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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第二种权利,任何国家的居民,要是他们是被征服者的子孙并有权继承被征服者的产业,但被征服者当时有一个违反他们的自由同意而强加于他们的政府,就仍然保留继承他们祖先的财产的权利,虽然他们并不自由地对这政府表示同意,而该政府的苛刻条件是通过暴力迫使该国的土地所有者接受的。 因为,既然最初的征服者根本无权占有那个国家的土地,则作为被胁迫受制于一个政府的人们的子孙或依据他们的权利而有所主张的人民,总享有摆脱这种政府的权利,使自己从人们用武力强加于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中解放出来,直到他们的统治者让他们处在他们自愿自择地同意的政治机构之下。 谁能怀疑希腊的基督教徒们——希腊古代土地所有人的子孙——只要机会一发现,就可以正当地摆脱他们久已呻吟其下的土耳其人的压迫?因为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 我们决不能设想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除非他们是处在一种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或者他们至少具有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自由地表示的经常有效的法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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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被许可享有正当的财产,从而他们就成为他们的所有物的继承人,未经他们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取走其任何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人们不管处在任何政府之下,都不是处在自由人的状态,很明显他们只是处于战争暴力下的奴隶。193。
但是,就是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同时也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产业——显然,他是没有这种权利的——那么在继续统治的时期,绝对的权力也不会因此就产生。这是因为这些被征服者的子孙全是自由人,假如他给他们产业和财产,让他们住在他的国家中(如果没有人住在那里,国家就毫无作用了)
,那么不管他授予他们什么,他们对于所授予的东西就享有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的财产不能剥夺。194。
基于自然权利,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他们所有的财产,不管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称其为财产了。 假定征服者给予一个人并永久归他和他的子孙所有一千英亩土地,又以终身期租给另一个人一千英亩土地,年租五十或五百英镑,那么前者是否永远有权支配他的一千英亩土地,而后者假如照付上述的地租是否终身享有权利呢?终身的佃户是否有权享受他在佃租期内靠他的勤劳所得的超过地租的一切收入,例如说一倍于地租的收入呢?能不能说,国王或征服者,在授予财产之后,可以根据他征服者的权力,从前者的子孙或从在世时照付地租的后者,夺取其土地的全部或一部分呢?或者他是否随意夺取两者在上述土地上所得的产物或金钱呢?
假如他能够的话,那么世界上一切自由自愿的契约都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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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了。 只要有充足的权力,任何时候都不需要靠别的办法就可以解除它们。这样看来,有权力的人的一切授予和诺言,都只是愚弄和欺骗。 因为,假如我说:“我把这件东西永远给你和你的子孙”——这是所能表达的最确实和最郑重的转移方式——但这却应当理解为我在明天仍有随意向你取回的权利;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事吗?
195。
我在这里不想讨论君主们是否可不受他们本国法律的约束,而有一点我是明确的,即他们应该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 任何人和任何权力都不能让他们不受这个永恒法的约束。 就诺言说,对永恒法应尽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为它们所束缚。 许可、诺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束缚。 不管谄媚者怎样奉承人世的君主们,君主们全体和同他们相结合的他们的人民合在一起,比起伟大的上帝来不过沧海一粟,九牛一毛,算不了什么,全都等于乌有!
196可以这样扼要地说明征服的问题:假如征服者的征b服是合乎正义的,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并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这样他并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 对于不同意战争的其余的人民,如果有这样的人的话,征服都对于俘虏的子孙或对两者的财产都不应享有任何权力,从而他不能基于征服而具有统辖他们的任何合法的权利依据,或把它传给他的后裔。 可如果他有侵犯他们的财产的企图,他就成为一个侵略者,从而使自己处在与他们敌对的战争状态中。 他或他的任何后裔之并不享有君权,如同丹麦人兴加尔或胡巴之在英格兰或斯巴达克——假如他曾征服意大利的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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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有君权一样;一旦上帝给予为他们所屈服的人以勇气和机会时,他就会把他们的压迫摆脱。 因此,无论亚述的国王们用武力对犹大享有何种权利,上帝却帮助希西家摆脱了那个征服帝国的统辖权。“耶和华与希西家同在,他无论向何处去,尽都亨通;他背叛,不肯事奉亚述王。”(《旧约》列王纪下,第十八章,第七节)由此可知,摆脱一种由暴力而不是由正义强加于任何人的权力,纵有背叛之名,可在上帝面前并不是罪行,而是为他所容许和赞同的事情,即使靠暴力取得的诺言和契约起着阻碍作用。 不管是谁,只要注意阅读亚哈斯和希西家的故事,就可认识到亚哈斯是如何被亚述人制服,如何被废黜的,并立他的儿子希西家为国王,但希西家在这时期一直根据协议对他表示服从并向他进贡。
第十七章 论篡夺
197。
如果征服可以称为外来的篡夺,那么篡夺就可以说是一种国内的征服,它和前者不同的是,一个篡夺者在他这方面永远都不是正义的,因为当一个把另一个人享有权利的东西占为己有时,才是篡夺。 就篡夺而言,它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因为,假如篡夺者扩张他的权力超出本应属于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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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之外,那就是篡夺加上暴政。198。在一切指定由哪些人来实行统治的合法的政府中,好像政体本身一样,是政府的自然的和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它是人民最初确定的办法。 不管根本没有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为君主制但没有指定怎样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国王的方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 所以,一切具有既定政府形式的国家,也都有关于如何指定那些参与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定和如何授予他们权利的固定方法。 因为不管根本没有规定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应为君主制、可没有指定怎样选任享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君主的办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不管何人,如果不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也并不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所以就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 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已确实同意承认和确认他一直是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是没有权利依据的。
第十八章 论暴政
19。
假如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 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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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他所固有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得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假如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就是暴政。20。
如果有人因为这话出自一个寒微的臣民之口,而怀疑它是真理或健全的论断,我希望一个国王的权威会使他接受这个说法。1603年詹姆士一世在向议会的演说中告诉议员们说:“我将永远以大众和整个国家的福利为重来制定好的法律和宪法,而不着眼于我的任何特殊的或私人的目的;我始终以为国家的富足和幸福是我的最大的幸福和人世的乐趣,这就是一个合法的国王和一个暴君的根本不同之点。 因为我确认,一个有道之君和一个篡夺的暴君之间突出的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傲慢的和怀有野心的暴君认为他的国家和人民只是受命来满足他的愿望和不合理的贪欲的;正直有道的国王却与此相反,认为自己是受命来帮助人民谋取财富和财产的。”在1609年他对议会的演说中又有这样的话:“国王以一种双重的誓言来约束自己遵守他的国家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契的,即作为一个国王,就必须保护他的国家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加冕时用誓言明白地表明的。 所以每一个有道的国王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都必须遵守他根据他的法律与人民所签订的契约,并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上帝在洪水之后和挪亚订结的契约来组织他的政府:‘地还存在的时候,稼穑、寒暑、冬夏、昼夜就永不停息了。’因而,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进行统治的国王,如果不依照他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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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一个暴君了。“稍后又说:”之内,一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