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光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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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光熹-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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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少数民族的使匈奴中郎将、西域校尉等,级别与郡太守相当,其属官有从事、掾,无定员,根据事务多少而设。
    县的长官为县令或县长,级别从千石至三百石不等。下设属官有;丞一人,管理文书、仓狱;县尉一至二人,管理治安;主簿、功曹、掾、史,均与官类似;三老,掌教化。县的长官由朝廷任命,但州郡也可以过问县的人事,县长官或丞、尉出缺又无合适人选的,上级机关可派出属官或另行任命他人代理。县长官的行政事务,受郡府的监督,每年年终要向郡长官汇报功作(上计),听候考核。
    分封给列侯的县称侯国,其行政级别与县相等。侯国的官属也像王国一样分两个系统:主管民政的是国相,相当于县令或县长,仅负责向列侯交纳租,行政上则听命于郡;列侯的家臣有家丞、庶子各一人(不满千户的侯国不置家丞)。
    此外,与县的级别相当的地方行政单位还有道(境内有少数民族的县)、邑(封赐给公主的县)及郡所设的盐官、铁管、都水官。道、邑的官属与县、侯国差不多,郡在县境所设盐铁工官等,由县暑调拨属官理事,不另外设置官属。
    县以下的行政单为有乡、亭、里,大体是百户为一里,十里为一停,十亭为一乡。乡的长官为秩、啬夫,令有游徼掌治安、乡佐收税、三老掌教化;亭设亭长主管治安,令有亭侯、亭卒;里的长官为里魁。乡、亭、里的官员一般由郡、县等上级机关任免
    大将军:是将军的最高封号,东汉时多由贵戚充任。具体名号有建威大将军、骠骑大将军、中军大将军、镇东大将军、抚军大将军等等,除骠骑大将军之位稍低于三公之外,其余均在三公之上。三国时夏侯惇、姜维等人皆为大将军。
    大司农:秦时称治粟内史,景帝改称太农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为大司农。文帝(曹丕)黄初二年(221年)改称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两汉时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而到了三国时期,由于权力的分散则只能负责这些物资的保管工作了。九卿之一。
    大鸿胪:汉初称大行令,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为大鸿胪,掌管接待宾客之事。九卿之一。卫尉:秦时始置掌管宫门警卫。九卿之一。!
汉代人才制度南阳郡古代的冶铁技术
    汉代选士制度
    汉代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论处。西汉末,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有发生。东汉初年,为了纠正察举不实,官非其人的弊病,重申选举之法。两汉时期,确有官员因选举不实而坐罪者。可见,两汉对执行察举法规还是相当严格的,即使身居高官要职者,选举不实,同样治罪。如果选举得人,不仅被举者可以升迁,举者也要受到嘉奖。有才不举,举而不实坐罪;有才即举,举而得人受奖。奖惩严明,责任清楚,才能保证察举制度的正常进行,当然在封建社会是难以真正彻底贯彻始终的。
    第二,增加察举的科目,规定察举的期限和人数。汉代察举的科目是逐步固定下来的,并且逐步增加,以适应选拔多方面人才的需要。汉高祖时,只是笼统地提出“贤士大夫”,尚无明确科目的标准。汉惠帝、吕后虽确定了明确的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也比较单一。汉武帝以后,科目逐渐增多,并且日益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两汉时期比较通行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材、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察举的期限也逐步有了比较明确、固定的规定。上述各种科目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常科,另一类是特科,有的虽不是岁举,但也要经常举行,有的则根据临时需要或某个皇帝的特殊兴致偶尔为之,如:贤良方正差不多每代皇帝都曾举用,而鸿都门学则在东汉灵帝时举用过。察举的人数也逐渐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孝廉原是每郡岁举一至二人,由于各郡区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举人相同则颇不平等,于是在东汉和帝时改以按人口为标准,大概每20万人举一人。
    增加察举科目,并且相对固定,又确定了察举的期限,规定了比较合理
    的察举人数,使察举制度更趋完备。尽管其间仍有不少变动,但基本制度相对稳定,使察举制度的实行仍能有法可依。
    第三,制定察举的标准和条件。汉代察举科目繁多,最初并没有统一的
