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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爱情是可比较的。——爱情既是有条件的,所以同时就是可比较的东西。凡在社交公开及婚姻自由的社会,男女结合,不独以纯粹的爱情为主要,并且以组合这个爱情的条件多少浓薄为标准。例如甲乙丙三人同爱一女,以谁有最优胜的条件为中选。男子对于女人的选择也是如此的。因为人情对于所欢,谁不希望得到一人极广大的爱情呢?所以把爱情条件来较,作为选择的标准,这是人类心理中必然的定则。
(三)爱情是可变迁的。——因为有比较自然有选择,有选择自然时时有希望善益求善的念头,所以爱情是变迁的,不是固定的。大凡被爱的人愈有价值,用爱的人必然愈多。假使在许多用爱中,被爱的暂是择得一个,而后来又遇了一个比此人更好的,难保不舍前人而择后的了。
(四)夫妻为朋友的一种。——爱情既是有条件的、可比较的、可变迁的,那么,夫妻的关系,自然与朋友的交合有相似的性质。所不同的,夫妻是比密切的朋友更密切。所以他们的爱情,应比浓厚的友情更加浓厚。故夫妻的生活,比普通朋友的越加困难。因为朋友可以泛泛交,夫妻的关系若无浓厚的爱情就不免于解散了。欧美离婚案的众多即是这个道理。别一方面,夫妻的关系在社会上、家庭上、子女上及经济上有种种的胶葛,也是不能做朋友的关系一样看的。
以这个爱情四定则来衡量和判断陈淑君的爱情选择,张竞生认为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她的爱情所以变迁,全受条件的支配。
据她所说,见了谭宅亡姐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于抚养。”“他如谭的学问、才能、地位也不是沈生所能及。这些条件均足左右陈女士对于沈谭的爱情。”他还高度评价陈淑君的心灵解放和精神觉醒:“陈女士是一个新式的、喜欢自由的女子,是一个能了解爱情,及实行主义的妇人。”“使人知道夫妻是一种朋友,可离可合,可亲可疏,不是一人可专利可永久可占有的。希望此后,用爱或被爱的人,时进把造成爱情的条件力求改善,力求进化。”他还鲜明地宣称:“主婚既凭自己,解约安待他人!凭一己的自由,要订婚即订婚,要解约即解约。”这在从一而终的礼教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的现实社会,不啻是一支战斗的号角!
张竞生的爱情四定则理论一经刊出,舆论大哗,颇有振聋发聩惊听回视的效果。《晨报副刊》编辑孙伏园敏锐地捕捉到这是一个重大题材,主动出击,一手策划了在《晨报副刊》的系列讨论。从1923 年4 月至6 月,短短两个月内,孙伏园就在该报组织发表了讨论稿件文章二十四篇,信函十一件,其中大部分都反对张竞生的观点。而据舒新城统计,京沪青年之持反对论调者极多,见于文字者已有百余篇。
三、爱情定则(6)
“五四”时期是狂飙突进的时代,人们猛烈抨击旧式无爱的婚制,热切呼唤恋爱革命的到来。但当婚姻自由真的到来的时候,国人却大都表现出南郭先生的心态。在二十四篇讨论文章中,只有童过西、谭树槐、马复、王克佐等少数几篇文章支持张竞生的意见,其他二十篇文章都成为“旧礼教”的代表,而且反对者多数都是青年学生,这不能不视为是一种吊诡的现象。
反对的声音,也各有各的论调。反对最激烈的是同为北大教授的梁镜尧,他认为爱情的定则正好与张竞生提出的相反,即:(一)爱情是无条件。——因爱情是各种感情结合而成,是灵的,非像的。人格,状貌,才能,名誉,财产,或许有时以为爱情的手段,但不是爱情的目的。
(二)爱情非比较的。——既知爱情是无条件的,专一的,则无须很详细地解释,已能明白爱情无所谓比较。即比较,亦是比较爱情之深浅,非比较条件完全与否也。
(三)爱情不变迁的。——爱情本身无变迁性,从心理学上看,其变迁,(1)因有时爱到极点,则专有之欲望同时并进,又怕别人夺其所爱,而嫉妒之念愈切,往往发生反动——即变迁——但须知此是爱到极端的反动,不是爱情本身的变迁。……(2)因爱情之淡薄,而意志薄弱者,为外物所诱,而致变迁。
(四)夫妻非朋友的一种。——张先生说,夫妻为朋友的一种。又在上海《时事新报》上,申明他的意思:“……依他们说,马固然不是为长凳的一种,但依我说,马确是兽类的一种。”并画图表明,凡夫妻所有的关系,朋友都能包括。但学理上,事实上,并不如此。则可知朋友的关系,不能包括夫妻的关系。夫妻自夫妻,朋友自朋友。
