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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1974年,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委员会(二十国委员会)建议,特别提款权应成为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要储备资产,并在1978年把这个目标列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协议条款》中。由于特别提款权是由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活动的国际社团,按照协议的手续,为达到协议的目标而发行的国际资产,就使它能较好地为这些目标(特别显著的是全球清算条款)服务的主要储备资产之一。但是,大家认识到,如果特别提款权变得如此重要,就不应当仅仅在国际收支发生困难时才使用,而应像其他储备资产(特别是储备货币)那样,具有同样广泛的用途。特别提款权的利率原为年利15%,也就不得不提高到接近于其他储备货币所能达到的水平。
分配
目前,所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都是特别提款权体制的参加国,因而有资格分配到特别提款权。当断定存在着对补充现有储备资产的长期需要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按会员国的份额比例将特别提款权分配给各参加国。自1970年至197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立了95亿特别提款权,分配给112个会员国。197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同意总裁的建议,认为由于各国的国际贸易额水平增高,因而需要增加它们的储备,而且认为这一增加的趋势将继续下去。因此,在1979、1980和1981这3年中,每年分配了40亿特别提款权,总数达到210亿。在1981年末,有160亿特别提款权为各参加国所持有,另有50亿特别提款权则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总资金来源”账户内。这种再分配扭转了特别提款权的持有数在总储备中所占比例的下降趋势。特别提款权持有数占总储备的比例,1972年末为59%,1978年末下降到29%,到1981年回升到44%。
1981年6月,总裁向理事会报告,他不能再提出取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广泛支持的进一步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建议,当他一旦能取得这样的支持时,将立即提出建议。在1982年5月的会议上,临时委员会要求执行理事会继续努力取得一致意见,以使总裁能制定一项有关特别提款权在近期内的分配方案。
特别提款权的秘密(2)
定值的“一揽子”货币
在1974至1978年间,特别提款权改用包括16种货币的“一揽子”来定值,以抵消单项货币汇率经常发生的反复浮动对它的影响。然而,1978年以后,采取了一些行动,扩大了特别提款权的用途,使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外的民间记账单位。1981年,“一揽子”的组成简化了,即把16种货币改为5种主要贸易国的货币(无论在“一揽子”方法初次使用时,或其组成改变时,应注意保证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在变动前后的连续性)。
在“一揽子”办法下,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是按多种货币的固定数额的总和估定的。为了保证特别提款权汇价的最大稳定性,在1974年使用的选入“一揽子”的货币的标准以及1978年复查“一揽子”的标准是:这种货币必须是在国际贸易和支付中使用得最广泛的。每种货币在“一揽子”中所占“权”数,既要反映它在贸易中的重要性,也要反映它在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
当不同货币在世界贸易中的重要性发生变化时,有必要对“一揽子”中的货币组成进行复查和调整,以反映不同货币在世界贸易中的重要性。因此,1974至1978年,“一揽子”中包括在1968至1972年间出口量超过世界总出口量1%的16个国家所发行的货币。自1972至1976年,约有18个国家的出口量超过了世界总出口量的1%。然而,到1978年,决定将“一揽子”的规模减少到16种货币,沙特*和伊朗的货币初次列入“一揽子”,而丹麦和南非的货币被取消了。
1978年以后,特别提款权开始更加广泛地用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外的交易的记账单位。包括在“一揽子”中的货币这样频繁的变动,看来可能成为它发挥更大作用的障碍。由于5个占主导地位的出口国的出口额和其他国家出口额之间存在着持续的较大的差距,有理由可以预计,这种差距将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下去,因而,在1981年,“一揽子”中的货币减少到5种。
在改为5种货币的“一揽子”时,另一个重要考虑是,希望将用以确定特别提款权价值的“一揽子”和用以确定其利率的“一揽子”统一起来。自1974年以来,特别提款权的利率即已参照于1981年选入“一揽子”的那5个国家的资本市场的利率确定。
