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自己注册的三种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判令三被告赔偿1392万元,并支付为制止三被告侵权支出的15万元费用。
一石三鸟 吉利暗渡陈仓(5)
据了解,此案是二中院继去年受理(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内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之后的又一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在二中院近年的知识产权案中也比较罕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丰田借这篇文章把丰田诉吉利的内容全部曝光,但是这种真情告白为时已晚。因为在吉利倡导的第一轮新闻媒体的攻势下,人们大概都认为是这么一回事:丰田买给吉利发动机,又不承认是自己生产的。
既然诉吉利侵权是合法合理的事情,那么丰田为何又三缄其口呢?丰田的这一做法正如江藤畅哉螦说的:“公共关系学发源于美国,美国人是公关大师,他们先说后做,很受媒体欢迎,而日本企业都比较谨慎,生怕说错话,因而公关活动很不好做,我们也很苦恼,日本在公关上的缺陷确实需要改进。”
其实,不论是陈文明的发言,还是吉利起草的新闻通稿,向记者展示的信息主要是两个:一是吉利确实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且渠道正当,来源合法,并无不正当之事实。二是丰田希望借助技术壁垒来阻止吉利等中国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限制中国汽车行业的自主开发能力,最终打垮中国的民族品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
可见,在控制媒体舆论上,吉利确实动了脑筋,第一次使用了“暗渡陈仓”之计。其实,在丰田的起诉书中,最核心的就是“认定吉利使用美日汽车的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丰田在起诉书中并没有说到吉利有没有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而只是不允许吉利使用的8A发动机叫“丰田”8A发动机。吉利通过系列新闻传播,达到了三个目的:一是转移了媒体视线,让媒体毫无意义地去争论吉利确实使用了8A发动机,因为这是事实;二是激起大家的民族情节;三是抓住了一次宣传自己的好机会。
第二节 吉利实施〃拖延〃战术
在进行舆论攻势的同时,吉利也启动了〃拖延〃战术,在法律程序方面向丰田发出了一系列置疑。
2003年2月初,吉利在一审答辩期内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吉利汽车公司的住所地及本案争议涉及产品的生产地均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月20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告联创公司、亚辰伟业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指控上述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地也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吉利汽车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吉利“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裁定。2月底,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利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而本案争议涉及产品的生产地亦在浙江省宁波市。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5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丰田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2002)长证内经字第00931号公证书以及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及所附名片复印件证明,本案第二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北京市朝阳区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由此,可以认定北京市朝阳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况且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无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是以侵权行为地还是以被告所在地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于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高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而且,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听到这“意料之中”的结果时,陈文明依旧信心十足:“和原来一样,我们还是充满信心。”他对未来的审判结果依然乐观。“不管在哪里审判,我们相信中国的法律,相信法院能够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石三鸟 吉利暗渡陈仓(6)
就在法院审理管辖权的时候,吉利法律事务部却在忙碌着,他们正在着手寻找相关的反驳证据。
经过一番努力,吉利找到15项能证明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不相类似的证据。关于吉利公司市场定位的材料;吉利公司制定的CIS规范手册;吉利及美日品牌的市场推广资料示例;部分媒体对吉利及美日汽车的报道;美日汽车价目表;2002年第3期《大陆汽车》中车市指南内容;美日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商标通知单;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利公司有权使用美日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的授权书;2001年5月21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2002年1月28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美日图形商标设计含义说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法学会出具的部分法学专家论证意见。
后来,吉利聘请零点调查集团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对相关公众进行汽车品牌认知度调查,最后补充了2份证据,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2837号公证书,证明针对《汽车品牌认知度调查问卷》随机访问的过程;零点调查集团出具的《汽车品牌认知度研究报告》。
另一方面,吉利还要搜集吉利使用“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最后一起收集到15份证据。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6370型);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7130型);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状态协议书》;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关于8A发动机的定货单;中国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二证字第02058号公证书,证明8A发动机上带有“TOYOTA”商标;天津丰田公司的声明及相关材料;天津丰田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部分汽车品牌宣传材料;《丰田汽车公司简介》摘要;《丰田在中国》摘要;丰田株式会社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的《丰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成立天津丰田公司的部分材料;TOYOTA 8A发动机的广告材料;吉利公司从天津丰田公司购买8A发动机的发票。
至此,已经是到了5月15日,与原定开庭时间3月12日,整整推迟了2个月零三天。从2003年1月15日吉利接到起诉书到5月15日管辖权终审结案为止,正好是四个月的时间。
吉利第二次使用了“暗渡陈仓”之计也比较成功。表面上看来,吉利在诉讼的管辖权的问题上败诉了,但那不是其真正用意,吉利本来在上诉前就已经知道这一诉讼丰田会赢,吉利使用拖延战术的结果是要赢得足够的时间用来收集相关证据,同时也打击丰田速战速决的计划。从丰田的角度上来看,虽然赢得了在北京告吉利的目的,但是实质上是丰田战略战术上的失误,没有实现它的预期。
第三节 发动机不是罪魁祸首
早在2003年2月24日的“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新闻沟通会”上,吉利就指出:“我们需要向各位说明以下两点基本事实:……吉利确实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且渠道正当,来源合法。并无不正当之事实。”
在吉利发给媒体的新闻通稿《丰田发难吉利》中写道,近日,丰田汽车公然宣称,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的8A发动机不是丰田汽车所产的发动机,并且对吉利在宣传单张上提出的美日汽车使用丰田汽车生产的发动机一事提出严重抗议。
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该公司在1996年5月16日成立,地址在天津市西青区,当时的注册资本是亿美元,丰田汽车公司占50%股份,天津汽车集团占有50%股份,主要生产8A…FE型发动机、发动机用铸件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7万台/年,预期能力15万台/年,1998年7月投产。其产品8A发动机以丰田A型引擎为雏形,采用双顶置凸轮轴,16气门,闭环多点电子燃油喷射装置,排气量为升。
无论从吉利高层的公开言论还是其内部人士的反应,都不难发现,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