难顾,应接不暇。他一个疏忽,被汉人少年一腿扫倒在地。阔阔出兄弟七人顺势将合撒儿按住,将他五花大绑了起来。
  这还不算,他们还竟然把合撒儿扒光了衣服吊了起来,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合撒儿施以鞭刑。这无异于太岁头上动土,公然向可汗的权威挑战。合撒儿难以忍受这种屈辱,只好到成吉思汗那里去告状,企图得到可汗的庇护。当时成吉思汗正在为其他事情发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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