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妖与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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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妖与先知- 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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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男女。我实在为社交前途危!我不禁为社交前途哭!”彭拔勋认为“至于爱情因比较而有所变迁的话,我也极端赞成,不过只限于恋爱未成婚约未立之前。迨爱情确定以后,如果对方没有人格堕落性质变化疯狂死亡等等事实发生,不会因此比较而变迁的”。子略承认爱情是有条件的、可比较的,但需在确定关系之前,而一旦确定了就不应发生变迁。他举例说:“如知事的太太可以再嫁道尹,既当了道尹太太之后,又可以嫁给省长,既当了……可以嫁给……这是张君以沈君不及谭君,是以陈嫁给谭,就是这个例的意思。依这样看,则陈女士不知何日才能嫁妥一个丈夫!谭比沈,我承认谭当然比沈的才能、地位要高一点。因为谭撒屎都要比沈多撒几大桶。”讲到后边,就语颇粗鄙了。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三、爱情定则(8)
一些反对者不仅对爱情四定则作学理分析,还对谭陈事件进行严厉批判。张畏民认为:“谭陈的知识、年龄、情形……不相当,他们绝对谈不到爱情(狭义的),这是不用说的;就是以谭君处大学教授的地位,丧妻未久,同一个与他人已有婚姻的女子去结婚,不能不受言论的制裁,张君偏要为一二人之私,破坏质朴的风俗,还要说什么‘爱情定则’,真正可叹。”丁勒生说:“本来,只须考查她(陈淑君)和谭是否是纯正感情的结合,其他道德或不道德,强奸或不强奸,年龄大小,续婚久暂,都是毫无关系的。”他指责张竞生多事,打开了窗子说亮话,陷谭陈于尴尬境地;忠告谭熙鸿,陈小姐之所以弃沈就谭,只因为你是大学教授罢了,要预防陈小姐故伎重演:防备点儿做朱买臣,唱马前泼水吧;最后提醒女同胞,对于陈女士,应有相当的表示,因她以自己的身体,为地位的交换品,与娼妓以自己的身体,交换金钱,同为污辱女界人格的事。这样的女子,还能原谅她,赞许她吗!讲得十分刻薄。冯士造则认为表面上张竞生为陈淑君伸张正义,实际上反害了她:“张君多事,偏说陈女士是受条件的支配才变迁她的爱情。谭君的条件固属比沈君完备,但谭君是否现世第一条件完备的人?这句话谁也不敢断定,既不能定,那陈女士若遇着比较谭君条件更完备的人,又将如何?张君这简直是对于陈女士的人格,下无情的总攻击,张君又何苦来!”
  “社会的讪笑,本不算什么,得张一说,反给说坏了,张君的真意,我不知道,有人说他得谭君的暗示;我独说他是替沈君出气。不然,他为什么用这样明褒暗贬的法子来侮辱陈女士?”天津南开的黄慎独干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口吻告诫张竞生:“但是我对张竞生君,不禁要擦一把汗,因为他不是条件最完备的人。张竞生君既是定爱情原则的,那末他的妻,当然懂得爱情定则,而且能实行其主义(受张君同化的缘故),所以我劝张竞生君速速设法去完备他的条件。”
  在讨论中,反对者对谭陈事件诟病最重的,是指谭欺人暗室,夺人之爱,死妻再娶。而且知识不相当,谭是教员,陈是学生;年龄不相当,谭三十三岁,陈二十一岁;情形不相当,谭是有子女的续婚,陈是初婚。这种严重的不相当,构成了谭严重的不道德。
  无独有偶,读者马复在6 月8 日发表的讨论文章中,披露了一则有趣的信息:“据北京《英文快报》、《国风报》,上海《新申报》所载,我们中国有一位教育家,新近在上海,和一位女士结婚,因为这位教育家,是我们青年界的领袖,所以许多青年,见了这段新闻,都很怀疑,都很失望,并且他们发很奇异的论调,约有三种:年龄差别,言行不一,妻死未久即娶,未免太无情。”这个不指名的青年界领袖,即是蔡元培。1921 年1 月2 日,蔡元培赴法讲学时,夫人黄仲玉在北京病逝;1923 年7 月10 日,蔡元培在苏州留园与周峻女士正式结婚,蔡五十七岁,系三娶,周三十三岁。
  此前的报道即指此事。可惜的是,这则花絮并未引起讨论者的注意,更未对谭陈事件起支援作用。但马复的态度是十分鲜明的,他认为:“所谓男子死妻不再娶,女子丧夫不再嫁,这二句话,几千年来,不知害了多少青年呵!到现在已经是恶贯满盈,宣告上十字架的时候了。为什么20 世纪的青年,刮刮叫的青年,还有这种贞节观念,真是奇怪,真真是奇怪。”对于青年学生在这次关于爱情的论战中,反而成为“旧礼教”的代表表示深刻的失望。 。 想看书来

三、爱情定则(9)
