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的最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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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的最后十年- 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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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鲁迅对人权问题的态度,与这些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有如此的一致,尤其突出地表现在关注个人权利和革命问题上。革命这东西,并不是无产阶级的发明,而是人类自身的基本权利,其实说到底是“生存权”。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就是西方化,那么鲁迅是真正的西方主义者,而胡适一流,倒是带有很浓厚的东方色彩,因为他们只承认政府和权威,而不是人民的权利,他们把“人权”围进政府的用法律的栅栏保护起来的后院里,然后进行研究和讨论。五四运动在历史上所作的一个根本性倒转,是国家、君主的权威地位为个人所取代,而到了1927年之后,情势又颠倒过来,党国和领袖建立起新的权威,迫使个人服从。鲁迅对人权的阐释,是要回到人权的初始状态,回到五四自由解放的起点上;胡适一流则是要在“新秩序”的基础上加以改善,强调“法治”的意义。但是,我们知道,没有天赋的个人权利做基础的宪法都是可疑的宪法;凡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国家权力无法获得分立、监督和制约的一元化社会,都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宪政体制。要确保民主宪政的实质意义,只好结束“###”的绝对状态,不容许任何集团或个人,高出于法律之上。
梭罗说:“我们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公民。”作为一个废奴主义者,宣称“公民不服从”的人,梭罗认为,培植对法律的尊敬,没有比培植对权利的尊敬更要紧。其实,权利大于法律,可以说是所有废奴主义者的一致的观念。在奴隶制仍然属于天经地义的情况下,他们不能不离开实在法而诉诸“更高的法律”——人类的良心。在这一点上,鲁迅与废奴主义者有相同的地方,都致力于奴隶的解放,只是鲁迅也把自己看作“奴隶”而已。“今天,一个人应当如何对待美国政府呢?”梭罗说,“我的回答是,他不能问心无愧地与它联系在一起。我一刻也不能承认那一政治组织就是我的政府,因为它同时也是奴隶们的政府。”关于“奴隶”这一概念的本质,斯宾塞把它定义为“被其他人占据的人”。他的主人是谁,是单个人还是一个社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奴役本身。鲁迅深感自己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被剥夺的,他把自己置于众多被奴役被损害的人们之中,所以,在党国之下,他始终不把自己看作“公民”;在左联内部,他也不把自己看作“同志”,而一例地自称为“奴隶”。胡适则把自己称为“过河卒子”,政府的“诤友”和“诤臣”,这些语词的对比是黑白鲜明的。他们都有着各自的边界,而且一直努力维持这边界使之不致融合,但是彼此的冲突毕竟无法避免。冲突理论的创立者,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在说到冲突的积极意义时指出,一个成员与另一个同伙的对立并不是纯粹消极的。他说:“如果我们甚至连反抗暴政、专制及个人难以忍受的事物的力量都没有,我们就无法与那些其特点使我们深受其害的人建立关系。我们就会感到应该采取一种充满风险的步骤,也许这实际上并没有造成‘冲突’,但关系将告结束。这不仅因为不反抗和无法保护自己,会使压迫感增加,而且也由于反抗行为本身也会赋予我们一种内在的张力,快感或者慰藉……我们的反抗会使我们感到,我们并不是环境的牺牲品。”五四后期,胡适已经开始减少与社会的冲突,像另一个社会学家科塞形容的那样,他“已从一个改革的自觉倡导者变为‘消灭###’和人类关系学专家的形象”。鲁迅则不然,他保持了“呐喊”以来对于“吃人”传统和专制政府的复仇的敌意,不惮于继续将敌意向原初对象发泄,而且向替代目标如胡适等知识界的焦大发泄。
自由,人权,与宪政制度特别是专制主义制度之间,一直处于战争状态。现存秩序与反秩序势力都有自己的火枪手。政府选择和委任的专家长于掌握为国家谋求生存的技艺,他们是从知识界中通过韦伯说的“政治剥夺”过程演变而成的“职业政治家”或“临时政治家”,从一开始,就不打算成为主子,只想成为政治主子的臣僚,“一方面挣得生活所需,另一方面也获得了理想的生活内容”,谋求的是对政治机构内部或在他们之间的权力分配中发挥影响。现存秩序的反对者,也称异议者,他们是自动站到荒原之中的人物,因此注定是少数,甚至是单个人。他们的行为固然不为政府所容,但也未必为他们所护卫的社会所容;惟一吸引他们的,惟是正义和真理,以及它们的受难,或者简直可以说,惟是喜欢挑战强权而已。 
                  