    基本要求,没有明确的标准,对每个科目的要求有时笼统,有时又常变动,在执行中较难掌握,也不便于考查,因此,要求制定统一的察举标准。汉武帝之后,大致确定了四项基本标准,也称“四科取士”。这里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四项基本要求,以此作为察举的标准。当然,每个科目不可能要求四项兼备,不同科目可以侧重某一项或某两项的要求,但“孝悌廉公”则必然“皆有”。然而这些标准的制定,尽管考虑得比较全面周详,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真正实现,不免流于形式,成为冠冕堂皇的空文。汉代察举对被举者与举荐者的具体条件也陆续作出苦干规定。当然,这些条件也并非一成不变,在执行中常因时因人而变动和调整。举荐者的条件也有若干规定,例如,每年例行的岁举,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责。负责察举的主管机关西汉时是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刺史均为监察察举虚实的机关。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与掌察。至东汉时,尚书权力更大,郎官与博士弟子的选考虽归太常、光禄,但最后铨选权总归尚书。郡国察举初委任三府,后也转归尚书。后世掌管选官人事大权的吏部尚书权力最大,地位最高,即渊源于此。
    第四,实行察举与考试相结合。汉代选拔统治人才主要通过察举,但是并非不要考试,而是察举与考试相辅而行。察举是否得其人,还要经过考试,而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材,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此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及博士弟子也要依照规定进行教育。不过,汉代察举制度下的考试,在西汉并不占重要地位,察举为主,考试只作为区分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这和后世的科举截然不同。有时竟有不经考试而直接授官的,这在西汉更为普遍。东汉时,为纠正察举之滥,始重考试。左雄建议严加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体制,而且考试的成份有日益加重的趋势。
    汉**试方式有对策、射策。对策就是提出问题,令应试者口头或书面作答,也称策问,或策试;射策类似一种抽签考试。对策多用于考试各类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汉代的考试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皇帝策试。依诏令特举之士,皇帝亲加策试。始于文帝,成为定制。二是公府复试。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材,到京师之后,依科目被举人的情况,由公府分别考试。此制行于东汉,后又依左雄建议,凡举吏者先试之公府,又复试于端门,创立了复试制度,表明东汉对考试的重视程度更提高了。三是博士三科。博士本由察举、荐举,征召而来,既为博士之后,仍须经过考试,以分高下。东汉时,竟有博士考试为争高下,而行贿,私改经书文字的,只好将五经文列于后,作为考试的依据,避免因经书文字不统一而发生争议。四是博士弟子课试。自汉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弟子博士员以后,博士弟子通过考试,选补官吏,成为定制。博士弟子由郡国选送,或以令诣太常授业的,也有因父任而入的。既为博士弟子,定期参加考试,视考试成绩,授以不同官职,屡试不中,“辄罢之”。西汉时,博士弟子较少,规制较严;至东汉人数大增,规制松弛,考试不严,弊伪丛生,质量遂降。在察举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两汉察举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以察举为主,辅以考试,是两汉选拔人才制度的基本特点。
    2。察举取士的主要科目和内容
    汉代察举的科目繁多,目的是选拔各方面的人才,以应各级各类统治人才的需要;同时,通过科目的设立,也体现出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在提倡什么,崇尚什么,以鼓励人们按统治者意图争相进取,并形成一种社会风尚。汉代许多察举科目的设立和确定,往往以此作为基本出发点。汉代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茂材、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童子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孝廉。孝廉科就是察举孝子廉吏。汉惠帝吕后都曾有诏举“孝悌力田”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从此以后,岁举这一途径就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
    之举。汉武帝确立了独尊儒术的基本政策,选拔统治人才特别重视人的品德。根据儒家的思想,强调为人立身以孝为本,任官从政以廉为方,因此,察举孝廉被确定为选拔人才的最重要的科目,成为汉代察举制度最有代表性的典型科目。察举孝廉原为两个科目,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就是举孝一人,察廉一人。然而终两汉之世,孝廉往往连称而混同于一科。被举者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儒经的儒生,被举后,没有官职者授以官职,原为小官者升为大官。
    汉代举孝廉定为岁举,即各郡每年按规定人数举荐人才,送至朝廷,成为汉代选拔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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