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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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 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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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离婚法,不应该让那些逃避个人责任和为父母的义务的人轻易走出围墙。”
  即便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为了防止轻率离婚、防止对协议离婚制度的滥用,各国在立法时也十分慎重。其最明显的规定是夫妻提出协议离婚请求后必须届满一定日期(称考虑期、考验期或调整期)才能办理离婚手续。考虑期的时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三个月,有的国家半年。有的国家进一步规定,在考虑期内或考虑期后一定时间内双方必须重新提出协议离婚请求才能被确认。除此之外,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必须从结婚起满一定期限才能提出请求,有的为六个月(法国),有的为一年(墨西哥),有的为二年(比利时),还有三年的(保加利亚)。
  张贤钰教授曾经在德国作过访问学者,谈到德国的离婚法律时,他介绍说:“为了避免触及离婚当事人的隐私,法律确定以一定期限的:分居’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或标志。规定分居满一年,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也同意,可以推定为婚姻破裂,即可判决离婚;分居已满三年,只要一方提出离婚,在通常情况下无须对方同意也可获准离婚。法律还规定了例外的限制和法官据以驳回离婚起诉的情况,不过如双方分居已满五年,无论有何种情况,一律准予离婚。以下情况不属于‘分居’,例如夫妻一方被派往国外工作,因病长期住院,被判处长期徒刑,丈夫应征长期服兵役等。”
  根据各国确立裁决离婚理由的法律依据,归纳起来有三种基本立法原则: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破裂主义。过错主义又称有责主义,指夫妻一方须以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他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为理由而诉请离婚,如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等。目的主义,是指夫妻一方须以婚姻生活中发生违背婚姻目的的事实为由而诉告离婚,如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婚后出现无法治愈的性无能等。破裂主义也称无责主义、无过错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世界各国离婚制度中占主流地位的是“过错主义”原则。一方提出离婚,必须是对方有过错行为为前提,法院才会判处离婚,离婚成为惩罚有过错方、保护受害一方的手段。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观念的更新,人们发现“过错主义”丝毫挽救不了已经濒临死亡的婚姻,反而压抑了人性的正常需求,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离婚立法中采纳了“破裂主义”或相近的原则。
  确立离婚法定条件的基本原则,从“过错主义” (或有责主义)逐步到“自由主义”(无责主义或破裂主义)是时代的进步。
  我国二OO一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在离婚自由的立法理念指导下,摈弃了以往实际存在的“部分限制主义”的立法理念和“政治一道德一体化”的价值判断标准,其条文的表述更加接近无过错离婚的 立法原则,朝着离婚自由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分居多长时间算作婚姻关系破裂,可以离婚?“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必须满三年。
  据有关部门对法官的一次问卷调查结果看,尽管仍有赞成“分居三年”的(占百分之二十四),但更多的主张“分居二年”(占百分之三十一)或“一年” (占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包括“六个月”),也就是说,主张分居二年以下可认为双方关系确已破裂的高达百分之七十六。全国妇联二千年进行的一次四千份抽样调查中,公众普遍认为,夫妻分居约十五—十六个月(平均值)即可判决离婚。
  人大常委会在讨论时,多数委员认为分居两年可以离婚比较合理。它一方面减少了对离婚行为诸多不必要的限制,体现了婚姻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人们一时冲动、草率离婚。两年的时间不算短,大家可以借这个机会“冷处理”一下,看感情有无修复的可能。如果一方经过两年还坚持要离婚,说明这桩婚姻确已经死亡了。
  新《婚姻法》将分居时间由三年缩短到二年。
  按照以前的“十四条司法解释”,一方重婚、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判离,而过错方要求离婚则往往会得到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只有再次起诉或多次起诉才可能判离。
  新《婚姻法》坚持无过错离婚的原则,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一般标准。其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不管谁提出离婚,都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  .
  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观念发生的变化,离婚已经不再被看作一件完全悲剧性事件;但离婚毕竟是婚姻的失败,毕竟是要伤身劳神的。
  一个完整的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组成的。
  要组成家庭必然要结婚。
  只要有人结婚,肯定也有人要离婚。
  但愿结婚变得更幸福一些!
  但愿离婚变得更轻松一些!
  尾  声
  那位离婚朋友的再婚史
  还记得引子里写到的我的那位朋友的离婚史吗?
