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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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场学- 第4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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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言簿 

      民情上俗四境不同,何况民之疾苦,岂能画一。好问察迄, 
是为政第一要著。书役之言,各为其私,不可轻信;阍人之说, 
往往为书役左袒;绅士虽不必尽贤,毕竟自顾颜面,故见客不 
可不勤。余初到官见客,即问其里居风土,再见则问其生中有 
无匪类盗贼,讼师,如有其人并其年貌住处详问之。而告以迟 
迟发觉,必不使闻风归怨,故绅士无不尽言者。客去一一手记 
于簿,或问其地某多平原,某多山泽,与某连界亦手为详记, 
尚之筐中,置之内室,将升堂,逐一检视,有改名具词而与所 
记年貌相类者,淬然法之,其真立败。或争水利等事,间以所 
闻正之,观者警为不测。不半年而讼师盗贼他徙,匪类匿迹。 
上官问境内利弊及界址,皆能详封。劳心者不过半年而逸以数 
岁,皆此簿之力也。但勤于见客,则周知外事,非吏役闻人所 
乐,须先严约束,客来毋阻,以示礼上之诚,以收听言之益。 

                                 堂签簿 

      事非急切,断不可当堂签提,役招齐签堂,甚于狼虎。往 
往人未到官,赀已全罄。余里居见堂签破家甚于常行,故不可 
不慎。万一发签,须当日讯结。若拖延一日,即民多受一日之 
累。如路远人多须至两日三日者立簿登记。恐事冗偶忘,则役 
操其柄,所关匪细。其签必须盖印发行。其他朱单签谕事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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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一例,总须盖印登号,以防蠹役地棍诈伪指撞之弊。 
      有二簿官中必不可少,且须时时检阅,世时久则客言簿可 
省矣。 

                                  正入簿 

      记银谷应徵之数及税契杂税耗羡等项。 

                                  正出簿 

      记银谷之应解应支应放应垫之数及廉俸幕修等项。 

                                  杂入簿 

      记银之手余,谷之斛面及某岁额有之陋规等项。应入已者 
可质鬼神,人所共知,不必讳也。若额外婪索,是为赃私。不 
可以入簿者,不可以对人,即不可以问心。鬼鉴之神、瞰之悖 
入悖出,自爱者必不肯为。 

                                  杂出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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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应捐应赠之断不可省者,及日用应费各项。 
      右四簿乃官中理财之道,它事稍暇随时考校,正人稍亏, 
或有借垫,则先以杂入补之,而用自不敢不节。此皆让其总数, 
或十日一结,半月一结,其流水细帐则责之司出入者而权不任 
焉。否则,杂人者滥用而正入者有亏至交代时不自知其故矣。 

                               福孽之辨 

      一州系一官,作孽易,造福亦易。天下治权,督抚而下, 
莫重于牧令。虽藩臬、道府皆弗若也。何者?其权专也。专则 
一,一则事事身亲;身亲则见之真,知之确,而势之缓急、情 
之重轻皆思虑可以必周力行,可以不惑。求治之上官,非惟不 
挠其权,抑且重予以权,牧令之所是,上官不能意为非;牧令 
之所非,上官不能意为是。果尽心奉职,昭昭然造福于民,即 
冥冥中受福于天,反是则下民可虐,自作之孽矣。余自二十三 
岁入幕,至五十七岁谒选,人三十余年,所见所闻牧令多矣, 
其于阳谴阴祸,亲于其身,累及嗣子者,率皆获上民之能吏。 
      率三十四五年间事,其嗣子有罹辟者,或流落浙江中 
      为农氓乞养,甚为富室才和,人犹呼某少爷,以抑榆之。 
至 
      遗梓不能归葬者丕。姓名尚在人口,余不忍书也。 
      而守拙安分不能造福亦肯作孽者,间亦循格迁官;勤政爱 
民,异于常吏之为者,皆亲见其子之为太史、为侍御、为司道。 
      检讨二李公调元、骥无海甯令讳某、子侍御二戈公涛涿, 
归安分讳锦于司道三一故逝藩孙公含中、秀水分尔两周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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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藩孙公玉庭、钱塘个讳扩图子皆由翰林起家,一今四川道刘 
公清吾邑令君讳复仁子海甯秀水钱塘萧山四 
      公余皆亲见其为治,至今不能忘 。归安公去官,余幕江 
      南未及身遇己四十余年御颂遗爱者,与四公无异。 
      天下报施捷于乡应,是以窃禄数年,凛凛奉为殷鉴。每一 
念及,辄为汗下。是以山行伤足,奉身求退,然且遽婴本疾, 
天不卑以康甯。盖之不易为如此。吾愿居是职者,慎毋忘福率 
之见也。谁是造福云者,非曲法求宽之谓也。人之生真多枉少 
真者弱,枉者强,故姑息养奸则宽一征而群枉逞凶,能除暴安 
良则徽一枉而诸任敛迹,是即福孽之所由分也。子产宽猛之论, 
可不熟读深思欤? 

