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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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业-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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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当然可以提出其他的各种疑问。然而,所有这些疑问都隐含着一个预期目标:应当准确、具体地实现至善至美的公正。如果顺此目标继续思考,我们还会想到有趣的第七个问题:如果第六个问题所涉及的连带责任是必须的,那么,是否应当根据各个被告住处和原告受伤地点的距离、角度等参考涵数,来确定被告的具体责任比例?这样是否更加公正?
  在此,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所有这些疑问,尤其是第七个疑问,都将可能引导人们仔细考虑案件的各种调查结果,不断地求助于所提交的证据、专家意见、距离测量、相互质证等,而且还有以后的细节立法努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这是一个多么复杂的法律操作,而其中也就包含了多么不易想象的成本支出。当然,如果最终结果可以查清责任并且以后能够解决类似的复杂问题,沉重的成本代价可能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就类似这里提到的案例纠纷而言,由于无法获得完全的信息,这是一个非常根本的重要障碍,成本的支出从而就像投入了无底之渊。在这里,成本支出似乎是没有回报的。所有这些复杂的法律规则的设想和法律操作,其“所带来的成本非常之大,而其所带来的功效则是非常可怜”。
  接此,我们也就必将面对一个深层困惑:这样成本支出的正当性是什么,我们怎样证明这是合理的?一方面是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重要障碍,另一方面是无法舍弃的真正公正的追求,还有一个方面是这种追求所带来的成本增量耗费,于是我们所面对的是三重的悖论困境。其中既有经济的正当性问题,也有道德的正当性问题,还有政治的正当性问题。正当性问题是不能大而化小、小而化了的。这一问题是深深嵌入社会集体意识之中的,为人们所关注,为人们所追究。因此所有这些当然都是需要我们追问的。
  现在我们再看另外一点:将小型社群中的复杂规则移入大型社群,其所引发的问题是怎样的?
  其一,在大型社群中,人们之间难免相互警惕、小心谨慎,人们总会出现监控他人的兴趣和“乐趣”。因为他们之间总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利益分歧。“在一个松散的互不相识的人的相互协作中,作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利益冲突则可能是颇为重要的。互不相识的人之间的相互协作,不是以友爱作为基础的,而是以‘注意’作为起点的”。其二,大型社群中的人们总是并不那么熟悉的,他们的行动总是那么瞻前顾后的。在采取一个行动之前,人们总要考虑一下他者的感受、想法、反应,甚至他者可能采取的相反行动。如果自己是从事饮食行业的,当然就要仔细琢磨顾客的可能嗜好,顾客是否满意、捧场、拆台、投诉,或者极端者“揭筷而起”。其三,因为彼此的关系并非是长久的,所以,不患寡、患不均的效应极为明显,这种效应“相对来说是相当严峻的”。不仅如此,大型社群的人们还有可能既“患不均”又“患寡”,在要求所谓平等的时候尽力要求“多一份”。毕竟,彼此关系是颇为暂时的,从而机会总是有限的。如果我是一个异地的购买者,为什么我不去要求同等的价格对待,甚至要求少付一些钱?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将小型社群中的复杂规则引入大型社群,其所带来的成本同样是令人生畏的。背景因素的变化引起了系列的条件魔幻。当制定复杂的法律规则并且将其推入大型社群的时候,我们通常难以知道,广泛的社会人群将会采取怎样的行动策略,为了实现所谓的“法律实效”我们将会拨付多大的财政支出。同样重要的是,正如我们在“追求真正的公正”中所看到的,我们还会遇到信息不完全的障碍,因而这就导致我们依然无法证明这样一种财政支出是正当的、合理的。我们再次面临了类似的三重悖论困境。
  一、看书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4 )