 1。国民党“焚书坑儒”政策
 权势者和无权者之间有一个长期争夺的地带,就是话语权。
在专制制度下对于无权者来说,他们所要的只是表达的权利;而权势者不同,他们制造沉默,所要的惟是封闭和垄断所有声音的权力。当无权者能够自由地###和聚会,自由地表达了自己时,就会形成公众舆论,大家不但有了知情权,通过传播获得各种隐秘的消息,特别是宫闱秘密,而且还会互相散布、扩充不满的情绪和不安分的思想。这样,“公民”也就成了扰攘的“公众”,为统治者所安排的良好的秩序就有可能出现混乱,甚至遭到颠覆。当然这是不允许的。为此,权力者必然要动用各种工具和手段,以期有效地控制公共领域,禁止###结社和言论出版的自由。书报审查制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个制度起源很早,甚至可以说它是同权力共生的。在古希腊民主的雅典,苏格拉底就是以言论罪被处死的。中国的秦始皇焚书坑儒,虽然不能说堪称独步,在世界史上也仍然不失为一大盛举。中世纪教廷的“禁书目录”是著名的,它在绵延的几个世纪中不断增加,直至近期才得以解禁,可知政治和宗教的独裁者对于书籍和思想的嫉恨,是如何的广泛和久远。大概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民主的、发达的国家,在其历史上不曾出现过书报审查制度的。所以,科塞说:“无论什么样的政治集团或统治形式,也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审查制度在任何地方都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机制发挥作用。统治者历来限制那些他们以为与自己的利益对立或者有损于公众利益的思想的传播。”这种制度的危害性是不言自明的,这也正如科塞所说:“审查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成功地阻止了思想的自然流动。因此,在任何地方,审查制度都是自由的精神生活的障碍。”在这种制度的禁锢之下,知识僵化了,才能枯萎了,头脑产生腐败,整个社会不但不见活跃的迹象,相反,只能慢慢地窒息而死。
社会不可能没有异样的声音。即使从统治的需要出发,统治者也不可能长期不顾及于此;当然这样的统治者,也得是异样的统治者,他们大抵来自历史上专制传统比较薄弱的国家和地方。有名的例子,是在美国宪法史上杰斐逊总统坚持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也即“人权法案”。在这一法案中,他特别强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仰自由。他认为,出版自由比言论自由更为重要,因为这是“通往真理的最有效的途径”;所以他说,“那些害怕自己的行为受到查问的人,首先禁止的也是出版自由。”又说,出版自由可以防止统治者“用他们自己的意志来束缚人民”。关于“人权法案”,亨金在其著作中称引一份纲领性文件说:“出版自由及知情权的价值高于官员的权利,高于‘公共’人物不受诽谤的权利,甚至高于个别公民的隐私权。言论和舆论自由还包括一种进入公共讲坛的权利,它也包括不发议论和不出版的权利,匿名言论及出版的自由,政府不得调查人们想什么及说什么。”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在欧美地区,关于书报审查制度在十九世纪已基本结束,对于出版物的控制,如检查制、许可证和各种禁令已被取消。随着禁区的被摧毁,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观念,在这些地区的人们中间开始牢固地建立起来。
然而,正当这一中世纪式的专横的制度在世界上的广大进步地区进入消亡的时候,在东方这个有着“焚书坑儒”传统的古老的国家里,却是大行其道。
国民党于1927年在南京建立政权之后,随即制订了《著作权法》、《新闻法》、《出版法》等系列法律,还有各种文件和训令,并成立了专司书刊审查的机构,具体规定图书审查的条例和办法。这样的文化专制政策,与流氓政治和特务手段相结合,便得以控制全国的新闻出版界。二十年代以后,全国出版业集中在上海,本地印行的图书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仅1929年出版的社会科学的译著,包括马克思和列宁的著作在内,多达150多种。因此,在书报审查制度实施期间,上海不能不成为首要的受害地区。
1928年,国民党当局颁布了《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物如有违反“党义”,或其他“经法律规定禁止发行者”,由内政部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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