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阻击战》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偷渡阻击战- 第2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一丝内疚,或者一丝愧疚。 

  爱情是根独木桥,也是不归路。古往今来,多少豪杰就是因为没有能够走过或者走好这根独木桥,而留下千古遗憾啊。 

  希望于飞能走好这条路,不要留下遗憾,而空悲切!

  
  在此,天堂钥匙对网友munich08表示诚挚感谢和由衷的敬意,谢谢您对《偷渡阻击战》所作的精彩点评!有时间加Q:331039789。希望能有机会作进一步交流!

  同时,也对秋风生渭水、凌列、龙七少爷、诺诺公主、洛丹伦骑士、展翅云天、sdh13814021912、武力豆等朋友,以及其他一直关心、支持本作品的网友同仁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偷渡:第五大国际性犯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申领出入境证件条件的放宽,发生在边境地区的非法移民及偷渡活动日益突出,偷渡者利用假结婚、劳务输出、旅游等名义进行偷渡;严重危害了沿边沿海地区的秩序和安全。鉴于偷渡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它也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继走私军火、毒品、*行业、赌博之后的第五大国际性犯罪。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球以各种方式从事人口偷渡活动的人数大约为2亿人左右,约占全球人口的3%。经营人口偷渡是一桩“无本万利的买卖”,它吸引着那些无视法律和国家尊严的贪婪之徒铤而走险,并以此为职业。他们组织严密,手段凶残,在他们手下酿造出了一出出骇人听闻的惨案— 

  2000年6月19日,在英国多佛尔海港,英国海关人员在检查一辆冷冻货柜车时,发现58名来自中国福建的偷渡客被活活闷死在集装箱里…… 

  2004年8月26日,台湾海峡又上演了一幕惨剧。为逃避台湾警方的检查,台湾“蛇头”把藏在两艘快艇上的26名大陆私渡女子全部强行推落大海,造成6人溺水而死、3人失踪、1人重伤…… 

  难道是外国的月亮圆?事实绝非如此。在英国,拾贝1小时才赚9英镑,还不能买一个汉堡;在台湾,大多是靠出卖肉体维持生计;在美国,偷渡者要忍受着做黑工的剥削。 

  偷渡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偷渡不仅破坏了本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在偷渡的过程中,由于偷渡者没有任何合法的身份,在法治国家里,这样的人在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因此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没有保护,偷渡者往往会遭到非人的对待,尤其是偷渡者由于疾病等原因影响了“蛇头”们的经济利益时,便会被无情地丢弃,甚至杀害,而偷渡者即使能够到达目的地,也会由于没有正常的身份而被歧视、虐待。另一方面,偷渡活动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公民的正常往来,引发一系列外交交涉,干扰了我国外交工作的大局。偷渡所造成的后遗症远远不止这些,这种以生命为代价的偷渡行为,其背后隐藏的是肮脏的交易、黑恶势力的蔓延以及各种不易被察觉的社会问题。更有甚者,长时间超负荷的工作、负债的压力使许多非法移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对公安边防部队来说,反偷渡是其中心工作之一,加强反偷渡工作,遏制偷渡活动的上升势头,是一项艰巨而严肃的任务。公安边防部队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拳出击,不断加大反偷渡工作力度。在反偷渡斗争中,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把专项打击、管理防范和综合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陆上查、岸边堵、海上截等有力措施,不间断地组织实施反偷渡专项斗争和统一行动,突出抓“蛇头”、打现行、严管防、摧团伙,建立起反偷渡的立体攻势,积极构筑边海防“铜墙铁壁”,从根本上遏制成船、成批大规模集体偷渡活动的发生。针对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中存在“偷渡不犯法”的错误观念,循序渐进地强化有关反偷渡法规政策宣传,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可通过收集典型偷渡案例、印制《反偷渡宣传手册》加强对反偷渡工作的宣传,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偷渡活动“重灾区”的群众认清“蛇头”的骗术和罪行,懂得一人偷渡、全家遭灾的道理,从源头上遏制偷渡行为的发生。公安边防部门还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各警种、国家安全机关、海关、海军部队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的机制,互通情报信息,联合协作办案,形成打击偷渡的合力,构筑平安的边海防线。 

  相关链接: 

  Ⅰ 偷渡-定义: 

  偷渡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或者在规定通过的地点用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者用其他欺骗手段蒙混过关。这种行为我国法律称之为偷越国(边)境,国际上称之为非法移民。

  偷渡对于国家来说,影响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干扰我外交大局,影响国家间的关系;破坏我国出入境制度,影响我国公民正常的出入境活动;非法移民在境外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损害华人华侨利益;当事人受害深重,在社会上造成了许多不安定因素。

  
  Ⅱ 偷渡-起源:

  随着五百年前欧洲资本运动兴起,一些跨国界的经商贸易日渐增多,许多商人在当时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便开始了大规模的非法入关“偷渡”行为。其中早期“偷渡”到我国东南沿海台湾、香港、澳门做生意的有荷兰人、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英国人。 

  从明朝开始,中国郑和七下西洋也是在强大的炮艇护卫下,不请自到的漫游东南亚及南亚、东非印度洋沿岸国家。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西班牙和英国等西方国家做移民劳务的商人,还分别从厦门和汕头偷渡数十万劳工到南北美洲和南非各国。 

  其中,1847年至1852年从厦门“偷渡”贩运出洋的华工有15000人;1852年后从汕头“偷渡”运走4万华工;另外,这个被国人指斥为贩“猪仔”的贸易,又转移到澳门进行,据有关历史数据统计,仅从澳门“偷渡”贩运到古巴、秘鲁的就有十几万华工。

  到1882年统计,被西方列强“偷渡”到美国西部圣弗朗西斯科,开发旧金山金矿和修筑铁路的华工就有29万人。

  据有关统计表示:从1807年到1925年间,仅经荷、西、葡、法、英、美国之手非法“偷渡”贩运到世界各地的华工约有300多万人。 

  这些非法移民活动的起因皆是从西方列强扩张时开始的,对这种远涉重洋,闷在船仓里毫无人身安全保障的大规模非法“偷渡”移民,中国历朝历代政府都是坚决反对的。 

  然而,这种由西方祖师爷言教与身教出来的非法偷渡行为,却在中国东南沿海长期形成了一种前面“走出去”混得好的亲友,又勾着后面的人“走出去”发展的风俗习惯。 

  Ⅲ 偷渡-原因:

  1、出国签证难,不符合出境条件的人就想方设法偷渡了。

  2、为了牟取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或者为了达到某个目的,逃避司法机关或其它机构的检查和追捕,就选择了偷渡。

  3、人蛇也好,“猪崽”也好,普遍文化水平较低,以沿海落后地区农民为主。他们以为国外遍地黄金,唾手可得。 

  4、地区有出洋的传统。福建等沿海地区,几百年来有出国做工的传统。 

  5、地方官僚*。偷渡盛行地区往往是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一些把守国门的部门或不力或参与。

  6、海外某些败类同胞(犯罪集团)全力参与组织,以赚取暴额利润。 

  7、政府部门官僚作风严重。正常办事难,进出境等法规无人知晓,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些偷渡者海外有亲戚,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出国。

  Ⅳ 我国法律对偷渡犯罪的处罚规定:

  一、对偷渡组织者的处罚 

  《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对偷渡运送者的处罚 

  《刑法》第321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对非法提供出入境证件者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款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