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细解说投资银行:投行的逻辑》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细细解说投资银行:投行的逻辑- 第11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⒔∪杂谑谐〉姆⒄谷云鸬骄龆ㄐ宰饔茫髦钟欣诜缦展姹芎头缦湛刂频难苌ぞ呤谐∪悦挥蟹⒄蛊鹄础R虼耍谙纸锥危蹲室幸堤峁┮桓龀浞值姆⒄箍占洌蔽;ぶと谐」娣丁⒔】档卦诵校Vの夜鼋鹑谔逑档陌踩蹲室幸涤肷桃狄幸捣忠稻哪J绞潜冉虾鲜实摹5牵颐遣荒懿豢吹椒忠抵票暇褂凶殴逃械娜毕荩淙辉谝欢ǔ潭壬峡梢钥刂平鹑诜缦眨阌诮鹑诨沟哪诓抗芾砗徒鹑诘本值耐獠靠刂疲且彩沟酶鹘鹑诨沟囊滴裣琳M毕质底纯鍪腔煲稻殉晌豢煽咕艿墓食绷鳎娑允澜缇靡惶寤腿蚍段诘木赫⒐腿毡痉直鹪�80年代放松了对合业经营的限制,美国也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止了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及其它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关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三者跨界经营的条款,从而从根本上打破了对合业经营的限制。对于我国而言,加入了WTO之后,我们将面临着国际上一流的投资银行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目前的以券商为主的投资银行机构处于明显的劣势。但是正因为我国金融类公司处于劣势和成长阶段,所以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权衡利弊,还是应该先采用分业制为主的模式,等分业制的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步实行混业制的模式。从2008年开始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恰恰说明了如果盲目的过早取消金融分业限制,就可能会导致类似于目前金融危机这样的结果。因为此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和美国投资银行业和商业银行业由原来的分业制改为混业制有很大的关系。 。。

11。2我国投行发展并购业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5)
尽管目前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对于投行业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的评价,但是投行业务一个鲜明特点却不容忽视。就是投行业务的不断的拓展和创新,使得投行在金融市场快速变化的情况下保持前沿竞争力。同时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拓展,也有利于投行分散非系统性分险。因此,拓展我国投行业务的范围对于投行业务的持续发展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国内从事投行业务的金融类公司的主要问题在于国内券商的主要利润来源仍然集中在投资银行传统的三大业务:证券承销、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这三项业务收入在券商的主要收入中所占比重超过80%。由于这几类业务的开展和证券市场的波动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就使得中国的投行类公司面临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过去几年中国投行类公司的发展由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系过于紧密,已经体现了发展投行类业务如果业务面过于狭窄的会导致的不良后果。从国外投资银行业发展来看,顶级投行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新兴领域的发展和竞争,如并购业务、项目融资、金融工程、风险投资等。尤其是并购业务,不仅使投资银行获得了高额的顾问收入,而且还能通过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而获得利息收入。并购咨询业务已经成为促进投资银行成长、体现核心竞争力、降低利润波动、抵御系统风险的重要的新的利润增长点。从我国这两年的国内形势来看,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实行对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是国家既定的战略方针,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所以,投资银行在我国的并购市场上是大有可为的,我国的金融类企业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并购业务作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发展投行类公司,培养人才是根本。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仅要培养设计投行业务的各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更要造就一批具备综合知识和经验的复合型投行人才。 这些高端人才应该是拥有丰富、金融、财会、证券、税务和法律知识,而且能迅速捕捉资本市场的资金供需双方要求。同时具备很强的管理能力和人际关系,在政界、金融界、企业界、法律界有着良好的声誉,并有能力协调好与它们的关系。为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企业与学校联手的专业人才培养系统;同国内外大投资银行机构合作培养业务骨干;应加强国际交流和人才引进;特别应为新业务的开展配备人才。提高投资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应当努力完善和提高技术水平、信息开发水平和管理水平。具体来说就是提高技术水平体现在提高技术安全水平、技术资源的应用水平和技术资源的组织管理水平等方面。尤其培养很熟悉并购交易的专业人才。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的行业结构来看,不同的投资银行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各有所长;从投资银行的内部结构来看,国外的大型投资银行一般都有细致的专业分工,如设立专门的并购部门,并在并购部门下设更细分的咨询业务等部门。这些都是培养人才的基本策略。