  三在我看来,现代法律的不断发展,似乎是根本没有回应这里的正当性问题。作为支持法律不断发展的人们,似乎认为这种正当性的追问极为可能是不成立的。为什么我们不能增加法律生产、流通、运作的财政拨款?为什么我们不能推动甚至加速法律职业的扩张?或者,更为冠冕堂皇的地说,为什么我们不能锲而不舍地将小型社群中的“规则理想”变为大型社群中的“规则理想”,尤其是锲而不舍地追求具体化的真正公正,即使它是看上去的“乌托邦”,即使我们总是遭遇了信息不完全的障碍?这些反问是可以直接加以提出的。
  然而,当提出这些反问的时候,当继续锲而不舍地努力追求法律发展的时候,我们可能是在不知不觉地做着另外一种工作:培育一个庞大的政府机构、培育一个“暗中敛财”(如果说得严重一些)的法律职业。而且,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将要付出多少成本,所以培育费用又是不断有增无减的,我们需要为此准备支付不断增额的惊人帐单。显而易见,法律制定的复杂,以及自然伴随而来的法律实行的复杂,其必然需要增加立法、司法、执法还有诸如律师的“辩法”的大量投入。当法律制定以及法律实行的复杂是不断的时候,大量投入也是不断的。这样,社会财富的转移在这里是静悄悄的,然而又是有去无回的,同时还是滚滚不断的。于是,对前面提到的正当性的追问,就转变为了这样一种追问:当几乎无法实现具体化的真正公正,当不能实现小型社群和大型社群之间的复杂规则位移的时候,为什么社会的一部分人要向另外一些人不断“朝拜进贡”?站在一个纳税人的立场上我们如何能够接受这里的正当性?
  这里丝毫没有反对法律存在的意思。法律应当存在,而且在过去和现在加以考察的话我们的确可以看到法律也在发挥着应有作用。法律从其产生那天起,就给人们带来了方便、秩序、尊严,当然也包括了有时人们非常满意的公正或者正义。但是,正如经济生产者在提供了他者所需的产品的时候应该获得回报、在没有提供他者所需的产品的时候不应获得回报一样,法律生产者也必须面对是否应该获得回报的问题。如果厂家为我们提供了根本无法使用的产品,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付款?与此类似,当法律的一种功能不能解决纳税人的社会生活实践问题的时候,纳税人为什么要保持甚至保养这种功能,而且还要不断地养活驾驭这种功能的职业人员,直至付出神圣的法律信仰?
  因此,必须对复杂法律,特别是法律的“可持续发展”,进行反思。在我看来,这是《简约法律的力量》一书所提供的最有意义的学术价值以及实践价值之一。我们应当注意该书提到的这个内容:“如果立法行业可以成为所有行业中最为繁荣的行业,那么,我们应该尝试去做的,也就没有任何成功的可能性了。”我们还需注意该书《序言》的这段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全方位地处理社会问题的雄心,使我们迷恋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规则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只有法律工作者才能理解和驾驭,而且费用不菲……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私人化的社会角色和公共化的社会角色,为了解决具体的困难问题,无一例外地必须求助于法律工作者的帮助,求助于对法律拿捏自如的政府管制人员的帮助。其实,正是因为如此,新的困难问题又因为其他原因而被引发出来。显然,对于我们来说,复杂的法律带来了一些便利,然而确定其中某种具体便利到底是什么、到底是怎样的,却是十分困难的。相反,确定这种便利是如何被“冲抵”的,倒是比较容易的。
  一、看书法律为何简约,何为简约(5 )
  四不能否认,对法律的可持续发展提出这样的反思,表明了这本著作的“批判”立场。然而,正如许多针对法律提出批评的著述一样,《简约法律的力量》恰恰是将“批判”作为一个建设理论借以宣扬的基本起点。在这个意义上,对“复杂法律”提高警惕,并不意味着抛弃法律,而是建立一个对立参照以期阐发“简约法律”的思想。我们可以认为,根据日常语言的一些习惯,将“复杂法律”和简约法律对应起来,是大致可以得到允许的。于是,揭示“复杂法律”的困境,等于是在说明“法律为何应该简约”。
  那么,什么是法律的简约?
  我们可以注意书中所举的例子。假定法律规定,“原告总是胜诉”,或者,“被告总是胜诉”,那么,两个规则都是非常简单的规则,甚至在语言陈述上都是至为精炼的,它们可以在任何场合下加以适用。但是,这样“简单”的规则所带来的结果并不是简约的,更为准确地来讲倒是更为“成本化”的。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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