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其中。苻坚统治下的前秦,甚至出现过儒学大盛的局面。此类举动,得到留居中原的汉族士人的拥护,减轻了民族隔阂。儒学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文化内聚力的作用,表现的十分明显。
其二,抛弃“胡汉分治”的体制,缓和民族矛盾。“胡汉分治”的统治方式,出现在匈奴汉国——前赵时期,而以石羯后赵政权最为典型。一国之内,对游牧胡族和农耕汉族实行两种统治体制:设立大单于台“镇抚区蛮”,后赵皇帝兼任大单于,另设符合魏晋旧制的官僚体系,以统治汉族民众;游牧胡族职司当兵打仗,农耕汉族负责垦殖纳税;规定称羯人为“国人”,称汉人为“赵人”。这种分而治之的做法,出现在胡汉民族矛盾特别尖锐时,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但它从国家体制上凝固了胡汉民族的不同,不利于民族融合的进程。一旦失控,就可能酿成大祸。冉闵“杀胡”的惨变,不仅埋葬了后赵政权,也暴露了“胡汉分治”的弊病。前秦皇帝苻坚,毅然废止了“胡汉分治”的政策,成为他笼络汉族民心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后的少数民族统治者,只要有淡化民族矛盾的意识,总是强调民族间的和谐相处,不以“胡汉分治”为国策。
其三,重用汉族俊杰,特别是高门士族的代表人物,以收民望。石勒本人曾身受来自西晋官员的民族歧视和奴役之苦,但在立国之后,下令严禁“侮易衣冠华族”。他重用汉人张宾为其谋主,并设立“君子营”,将汉族的“衣冠人物”安置其中。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颍川荀氏、河东裴氏,纷纷归附石赵政权,保证了石勒在位时期国势的稳定。苻坚自称与王猛“义则君臣,亲逾骨肉”,感情之真诚,合作之愉快,超过了历史上的齐桓公和管仲、燕昭王和乐毅、刘备和诸葛亮。北魏的雄武之主道武帝、太武帝,虽然果于杀戮,也不得不借重崔浩等汉族高门的支持。孝文帝改制前后,更依汉族衣冠人物为左膀右臂。立国关中的西魏——北周政权,离不开韦孝宽、苏绰等汉族名流的倾力辅弼。胡族统治者对留居中原的士族冠冕人物给以赏识和重用,不仅得到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更通过士族的中介作用,逐渐取得汉族民众的认可和臣服。
其四,恢复汉族的制度,以显示自己是正统政权的延续。东晋和南朝的汉族统治者,在与北方少数民族政权抗衡之时,往往以“正统”相标榜,成为他们争夺北方民心的一张“王牌”。为了摆脱心理战中的不利地位,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也要极力论证自己是合法的“正统”政权。除了从血缘上号称自己是黄帝的后代之外,最有效的象征就是恢复汉族原有的制度。如:石勒、苻坚重开太学;石勒“清定五品”、“续定九品”,就是对魏晋“九品中正制”的继承;特别是西魏——北周的职官制度,在形式上干脆越过汉魏旧制,按照《周礼》的格局和规模,制定六官制度。对此颇有研究的王仲荦先生曾有论断:“在中央政府组织形式方面,表面上尽管是《周礼》的一套六官制度,实际上却还是依靠着魏晋以来所形成的三省制度在发挥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作用。”(王仲荦:《北周六典·前言》)显然,这种“复古”之举,主要用意在于为自己做正统定位,以压制南朝的政治宣传。制度在文化体系中的重要性是无可替代的,少数民族统治者恢复中原旧制、或托古改制,确实出于争夺正统的需要,但其影响所及却超出了主政者的本愿,成为推进民族融合的动力之一。
其五,推行汉族的服饰、语言、姓氏等风俗文化,实行胡汉之间的通婚,把汉化推向心理、血缘的层面。北魏孝文帝的汉化政策,在这一方面是最为彻底的。陈寅恪先生说:“孝文帝推行汉化,目光落到了如何使鲜卑贵族接受汉人士族文化之上。即如何使鲜卑贵族与汉人士族合而为一”。他还说,在语言、姓名等方面的改胡为汉,“进入了汉化的实质性问题,鲜卑贵族变为文化士族的道路打通了。”(参见:《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黄山书社版,第254页、260页)
少数民族政权的汉化,迅速地缓和了民族矛盾,直接促成了各族文化与汉族文化的认同感,推动了民族融合的进程。当然,其中也有曲折和反复,从北魏后期的“六镇兵变”开始,北朝产生过反对汉化、推行胡化的逆流,尤以东魏——北齐为甚。对这一过程,陈寅恪先生有精到的评论:“胡化无疑是一种退化,但并非全为退化,而是胡汉民族又一次交混产生的一种新局面。假使一直汉化下去,也可能使北朝变得更腐败。” (参见:《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黄山书社版,第267页)魏晋南北朝的民族融合,为隋唐统一多民族国家把华夏文明推向新的辉煌,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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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农业立国的国家,中国古代的统治者特别注意对土地和农民的人身控制。宣传“重农”思想、推行“重农”政策的目的,既在于维持小农经济的稳定,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更着眼于开辟稳定的赋税、人力资源通道,以满足国家的需要。魏晋南北朝时期,尽管政局动荡多变,统治者对土地问题的重视、对土地制度的关注,未曾有任何减弱,原因就在于此。
