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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学泰斗把脉官司
2003年2月18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在北京召集了部分法学专家对美日图形商标争议案进行了论证。出席本次论证会的都是法律界大名鼎鼎的人物。连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郭寿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商标法专家李琛,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李顺德等核心人物都一一到齐。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人方向研究员主持了论证会,专家们听取了案情的介绍,审查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对美日图形商标争议案进行了研究、论证。会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出具了一份由上述专家签名并盖有“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红章的论证意见书——《关于美日图形商标争议案法学专家论证意见》。关于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是否近似,是否足以引起误认的问题,意见书指出:
专家们认为美日图形商标是吉利集团独立创造生产的智力成果,该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要求,它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并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近似”。因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断此商标与彼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近似”,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第一,两商标在外观上近似;第二,该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确实引起了误认;第三,判断和误认的主体是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就本案来讲,认定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近似”,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在外观上近似; 第二、美日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实际造成了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的混淆;第三、识别判断商标的主体为“相关公众”,并非一般消费者。
专家们指出,将本案中的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对比一下,就可看出,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在外观上有很大的区别。单就两者图形部分进行比较:美日图形商标图形外粗内细,其外部轮廓为一椭圆形,在椭圆形的中间有一稍稍弯曲的线条,把椭圆形分为上下两部分,是“日”字的形象化表示;椭圆形中间的“M”为“美”字拼音的第一字母,合起来即为“美日”。丰田汽车图形商标的设计无论是整体上还是细节上的差异都是显而易见的,视觉效果也完全不同,两者在外观上并不近似。
专家们指出,商标是使商品区别开来的手段之一,其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来源,避免误认。汽车是一个整体,汽车商标只是汽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汽车不同于普通的消费品,以中国目前的人均收入和消费水平,购买汽车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所以消费者在选购汽车时,必然会将其商标与汽车的其他部分如外观、性能以及价格等结合起来做整体考察。就美日汽车与丰田汽车而言,无论是在实际上,还是在外观、性能以及价格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别,购买人不可能将美日汽车误认为丰田汽车。
专家们指出,也正是因为汽车作为高等消费品与一般消费者之间存在相当的距离,很多消费者对汽车方面的相关知识、常识并不关心、了解,包括对于各种汽车商标的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说的“相关公众”应该是指对于汽车方面有相当了解、有买车计划或正在买车的消费者。是否会引起误认,取决于这些“相关公众”是否确实引起误认、混淆的实际情况,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相关公众因为美日图形标识与丰田汽车标牌“近似”而误认、混淆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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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出面 吉利借刀杀人(2)
专家们认为,丰田汽车既然是为公众所熟知,其商标图形为相关公众所熟记,按照常理,其与其他商标混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相对其他商标就更小了。
综上所述,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汽车图形商标既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近似”,更不足以引起误认。因此没有侵犯丰田汽车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关于在商标局异议程序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丰田公司是否有权起诉”的问题,专家认为:判断此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应考虑到商标法的关键之一是程序问题,法院应考虑到商标争议案件的技术特殊性以及法律对商标管理部门的特殊授权;二是应考虑到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公众效力的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得到公正、顺利的解决。
很明显,专家诊断的结果是“不相似”,这给吉利吃了一颗定心丸。而丰田看到了这份报告后也大吃一惊,就连丰田代理律师对诉讼的结果也没有了把握。吉利借法律界的泰斗之“刀”,给法院提供专家意见,也就是在暗暗向法院施加压力,毕竟撰写报告的人都是这方面的泰斗。
第二节 学者的观点
2003年3月6日下午3点,由中国汽车报社组织召开的“保护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座谈会”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酒店2楼15号会议室如期举行。
出席本次座谈会的有汽车行业的专家与官员:如本次会议的主持人中国汽车报副总编辑吴迎秋,现已故的汽车界的###方劼老先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杜芳慈;也有知识产权领域的政府官员,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曹津燕,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张锦锐;当然少不了法律界人士,如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庞正中,科技部法规司处长冯楚建,此外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郭禾、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平与法官学院副教授王立等专家、学者也应邀出席。
陈文明在会上介绍了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来龙去脉。吴迎秋强调了事情的背景:加入WTO后,如何保护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问题显得日益重要。外国企业在大力开拓中国市场的同时,以知识产权为借口加紧了对国内企业的打压。与会学者基本上都围绕着知识产权这一敏感问题展开讨论。
观点一:丰田敲山震虎,我们要未雨绸醪
从丰田诉吉利这个案子,再加上不久前思科诉华为这个案子反映出什么呢?在知识产权方面,发达国家向我们清算、扫荡。这个案子的背后有一个国际背景:日本去年有一系列大动作,从小泉开始就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这之后又出台了《基本法》、《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原来的口号是“技术立国”)。这些都不是表面现象,不只是舆论宣传,而是已成为日本的国策。同时在日本国内,也展开了律师培训,教一大批日本律师怎么帮助本国企业主张权利。现在,丰田告吉利,说明日本已经开始行动了。
我们还要看到,没准儿哪天美国和欧洲也要开始到中国进行知识产权清算。美国没有像日本那样从国家战略的角度搞一个大纲、搞一个基本法、搞一个全社会的行动。但美国专利商标局搞了一个《21世纪专利发展纲要》,尽管表面看起来只是专利局内部的一个文件,但其本质是想让美国专利局发展成为以质量为核心、工作效率极高、市场反应灵敏的组织,直接为以市场为驱动的知识产权制度服务。
可我们的专利局是为谁服务的?我个人认为,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确实已经比较完善了,而且已和世界接轨。但仅仅有这样一套制度或者法律文本还远远不够,一定要会利用这个制度,让企业和产业了解这个制度、利用这个制度。
我们的企业在这方面意识还非常欠缺。大家还没有认识到,这个制度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所以作为国家来讲,应该有一个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有更多政策方面的意见出台。引导我们的企业,从追求短期效益的误区中走出来。法律专家和律师也应该尽快帮助我们的行业和企业,主动制订一些应对措施。我们应该考虑哪些产业和企业面临问题,主动给这些企业提出一些建议。
观点二:企业必须树立起参与知识产权立法意识
保护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主体应该是企业,我想围绕企业角度谈一下。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在机制上或者积极性方面受到制约,这是法律以外的,咱们不去谈。但是,对于民营企业,应该主动去保护自己的财产。所以在机制上,应该说民营企业与国外的企业没有太大差异。关键在于我们现在很多企业缺乏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国外的很多企业,从开始制定规则时就积极地参与,而不是到出了事以后再去看这个规则怎么回事。说得更直白一点,从立法的时候,企业就应当有参与意识。而我们现在大多企业在这方面意识非常淡薄,包括国内的汽车企业。
我们的企业总是被管的,从来没觉得自己是主人,之所以国外的企业有那么高的积极性,是因为政府听他们的。而我们的企业呢?政府制定规则时去请,企业还不积极参与。我们的汽车企业是,你颁布了,我尽可能满足这个规定,你不颁布我也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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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出面 吉利借刀杀人(3)
国外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