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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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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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北京总部教学班次
集
训
系
列 班次 日期 课时 学费 备    注
VIP保过班 3月 6日—9月 5日 184天 59800元 三校全年精品课程及优质完整的教学服务(含第一年住宿费),三年不过全额退费

航天班 4月 8日—8月28日 143天 16800元 除VIP保过班外,业内第一长班、零起点、高通过的典范。当年不过,次年半费重读(此活动仅限于北京总校2010年及以后本班次学员)
旗舰班 6月16日—8月23日 69天 7200元 经济 实用 高效大
学
生
系
列 大学生暑
期精品班 7月9日—8月25日 48天 5980元 根据在校学生特点,针对性安排课程
最优性价比,两种时间选择
大三保过班 7月9日—9月5日 59天 9800元 基础强化、案例法条综合提高、高分卷四、特训保过(2011年不过,第二年免费重读,只交800元资料费)
大二预科
保过班 7月9日—8月25日 48天 8800元 本班学制2年。第1年为预科阶段,上大学生暑期精品班的课程;第2年上大学生暑期精品班、高分卷四班和特训班3个班次的课程。两年总计教学时长约110天。
特
训
系
列 高分卷四班 8月27日—8月28日 2天 680元 解读卷四阅卷规则  传授卷四答题技巧
特训班 8月30日—9月5日 7天 2980元 抛砖引玉  信息速递周末系列 系统强化班 3月19日—5月29日 176课时 3280元 渗透必考内容  获取司考精髓   考试、工作两不误 案例法条班 6月 4日—7月24日 128课时 2380元 点必考法条  融实务分析 模考点评班 7月30日—8月21日 56课时 980元 训练临场素质  强化临场技能 周末全程班 3月19日—8月21日 368课时 5680元 系统强化、案例法条、模考点睛、梯次推进、顺利过关
周末保过班 3月19日—9月5日 440课时 10800元 零基础强化、案例法条综合提高、高分卷四、特训冲刺、高分保过(2011年不过,第二年免费重读,只交1000元资料费)
★  特别说明:每个班次严格按照交款顺序从前到后排列座次
优惠办法:
一、 2011年春节(2011年2月3日)后报班并缴费的按下列规定优惠:   1。老学员、团体(三人以上)、军转干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报名享受9折优惠;   2。高分卷四班和特训班两班连报优惠560元;其他班次三班以上(含三班)连报享受8。5折优惠;   3。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报大学生暑期精品班、周末全程班享受司考无忧1+1助学支持;   4。以上优惠不得重复享有。 二、凡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330分以上的考生,一律7折优惠。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待遇。4.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第8条)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因此对刑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修正案第22条、第41条、第37条) 
2.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的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修改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刑法第358条,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第38条、第48条) 
3.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修改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修正案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46条、第49条) 
4.修正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降低了叛逃罪的入罪门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构成叛逃罪,不再要求同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对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第39条)。主要是废除了法定最高刑死刑,删除了原有的两种法定最高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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