东汉末年爆发的军阀混战,使大批农民离开土地而被迫流亡。农民与土地的分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粮食来源急剧减少,经济秩序面临崩溃;安土重迁的农民变为破坏性极强的流民,政治秩序受到挑战。解决流民与土地的重新结合,就成为统治者最紧迫的任务。曹魏政权的缔造者曹操,以其政治家的远见卓识,采纳了部下枣祗的建议,大规模推行“屯田”制度,以求解决上述问题。
曹魏的“屯田”制,有军屯、民屯两种组织形式,但实际上是以军事编制、或准军事编制来控制生产者的,军屯系统自不必多言,民屯系统的编制序列是:典农中郎将(郡守级,上隶于大司农)——典农都尉(县令级)——屯司马,编制称谓把它的军事性质直观地显示出来。因此,屯田自实行之初,就有强制性。直接生产者,不论是屯兵、还是屯田客,其身份都低于一般编户齐民,实际是国家的依附农民。曹魏政权对屯田者征收的地租(与国家税收合而为一),起初控制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内,生产者尚有一定的积极性。所以,屯田制度的推行,对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到魏晋之交,由于剥削率的提高、屯田者的避害逃亡、士族官僚集团侵吞垦田等原因,屯田制完全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晋武帝司马炎宣布予以废止,颁行占田制和课田制。“寓劝于课”之说,恰恰可以说明统治者推行新田制仍然是为了征收赋税。
大规模的内乱以及由此引发的匈奴起兵南进,使得西晋王朝短命而亡。此后进入了南北长期分裂对峙的时期。南方的东晋及南朝,是汉族为主体的国家,在土地制度方面,延续了汉——晋的传统,大土地所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北方则主要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在长期混战的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土地所有制呈现出不稳定的特点。到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孝文帝在“改制”的过程中,颁布了“均田制”。作为一种由国家推行的土地制度,它直到唐朝“安史之乱”爆发之前(公元755年)才被正式废止,历时二百七十年。有学者认为,隋唐盛世的出现,与均田制、府兵制的存在有直接关联,其影响之大自不待言。
北魏均田制最应该注意的内容是:其一,关于桑田、露田的区别。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而露田在老免(即超过成丁服役年龄的上限)或身死之时,要还给国家。因此,均田制原本的属性是国有土地所有制;农民所享有的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然而,桑田作为世业而存在,自然向着可以继承、买卖的方向发展,使得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均田制成为稳定小农经济的土地制度,也就不难理解了。其二,奴婢和耕牛也可以受田。这说明均田制自实行之初,就不是真正的“平均分配”,占有奴婢和耕牛的富豪权贵之家,可以合法地比一般百姓多占有土地。他们的经济利益,得到了特殊照顾。
均田制之所以能够推行开来,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北魏政府在长期战乱的背景之下掌握了大量的无主荒田,从而用于授受。其次,它既可以为鲜卑贵族所接受,也能够得到汉族士人的拥护。除了他们各自的利益得到保护之外,从不同的文化传统出发,他们都有可以接受均田制的心理依据。北魏政权入主中原之后,生活方式已经开始了由游牧向农耕的转变,推行过“劝课农桑”、“计口受田”的政策和制度,均田制可以被理解为前期做法的延续和发展。而汉族的官僚士大夫,则把均田制视为向汉——晋旧制的复归。此外,北魏强大的皇权,也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均田制的推行,对恢复和发展北朝的经济势力,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是发挥了积极作用的。
中国古代史(下)
隋唐时代是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可以说,是经过长期民族融合以后的一个开花结果的时期,这种融合体现在种族与文化两个方面。
隋朝重建大一统之前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对立,民族纷争。北方地区民族关系复杂,先后分为十六国和北朝时期。十六国主要是由匈奴、羯、氐、羌和鲜卑等部族建立的政权,北朝指由鲜卑拓拔部建立的统一北方的北魏,及分裂后的东魏北齐、西魏北周政权。南方则先后存在东晋和宋、齐、梁、陈四朝。从四世纪初到六世纪末,将近三百年的时间里,胡汉之间的隔膜很深。南朝的史学家骂北朝胡人是“索虏”(拖着辫子的胡人),北朝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