这也是编者孙伏园的结论。在爱情定则讨论的编前语中,孙伏园颇为无奈地感叹:“本刊登载张竞生君《爱情的定则与陈淑君女士事的研究》一文以来,本希望青年读者出来讨论。直到今日为止,已收到以下这许多篇。不过很使我们失望,里面有大半是代表旧礼教说话,可见现在青年并不用功读书,也不用心思想,所凭借的只是从街头巷尾听来的一般人的传统见解。中有错误及必须解释的地方,当于登完以后由张竞生君撰文答复。”
  在经过两个多月纷纷扰扰的论战与是否继续讨论的犹豫后,张竞生撰写了《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近两万字长文,分上下篇抗日战争期间,张伯苓(左9)、谭熙鸿、陈淑君夫妇(左6,左7)与南开校友在重庆机场于6 月20 日和6 月22 日在《晨报副刊》发表。他在开头重申:“我在数年前已经留心研究爱情的问题了,但所拟就的爱情上几个定则,终未拿出来向人讨论。及到近来感触了陈淑君女士的事情,使我觉得有宣布的必要。可是,处在这个不懂爱情的社会,乃想要去向那些先有成见的先生们,讨论一个真正的改善和进化的爱情,使他们明白了解,自然是事属为难。又要将一个被嫌疑的女子作为举例,使他们不生误会曲解,当然是更难之又难了。”他还郑重声明:“由我文而惹起了许多无道理的攻击,我对于陈女士和谭君唯有诚恳的道歉。”随后,张竞生就讨论文章向他提出的问题,择要分为四项予以逐一答复,这四项是:“(一)爱情是无条件的;(二)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为爱情的条件,但名誉、状貌、财产,不能算入;(三)爱情条件比较上的标准;(四)爱情定则,《晨报副刊》刊载的张竞生文章《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适用于未订婚约之前,但不能适用于已订婚约,或成夫妻之后。”
  有意思的是,《晨报副刊》在6 月20 日刊登了张竞生《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上篇,还在同一天杂感栏目上刊登了周作人署名荆生的《无条件的爱情》的短文,作为对讨论的一种延伸与支援。
  周作人不无调侃地写道:“在我们这个礼义之邦里,近来很流行什么无条件的爱情,即使只在口头纸上,也总是至可庆贺的事。”他讲了一个笔记故事,以此来阐明他的观点:“有一个强悍放纵的无赖独宿在一间空屋里,夜半见有一个女子出现,他就一把拉住,她变了脸,乃是吊死鬼!他却毫不惊慌,说他仍是爱她。”周作人于是得出结论:“这似乎可以算是无条件的爱情的实例了,但总还有一个条件,便是异性。——倘若连这个条件也不要,那不免真是笑话了。”在这里,周作人辛辣地讽刺了爱情是完全没有条件的论调,从正面肯定了张竞生爱情是有条件的定则。痴人爱女吊,总还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异性。这一则颇富象征意味的寓言,虽然简短,却是有力的支持;虽然只是外一章,却是激烈论战中的一个巨大的回声。周作人是文坛上闻名遐迩的文学家和批评家,也是北大的教授,他的幽默的笔致和鲜明的态度,给张竞生留下深刻的印象,也更坚定了他的理论自信。
  在《答复“爱情定则的讨论”》下篇,张竞生重点批驳了梁镜尧、谭树槐的观点。同时,对于容易产生歧义的其他问题,张竞生则作进一步的阐述:“许多人误认为名誉即是势力,财产即是铜臭,状貌即是拆白党和吊膀子的漂亮。以如此的眼光去判断,无怪他们看这些条件为恶劣!实则,我所说的爱情,乃是美满无缺的爱情,所以一切与它有相关的,皆是组合这个美满无缺的爱情上不可少的条件。感情、人格、才能,固然重要,故我特地把这些条件列在前头。”“就此而论,除了一般无赖、情迷和那些不知自重的人外,断不会因爱情有比较可变迁的缘故,而至终日忙碌为情战或为恋迷。究竟,不止无此弊病,若能因爱情有比较可变迁的缘故,使爱情的条件日日提高,这个即是使感情、人格、才能等项日日提高,岂不是进化的人类所应为?又岂不是社会上最好的现象吗?”

三、爱情定则(10)
很多反对者质疑张竞生写这篇文章的动机,是替朋友张目,为朋友隐恶扬善。指责“他(指张竞生)既与良善风俗来作对,不配当大学的教授罢?”对此,张竞生也有明确的回应:“我的爱情定则,不能因谭是朋友就不敢说的,也不是因谭不是朋友就不要说的。定则自定则,朋友自朋友。主张自主张,仇人自仇人。我爱朋友,我更爱定则!我怕仇人,我愈要主张!凡稍知我是一个思想自由及极有主张的人,就不会怀疑到我受了某人的暗示才能说话的。”
  这是一种光明磊落的态度,也是张竞生提出爱情定则并做出答复的价值之所在。客观地说,张竞生提出的爱情定则在理论上并非完全无懈可击,在逻辑上也有不够严密的地方,尤其是把像斯芬克斯一般古老而神秘的爱情问题抽象为四个定则,有明显的简单化、绝对化和教条化倾向,但总体而言,张竞生提出的爱情定则,是有进步意义的,是反对封建主义的,同时也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具有非凡的理论勇气和原创能力。它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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