  经过四年的折磨,二OO一年五月,他总算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结束了一场“跨世纪的婚变”。
  朋友感到离婚后的日子异常的轻松,一人吃饱全家不饿,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更重要的是卸下了一副沉重的思想担子,他说自己真正理解了“自由”两个字的含义。
  过了两年神仙般的日子。
  今年六月间,传来了朋友正在热恋的消息。我觉得有些突然,忙问他:“从‘笼子’里出来,刚自由了几天,怎么又要自投罗网往‘笼子’里钻,你是不是好了疮疤忘了疼?”
  朋友笑了:“是啊,是啊,生活本身就是如此的复杂!”
  我问:“即将诞生的新夫人是哪方人士?”
  “说远很远,说近很近。你知道这个人,但没见过面。”
  “谁?”
  “那位曾经辅导过我儿子学习的英语老师。”
  我说:“怪不得你当时一定要离婚,原来你们早已经悄悄恋上了,这不成了‘第三者’插足了?”
  朋友说:“你这是合理想象。”
  “合理想象不合理想象再说,天下女人多得是,你怎么偏偏同她好上了,这不明着授人以柄吗?”
  “三年前,我妻子一闹,我便同她断绝了一切联系,而且当时我们之间也没有一点的感情纠葛,这点我可以用人格担保。后来,听说我的妻子还到她的系里闹过,无非是想把她搞臭。”朋友说,“也许真是老天安排好的,今年‘五一’节,我加了几天班,觉得有些累,那天下午自己一个人去爬香山。你们有家的可能不知道,现在香山的爬山族中,有一拨叫‘单身白领帮’,一些单身白领,每到双休日,愿意去爬爬山,说是一种时尚,实际上是为了排遣。那天到了鬼见愁上,我突然发现一个身影特别熟悉,定睛一看,竟然是她。她也愣了片刻,然后,轻声问了句:‘你好吗?’我不知说什么好,也问了句:‘你呢,你好吗?’当时,整个是‘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感觉……”
  “下山后你们就好上了?”
  “好上了。”
  我理解感情的复杂性和不可知性。既然两人都是单身,愿意结合在一起,也没什么可说的。我问:“那什么时候喝你们的喜酒?”朋友说:“好事多磨,你就耐心等着吧!” 
  “都这把年龄了,还等什么?”
  朋友叹了口气:“我的那位前妻不知从哪儿得到我们好上的消息,又开始到她的学校和系里闹了,说我是‘包二奶’,说她是‘第三者’插足。”
  “你们离婚都已经两年多了,她无理取闹还能闹出什么名堂来?”
  “你别说,她还真闹出了一些名堂来。现在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的单位出具证明,她们系犹犹豫豫一直不敢给开。”
  “为什么?”
  “我的前妻威胁说,只要系里敢给她开证明,就向全国妇联、国家教委告他们支持‘第三者’插足。系里怕出事,一直说等等看,做做工作再说。”
  我有些不可思议了:“都已经离了婚了,还折腾什么?她能告出个什么结果来?”
  “对了,”朋友说,“你下是正在写有关婚姻法的报告文学吗,我想请教一个问题,这结婚纯属个人生活,干吗非要单位同意呢?”
  我说:“这个问题我在采访时,方方面面都反映很强烈,听说有关部门正在制订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朋友说:“当时离婚离得那么艰难,现在结婚为什么又要受人制约?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我们的婚姻法一直在宣扬男女婚姻自由,但实际上,有多少只无形的手却在控制着这纯属当事人个人的私事。”
  对于结婚需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开证明和离婚需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开介绍信,都足旧的“单位制”的产物,在旧体制下,几乎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人员流动较少,“单位”对所属者的婚姻状况比较了解。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单位”性质和职能发生了变化。“单位”对职工的生活状况很难了解,“单位”开证明实际上形同虚设。而且,结婚和离婚须由“单位”出具婚姻证明(介绍信),有时候还会带来不必要的矛盾,一些“单位”的领导,甚至利用手中的这个权利,干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一位婚姻法专家指出:“婚姻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保障个人私生活自主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它不受他人的侵犯,也不受政府的侵犯。”私生活自主权包括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同居权、贞操权、人生自由权、财产权等,它是个人最根本的权利。世界上所有的文明国家无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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