  提供全程服务,保持投资银行与企业的良好关系。投资银行在并购业务中,拿到了项目,完成了产权的交易,并不代表服务的终结,还要继续为企业提供并购后的咨询,完成双方企业的整合等。并购整合按不同条件下整合深度分第一,获得目标企业产权和被动获取收益的权利;第二,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和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第三,实现目标企业战略、经营和财务的整合;第四,管理和文化的整合共四个层次。由于市场经济发育很不成熟等原因,中国大多数企业缺乏并购整合的能力。许多研究结论都认为并购案例的不成功更多是缘由并购之后的整合失败。所以并购方应谨慎和科学地制定并购战略、选择并购对象、设计并购方案、重视并购后的整合,否则并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是损失甚至全盘皆输。国外有关并购交易完成后的新公司的绩效问题有很多研究,结果也是很不一致。但有一个基本的研究结果时得到认可的,就是很多声誉卓著的企业在合并后,并不成功,以致不得不再次分拆。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公司的并购,戴姆勒和克莱斯勒的并购都是并购后不成功的典型案例。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11。2我国投行发展并购业务面临的机遇与挑战(6)
从监管角度,政府应大力扶植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建立有效管理体制在政府方面,为鼓励投资银行开展企业并购等各项业务,当前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转变观念,加快政企分开,规范政府在资产流动和重组中的行为。在企业并购中,政府应尽量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要让企业依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并购对象,让投资银行来担任并购策划的主体。同时,对下属企业的企业并购活动,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不可为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对并购行为横加阻挠。此外,还应考虑撤并一部分无效或低效率的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为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活动开拓空问。政府还应改变目前投资银行的多头管理体制,应逐渐将各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券监督委员会,使其成为全国唯一的、独立的、权威的投资银行管理部门。
  从法律保证的层面,加大对投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对投行违法行为的可诉性,增加对投行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对投资银行业的管理,我国已建立了以《证券法》为核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配套的法律体系。但随着我国投资银行业的迅速发展,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配套建设。比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应修改原来的《兼并收购条例》,《上市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应加快配套法律的立法研究和制订工作,比如制定《投资银行法》、《兼并收购法》等。对有些法律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操作与实施。对我国投资银行业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按《证券法》、《公司法》、《兼并收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证券公司并购业务运作的监管。上市公司收购的严格法律定义以及收购完成的具体衡量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对收购完成的具体衡量标准,《证券法》应作出明确规定。协议收购实旌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收购方式的多元化有待进一步规范。对被收购公司在收购中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收购方的关联方在收购中持有股份的法律规范有待迸一步明晰。因此,对企业并购业务,应及早出台《企业兼并法》,使之能够为中国现实发生中的兼并作一个合理的法律界定,对政府在兼并中的行为作适当的规范并提供一套相对统一的、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则。《企业兼并法》应对各种企业的兼并收购行为分别进行规范,制定出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并购行为的系统性法规。在投资银行的管理方面,应对投资银行的设立标准、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基本经营规则、分立合并、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及时出台《投资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另外,由于企业并购行为对股票价格影响很大,为了防止企业并购引起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和影响市场的“三公”原则,有必要通过法律建筑一道“防火墙”,将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适度分离开来,以保障普通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例如制定《公平竞争法》,对于改进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的兼并,应该提供法律保障:对于整体上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于经济效率的兼并、合谋、结盟等活动,则应加以禁止。目前中国己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所针对的是通过各种侵害竞争对手的办法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并未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法律限制。因此有必要在企业并购方面制定相关法律与之补充。其次,应对企业并购活动中的投资银行业务资格认证、责任权力、运作流程、收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做出规定,要通过�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