                               勤怠之分 

      呜呼!此福孽之因也,称职在勤,前已言之。怠之祸人, 
甚于贪酷,贪酷有迹著在人口,间冗之害,万难指数。受者痛 
切肌虞,见者不关荷养,闻者或切,代为之解曰:官事殷忙, 
势不限及,官遂习为故常,而不知孽之所积。神实鉴之。夫民 
以力资生,荒其一日之力,即窘其一日之生。余少乡居,见人 
赴城投状,率皆两日往还。已而候批,已而差传,倩亲觅友, 
料理差房,劳劳奔走,动辄经旬。至于示审有期,又必邀同邻 
证先期入城。并有亲友之关切者偕行观看,及至临期。示改, 
或角者有所牵引,谕俟覆讯,则期无一定,或三五日,或一二 
十日,差不容离,民须守候,商旷业,农佃雇替,差房之应酬, 
城寓之食用,无一可省。边事结而两造力已不支,辗转匾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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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有羁絷公所,饥寒疾病因而致死者。呜呼!官若肯勤,何至 
于是!其负屈不审,抑郁毕命者,无论已更有事遭横逆,不得 
已告官,候之久而批发,又候之久而传审,中间数日,横逆之 
徒复从而肆扰,皆怠者滋之害也。故莫善于受牒时,诘讯虚, 
即发还;其难理者,越夕批发,兢期讯结,官止早费数刻。省 
差房多方需索,养两造无限精神,至讼师教唆,往往控一事而 
牵他事以为累,张本,然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得其本指立可折 
断,万勿株连瓜蔓,以长刁风。古云有治人无治法。余为进一 
解曰:无治法,有治心。但求不负此心则听讼必无大枉。国家 
之厚吏有常禄,有养廉,居官之日,皆食民之食,乃不以之求 
治,而博弃饮酒高卧自娱。民必怨,神必怨,如工何其不畏耶 
?余久食于幕而不愿子孙之习幕,尝试为吏而乐于孙之作吏, 
盖深怕其多缔孽缘,有亏先德也。一前说三卷无剿说邑言,不 
能更有所进,姑切措而畅言之。既老且病,言近于善,力疾书 
此,以谂亲知,不惟望求治者察此诚悃,倘子孙幸膺治之任, 
书此座有触目省心,庶上不负国,下不负民 ,天其佑之乎 ? 
       律例不可不读 
      听讼不协情理,虽两造曲遵,毕竟是孽。断事茫无把握, 
以覆讯收场,安得不怠。原其故,只是不请律例所致。官之读 
律与幕不同,幕须全部熟贯,官则庶务纷乘,势有不暇。凡律 
例下关职讼者,原可任之幕友。若田宅、婚姻、钱债、贼盗、 
人命、斗殴诉讼、犯奸杂犯、断狱诸条、非了然于心,则两造 
对簿,猝虽质诸幕友者,势必游移莫决,为讼师之所窥测熟之, 
可以因事传例讼端百变不难立时折断,使讼师慑服,诳状自少, 
即获讼简刑清之益。每遇公余留心一二条,不过数月,可得其 
要,惮而不为,是谓安于自怠,甘于作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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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例切须究心 

      一部律例精义,全在名例。求生之术,莫如犯罪自首一条。 
余初习法家言,邻邑奴获私铸以所供逃犯起意案已咨部完结。 
越二年,逃者获讯,不承为首,例提从犯质鞫。犯已远戍,诸 
多掣肘,松江友人韩升庸在座,谓可依原供而改捕获为闻孥。 
 自首,则罪仍不死,案即可完。邻令用其言,犯亦怡然输供。 
余心识之。后遇情轻法重者辄袭其法,所全颇多曩于佐治药言 
曾记删改自首之报,辛亥万长沙,闻盗首杨辛宗在逃,知官中 
比父限交赴案投首,司谳者谓与未经破案,不知姓名、悔罪自 
首不同,不准援减,仍拟斩决。余旋即归里,未见邸钞,不知 
部议云何。窃思犯罪自首律云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 
是指未经破案者言也。事发在逃,律性云若逃在未经到官之先 
者,本无加罪,仍得减本罪方等。又乾隆三十八年刑部议覆苏 
臬陈奏定,例闻孥投首除盗犯,按本例分别定谳,外余俱于本 
罪上准减一等。是皆指被告被缉而言。放云闻奴也。杨辛宗事 
发在逃闻限比其父,挺身投案,正苏臬所奏虽无悔过之心尚存 
例免死发遗未为曲法而曰与未经破案不知姓名悔罪自首不同, 
是必逃,在事未到官,律得免罪者方可依闻奴自首科减,向使 
杨辛宗避罪远扬不顾其父之比责,偷生迟久,被捕弋获,亦止 
罪干斩决,不致刑更有加绎。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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