除了与张大唱反调外,梁还附加讨论了三个问题。一个是“夫妻的关系若无浓厚的爱情,就不免于解散了”。故此,“欧美离婚案的增多,即是这个道理”,梁认为,“事情并不这么简单,从社会学上看,离婚案的增多,是关于宗教问题、个人主义、妇女解放、工业繁兴、都市发达、法律不严、晚婚影响、新旧家庭过渡、生活程度增高、闰民制度发达,等等。而且,离婚案增多,只有坏处,而无好处。”一个是陈女士“见了谭宅亡姐的幼孩弱息,不忍忘情于抚养”,这正合爱情是无条件的判断。在生物学是“社会的动物”
生存一个必要“本能”。在心理学说是“利他主义”的表现。再一个是张先生说:“陈女士究竟并未薄幸忘旧。她虽则与谭偶,终视沈为朋友,贻书劝勉,足见她是一个有情谊的人。”这一说,简直证明爱情是不变迁的,不然,何必藕断丝连?以是再一次得出结论:爱情是无条件的、非比较的、不变迁的、夫妻非朋友的一种。
在反对张竞生爱情四定则的巨大声浪中,更多的是各有各的取舍、各有各的选项。
另一位北大教员冯士造,他很赞成张竞生爱情四定则的第四项,他认为恋爱的婚姻,本是由友谊进步来的,对张竞生所说的爱情可以随条件、比较、可变迁的主张,他则极力反对。“爱本是抽象,整个的,不能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也不能直接地去形容,真是神秘的呵!”还有一位北大人裴锡豫,他认为“爱情因条件而变迁这句话,我是绝对不承认”。“因外物而发生的爱情,是对物发生的,不是对人发生的;是有目的的,不是真正的,质言之,是假爱情,是没有爱情。”参与讨论的读者章骏也表示:“四项定则,除第四项我完全赞同外,其他三项与我的意见不合。”“爱情以地位做条件,是不是趋炎附势?以财产为条件,是不是以身体交换金钱?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三、爱情定则(7)
以状貌做条件,是不是以色勾引人,行同拆白党?在公认的道德律未推翻以前,我们对于拿这些条件做基础的爱情,为什么不加裁制,反予提倡?”言之凿凿,谁谓不信?丁勒生说:“我的意见是:爱情就是爱情,恋爱就是恋爱,绝不应掺入旁的一丝条件,不然,便不能算真正爱情,纯正恋爱。”他说:“爱情可以比较,可以变迁,我全承认;然我正因为爱情是可以比较,可以变迁,所以我根本就怀疑有条件的爱情。”“假如我们标出美貌为条件而找求恋爱的对手,然到对手的年老而色衰了又如何办呢?就照张君所指示的方法,‘竭力向上’,然又向哪里找‘返老还童’的方法呢?还有,世界上的男男女女,也绝不能一个样的美丽,说这个美丽吧,还有比这个更美丽而尤更美丽的人,结果,只好一个个地舍弃,而追求最后一个比较美的了。”“在地位,资望,名誉上说:有学士,还有博士;有教授,还有校长,有大总统,现在还有太上总统;有小区区的学者,还有大名鼎鼎的学者,其他还多得很,我们举不胜举。究竟还是抱着张君的原则,比较了再择其位高的,资望大的,名誉盛的为恋爱的对手,而抛弃其原来的对手呢,还是如何?”
一些反对者承认爱情有条件、可选择、可变迁,这在婚前是正当的和合理的,但是一旦已有婚约或已结婚,就不应该再进行选择,反映了在爱情婚姻观念转型期畸形的爱情选择的双重标准。参加讨论的读者陈兆畴、梁国常、张泽熙、陈兆畦认为:“爱情是有条件的,这话我们承认。白痴疯癫的女子绝不会使人恋爱,这是谁也不能否认的。但是我们要请教张先生的是:感情,人格,才能,固可算为爱情的条件,状貌,财产,名誉,也可算得爱情的条件吗?”“女子在未订婚或未结婚以前,慎重其事,严格择人,这种态度自然是极应佩服的。但如果既与人订婚或结婚,而其后只因遇着了条件更合适的人,于是不管自己的夫婿有罪无罪,有人格无人格,对待自己的感情如何,随随便便地便把爱情迁更,这种女子难道配受人的原谅吗?这种行为难道还算得正当吗?”世良则指出:“我对于竞生君的‘爱情的定则’的适用,要加一点限制,就是:‘爱情的定则,多半适用于未定婚约之前。’”同时,他又特别说明,并非订了婚约就不能适应爱情定则,只有在虐待、失德、犯罪、酗酒等情况发生时才能改约,这样的爱情变迁才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爱是相互的关系”。钟冠英认为“张先生所举的定则,只能适用于未定婚以前,不能适用于已订婚或已结婚以后”。他指责张先生“至身为最高学府的教授,又自信为一个极式的社交大家如张先生,独不能明白了解‘自由’两字的真义。且更穿凿附会,以煽惑青年男女。我实在为社交前途危!我不禁为社交前途哭!”彭拔勋认为“至于爱情因比较而有所变迁的话,我也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