“一揽子”中每种货币的相对重要性,是以比选择货币时更为广泛的对代表性的解释为根据的。由于美国在世界货物和劳务出口中所占份额并不能充分反映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重要性,在“一揽子”中给予美元的“权”数要比单根据美国在贸易中的份额所确定的为大。在1981年,对1975至1979年间的货物和劳务出口额和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列入“一揽子”的货币余额受到同样的重视。其结果,美国在其货币列入“一揽子”中的5个国家的总出口额中占32%,但核定的期初美元“权”数为42%。
除非执行董事会另有决定,自1986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的组成和“加权”比例将每5年调整一次,以便把过去5年可取得充分数据的货物和劳务出口量最大的5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包括进去(这样,1986年开始生效的调整,将包括1980至1984年最重要的几种货币)。然而,除非在有关5年内发行一种货币的国家的出口额超过发行另一种货币的国家的出口额1%,否则不会用前一种货币去代替原在表中的后一种货币。调整后的用于特别提款权定值的“一揽子”中的货币的数量,既反映该货币发行国的货物和劳务出口额的价值,也反映其他会员国持有该种货币的余额。这种事先充分地宣布未来调整的时间以及进行调整的原则,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特别提款权“一揽子”的代表性,而不需要进行预料不到的货币组成和“加权”方式的变动,从而提高了将特别提款权用作民间记账单位的可能性。 。 想看书来
特别提款权的秘密(3)
利率
为了提高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吸引力,还建立了一些影响特别提款权利率的措施。1974年特别提款权的初期利率水平为年利5%,现已提高到与它所根据的“一揽子”中各项货币的综合市场利率完全相等的水平。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同样的利率对特别提款权的持有额付给利息,并对其分配额收取利息。因此,凡持有数超过分配数的参加国按现行利率取得净利,而持有数低于分配数者按同样利率付出净利。1974年开始,特别提款权的利率参照美国、德国、日本、法国和英国等5个国家的国内利率确定。各会员国储备中持有的货币以这5种货币为最多,而且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上拥有很多种到期日适当而且在日常订货中可以随时使用的质高优良的资产(目前包括在利率“一揽子”中的资产为:美国三个月期国库券的市场收益;德国各银行同业间三个月期的存款利率;法国各银行间对三个月期私人票据的利率;日本两个月期的(私人)票据利率,以及英国三个月期国库券的市场收益)。
每种利率按各种货币计入特别提款权价值的比例加权。5种利率的加权平均数被称为“综合市场利率”。在本书所论述的时期内,根据综合市场利率求出特别提款权实际利率的方法以及特别提款权利率变动的频率,都有了重大的改变。1974年7月1日,特别提款权的利率定为年利5%,即相当于当时综合市场利率的一半。这个利率按照计算公式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经验证明,按照综合市场利率的一半,按公式计算出来的特别提款权利率是太低了,损害了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储备资产的质量。因此,在1976年7月至1981年5月之间,特别提款权的利率逐步提升到相当于全部综合市场利率的水平。自1976年7月起,特别提款权的利率从原来的每半年调整一次改为每季调整一次,使之能够更加灵活地适应综合市场利率的变动。
用途更广的特别提款权
在1970年,特别提款权体制开始创立时,对使用特别提款权的各种限制一般是作为保护措施而采用的。然而,随着特别提款权和国际货币市场的演变,着重点已转到提高特别提款权用途的多样化和适用性。这样,这些限制的作用已经减弱,并逐渐被取消。
补充头寸在特别提款权体制创立时就是它的一个特色,开始要求每一参加国至少持有相当于连续5年分配给它的特别提款权平均净累计数的30%。规定这一要求,是为了限制各参加国将特别提款权用于长期资金供应或由于他们对拥有其他储备资产的偏好而不按比例地使用特别提款权。
但是,这个要求削弱了特别提款权作为储备资产的地位,因为对其他储备资产没有保持最低平均余额的类似的要求。随着特别提款权利率的提高,以及它的质量和可用性的其他方面的改进,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考虑取消强迫持有特别提款权的要求,使它成为充分有力的储备资产。1979年1月1日,要求的平均持有量自净累计分配数的30%降到15%;而自1981年4月1日开始,这方面的要求就完全取消了。然而,仍希望各会员国适当注意,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储备资产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创设特别提款权时,只对它设想了三种用途:第一,用于指定交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一个在国际收支和总储备方面都处于强有力地位的参加国,把货币提供给希望兑出特别提款权的国家,换取特别提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